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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滿亂過馬路規例提司法覆核 高院拒批許可:立例與罰款並非不合理

市民不滿亂過馬路規例提司法覆核 高院拒批許可:立例與罰款並非不合理

【獨媒報導】一名20歲青年不滿現行的亂過馬路罰款規例,指出本港行人過路設施惡劣、長者陷於轉燈過快的困難,且2千元罰款對低收入人士而言屬過重負擔。他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裁定有關規例違憲。法官高浩文今(3日)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他於判詞提到,有關規例及罰則顯然並非不合理,而亂過馬路規例的設立,以及其罰款程度,均屬立法機關的管轄範圍,法庭並不會干預。他又指市民就行人過路設施作出的投訴,不屬司法覆核管轄權範圍之內。

申請人為 Tsang Ho Ming,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政府、運輸署、發展局及立法會。

申請人:2千元罰款對低收入人士屬過重負擔

申請人早前於入稟狀指,要求挑戰《道路交通條例》的行人亂過馬路條例,理由為本港的行人過路設施惡劣,衛生亦欠佳,政府機構在這方面有不足。他要求法庭裁定上述規例違憲、裁定立法會無頒布最新的行人友善法亦是違憲,以及政府機構在未能提供妥善的過路設施下發出罰單屬違憲。

申請人又指,由於過路設施惡劣、長者陷於轉燈過快的困難,因此市民每日都要在路口以外地方橫過馬路。而亂過馬路的規例在低收入地區亦出現執行上的不平衡,港幣2千元的罰款金額對低收入人士而言是過重負擔。因此,市民不應因為政府規劃道路的不完善,導致他們需要受罰。

官:申請人理據無勝算、規例非不合理

法官高浩文於判詞指,申請人的理據沒有勝算,亦未能提出實質的公共法律挑戰。申請人質疑亂過馬路條例有違《基本法》第28條,並侵犯受保障的人身自由;但法官認為兩者之間沒有合理爭辯的關係。而亂過馬路規例的設立,以及其罰款程度,均屬立法機關的管轄範圍,法庭並不會干預。

法官又認為,設立此罪行及罰則以阻止行人置身潛在危險的處境,顯然並非不合理。若然如申請人所指,當有即時危險發生才制止亂過馬路的市民,這實在太遲。法官補充,申請人針對政府機構的失職,但他卻無提出公共法律理據的挑戰基礎,故此法庭無法行使管轄權處理這類形式的投訴。即使市民就行人交通燈設計、時長或行人路狀況表達投訴,但這亦非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之內。基於上述原因,法官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HCAL 228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