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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漢司法覆核智慧監獄敗訴 法官透露政府將修例嚴控青山灣「睇齊」待遇

巴漢司法覆核智慧監獄敗訴 法官透露政府將修例嚴控青山灣「睇齊」待遇

(獨媒報導)一名犯搶劫罪的巴基斯坦籍男子,刑滿後被關押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其後轉移至「智慧監獄」大潭峽懲教所。巴漢不滿大潭峽需要通櫃、驗尿、電話被監聽儲存、閉路電視有人臉識別等,認為與青山灣設施有差別待遇,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即時獲釋,不過被法官高浩文駁回。本案是首宗針對智慧監獄的司法覆核,法官今頒下判詞,指關押在大潭峽人士全部有案底,部分犯下謀殺或強姦等嚴重罪行,需要更嚴格看管,他又不認為制度上或實際運作上,兩所設施對關押者構成非法不公平。

高浩文又在判詞透露,保安局計劃2023年上半季將修改《入境條例》,授權入境處對青山灣入境事務中的關押人士加強監控,與大潭峽睇齊,包括增加驗尿、延長單獨囚禁的日數至28日,亦將禁止與其他囚犯接觸的懲罰增加至最長一個月。法官透露政府提出修例的原因,是因應青山灣的不服從和違反紀律事件大幅上升。

8項主要投訴 法官指署方已作平衡

申請人Akram Huhammad 在2012年及2017年犯下搶劫罪,獲釋後被安排由入境處跟進個案,等候遣返程序,先關押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CIC),在2021年6月17日轉往大潭峽。大潭峽的管理由懲教署負責。

申請人主要作出9項投訴,但最後一項關於佩戴「智慧手帶」,由於屬申請人自願選擇戴上,其代表大律師在聆訊時放棄投訴。申請人投訴大潭峽的待遇較CIC差,部分措施侵犯私穩,例如要做體腔檢查(俗稱「通櫃」),又要驗尿;個人信件會被懲教署拆開和閱讀;大潭峽的電話加裝人工智能監聽系統,可以偵測「敏感字」,並即時通知署方;電話和訪客的對話會儲存一個月;高清監控鏡頭遍布大潭峽設施,連廁所都有安裝,鏡頭具備人面識別及體溫探測功能。

在處理紀律違規事宜上,大潭峽管方手段亦更嚴厲,共有17種行為可以被罰28日單獨囚禁; CIC只有5種違規行為,最重只罰5日單獨囚禁。另外大潭峽亦可以將被關押人士與其他人隔離,初次隔離不多於3日,其後最長可以達一個月。

申請方無挑戰大潭峽監控手段違憲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表示,申請一方並沒有挑戰大潭峽的措施違反人權。他認為《入境條例》無賦權監控鏡頭和儲存電話的權力,但由於申請一方沒有挑戰相關措施從根本地不合法性或侵犯人權,申請方只是投訴大潭峽措施較CIC更侵害私穩和權利, 以及認為兩者有不公平的差別待遇。

高浩文認為關押在大潭峽和CIC的人士不能直接比較,雖然代表保安局的大律師沒有提供實際罪行類型,但直至2022年底所有關押在大潭峽的人都有案底,官方指部分人被判10年以上監禁,部分人犯嚴重罪行如強姦和謀殺;CIC則有62%被關押者有案底。官方文件又指大潭峽的政策目標是將評定為高風險的人士「集中處理」,法官認為署方有相應措施應對較高保安風險,是合符邏輯和常理。

大潭硤全部屬有案底者 惟法庭未獲罪行分類數據

考慮申請人每一項投訴後,法官認為大潭峽「較差待遇」不構成不相稱,亦不構成歧視,反之他認為屬合理平衡,已經考慮了社會利益及被關閘人士的私隱和自由。

法官舉例指,信件和電話在兩個設施都被監控,不構成重要理據;在大潭峽的閉路電視,關押人士的私人部位會被遮蔽,他不認為較多閉路電視或更廣泛覆蓋範圍是重要理據;針對紀律處分,大潭峽確是較嚴格,但設有上訴機制補救。而體腔檢查的做法,懲教已經盡量減少,並以X光機做替代。

法官在此透露,大潭峽和CIC的待遇差別只是暫時性,因為保安局在誓章表示計劃修改《入境條例》,令在CIC和大峽潭行使的權力一致,法官透露修例涉及115E章《入境(被羈留者的待遇)令》,涉及體腔檢查、驗尿、紀律問題和懲處的權力。

官指若廢除大潭峽管理條文 候遣反者待遇更差

申請人另一項要求是廢除《入境(羈留地點)令》有關管理大潭峽監獄的條文,不過法官表示申請一方似乎錯解了法律,現行《監獄規則》將不同在囚人士分類,其中一類是「等候審訊」,適用於大潭峽被關押等候被遣返人士。如果廢除《入境令》相關條文,申請人會被歸類為被定罪人士,屆時所受的待遇或非申請人的原意。他指「等候審訊」人士可有的權利包括從外間獲得私飯和含精酒類飲品、私人衣服、較長探訪時間等,雖然這些最終酌情權在懲教署長手上。

申請人原定上月遣反 但仍然留港原因未明

政府去年已經更新遣返政策,一般酷刑聲請失敗個案,若司法覆核許可被拒,不論聲請人是否將會或已經向更高級法院就原訟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入境處都可以執行遣返行動。高浩文早前在休假期間接獲申請者向高院緊急申請人身保護令,他提前頒下判詞解釋申請人的羈留屬合法。申請人本應已被遣返,但高浩文在今日的判詞結尾特別指出,因為「法庭不知道的原因」,似乎申請人未被遣返,因為他在上月26日收到申請人信件,稱已經就本案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AL132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