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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主任否認用假安心 報警入境處職員稱「犯法有既定程序」辯方指審計署措施有別

審查主任否認用假安心 報警入境處職員稱「犯法有既定程序」辯方指審計署措施有別

【獨媒報導】3名公務員及2名外判職員涉前年用假「安心出行」進入灣仔入境大樓,遭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其中三人罪成,一人罪脫。至於45歲的審計署審查主任不認罪,今(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負責報警、現已升職的助理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未能在庭上認出被告,他環視一周後更指被告不在庭內。他亦供稱被告曾表示「畀次機會」、「可唔可以用其他方法」,主任回應:「我幫唔到你,所有犯法或違規,有一套既定程序」,及後報警。辯方指,入境處只負責檢查其部門,而審計署則容許職員到達25樓辦公室外才掃二維碼。裁判官屈麗雯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不會作供。

被告為莫冠恒(45歲,審查主任),於審計署工作。他否認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

辯方爭議被告不屬入侵者

承認事實指被告於入境大樓25樓的審計署辦公室工作,於2010年入職。辯方大律師關百安爭議被告不屬入侵者,因控方需要證明他有侵入行為及意圖。控方則指,當時進入入境事務大樓需下載安心出行應用程式,以及掃描二維碼,被告未能滿足上述條件。

入境助理稱被告電話畫面有出入 故將他截停

負責截停被告的入境事務助理徐詩敏供稱,當日在入境大樓地下大堂,檢查進入者的證件及安心出行程式。她見到被告展示的安心出行畫面與其認知有出入,並沒有安心出行「logo(標誌)」。徐再按上一頁,顯示「輸入地址」頁面,於是向上級匯報。惟徐未能在庭上認出被告。

助理同意直達審計署的升降機外無職員駐守

徐接受辯方盤問時確認,於早前另一案的審訊中,曾同意入境大樓並無貼上專屬地下大堂的二維碼。另外,徐並不清楚入境大樓25樓其中半層是審計署辦公室。她同意只關注入境處的辦公室,但被告當時亦是進入他們的職員通道。辯方問到另一位置是否有兩部升降機可直達24至27樓,徐表示不清楚,但同意該位置沒有職員駐守檢查。

當日報警的總入境事務主任 庭上認不出被告

負責報警的時任總入境事務主任林基恒亦有作供,他透露現已升職為助理首席入境事務主任。

林在庭上亦未能認出被告。當控方問他是否認得被告時,林表示:「見到應該認到」,控方續叫林認出被告,他環視法庭一周後卻表示:「佢唔喺法庭。」

主任稱被告提出其他方式處理 他回應「有既定程序」

林供稱當日徐將被告轉介給他,他得知被告的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有問題。林發現該程式的主頁並無顯示其他選項,只見到「輸入地址」頁面。被告向林表示:「撳錯咗」,林問:「咩話?」,被告回應:「畀次機會。」最後林懷疑被告使用假的安心出行,透過不實途徑進入大樓,於是報警。林又拒絕他進入大樓,著他通知上司未能上班。

林在辯方盤問下透露,被告曾提出「可唔可以用其他方法」,但林回應:「我幫唔到你,所有犯法或違規,有一套既定程序。」林記得他曾通知被告上司到場。

主任稱無印象地下有審計署專屬二維碼

辯方問到林是否知道公務員事務局曾發通告,指政府各部門就安心出行可執行不同政策,分為「departmental(部門的)」及「centralize(集中)」。林表示沒有聽過。

辯方亦問,林是否知道直達24至27樓的升降機沒有職員駐守;林指以其理解應該有,但實際上不知道。林同意沒有派人前往該處駐守,亦同意沒有行過去視察。另外,林沒有印象地下有審計署專屬的二維碼。

秘書同意審計署容許職員到25樓辦公室外才掃二維碼

辯方盤問時任審計署助理部門主任秘書周子皓,他同意地下大堂並無審計署的二維碼,亦同意個別部門自行決定所採用的掃瞄措施。另外,他同意25樓的審計署辦公室外有專屬的二維碼,而審計署亦容許職員或訪客到達25樓的辦公室外才掃瞄。他最後同意審計署無派人檢查。

辯方指入境處只負責其部門 冀裁表證不成立

辯方於中段陳詞表示,希望法庭裁定本案表面證供不成立。原因為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沒有下載官方的安心出行程式,而且入境大樓由不同部門共用,被告並非入境處職員,而是於審計署工作,他毋須掃描入境大樓的二維碼;再加上入境處只是管理其部門的人,其他部門則有自己一套措施。

辯方又指,部門發給審計署職員的電郵,只提及需要在25或26樓的辦公室外掃瞄二維碼,無證據顯示他們需在地下大堂掃瞄。

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不作供

裁判官屈麗雯考慮雙方陳詞後,裁定表證成立。辯方透露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兩名證人。

案件明續審。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另有4人被控同一罪,各自分拆成獨立案件。23歲文員伍敏怡早前認罪,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莫冠恒(45歲,審計主任)、陳國飛(34歲,入境事務主任)及黃梓軒(29歲,入境事務助理員)則否認控罪,其中陳國飛罪脫黃梓軒罪成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29歲的測試工程師文劍偉亦罪成,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ESCC59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