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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校教師被指反修例期間FB發不當言論 遭革職及剝奪退休福利 申司法覆核勝訴

官校教師被指反修例期間FB發不當言論 遭革職及剝奪退休福利 申司法覆核勝訴

【獨媒報導】一名於賽馬會官立中學任教的五旬女教師,於2019年反修例期間在個人 Facebook 發布「黑警」等言論並遭公開,她被局方指「不符教師形象」及「令政府聲譽受損」,接受紀律聆訊後被裁定「專業不當」,遭革職及剝奪退休福利。女教師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高院法官高浩文今(26日)裁定女教師勝訴,並撤銷革職及剝奪退休福利的決定。法官指,申請人過往任職25年無不當行為,但卻因事件失去一直累積的福利;而且申請人在這年紀很難找到新工作。法官認為,強制退休也是合適的處罰,而革職及剝奪退休福利的決定是過於嚴厲。

法官另指,處理本案申請人的方式,與早前牽涉稅務局副局長的案件之間,存在極大差異。在該案中一名極高級的公務員,因對政府的不誠實罪行被定罪判監,但其紀律聆訊待遇卻較寬鬆。

申請人個人 FB 發言稱「警察子女自豪都嚟唔切,點會怕被欺凌呢?」

申請人為 Tam Yuk Fun Toffee(音譯:譚玉芬),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入稟狀指,申請人自1995年起成為文憑教師(Certified Mistress),直至被革職前已服務政府27年。她於2015年至2019年間在賽馬會官立中學任教,事發時約50歲。

申請人於2019年6月至9月社會運動期間,在 個人 Facebook 發布8則帖文,僅限380名「朋友」瀏覽。部分帖文內容包括:「黑警開 OT 警嫂玩 3P」、「黑警真係應該死全家㗎!」、「不過唔係家禽類嘅女人,又點會揀爛仔嚟嫁吖?」、「差佬一係自己仆街受傷,一係俾隊友打傷」、「根據每日記招,警察都係英勇、克制、合理同有禮貌㗎喎!警察子女自豪都嚟唔切,點會怕被欺凌呢?」

帖文被公開後 教育局接過百投訴

帖文於2019年9月5日起公開流出,直至同月27日,教育局及公務員事務局等接獲110宗針對申請人的投訴。學校則於9月5日至10月,接獲109封投訴電郵及138宗電話投訴。學校校長曾經與申請人見面,申請人應要求作出陳述,表示其個人 Facebook 的朋友不包括學生及家長,而且表達意見並不影響課堂上的中立及專業。她已於9月7日刪除帳戶,但事件其後遭媒體報導。(翻查資料,《大公報》曾經作出報導。)學校其後將個案轉介教育局。

教育局指帖文煽動對警察仇恨、縱容學生孤立警察子女

教育局於2021年8月27日,指申請人發布的帖文屬「不妥當訊息(improper messages)」,屬於「紀律不當」。申請人需停職直至2022年1月召開紀律聆訊。紀律聆訊期間,局方指帖文煽動對警察的仇恨,無法促進理性討論,亦不符合教師應該培養理性的職責。至於涉及警察子女的言論,局方指牽涉教師保護學生的責任,而言論卻以諷刺形式縱容學生孤立警察子女,這反映出「危險心態」。

申請人被裁專業不當 求情指事後患抑鬱 最後仍遭革職

調查委員會在2022年10月裁定申請人「專業不當」,指她其言論「不符教師形象」、「令政府聲譽受損」,而且沒有遵守指示在社群方面保持政治中立。申請人提及因事件患上抑鬱症,更曾有自殺想法,希望能獲從寬處罰。但公務員事務局於2023年7月10日通知申請人被革職,有關決定翌日生效,申請人將會喪失退休福利。

申請人:要捍衛教師在教育環境外表達意見權利

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強調,司法覆核目的是要捍衛學校教師在教育環境以外,透過私人 Facebook 帳戶表達個人意見的權利。申請人認為,該決定不合比例地侵犯了言論自由和私隱權。申請人又指,委員會錯誤裁定行為不當,且革職決定屬「壓迫和不合理(oppressive and irrational)」。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黃宇逸提出,申請人無意散播帖文,而且她因事後被「起底」而受到創傷。申請人又指,在個人或社交生活並不完全禁止發洩情緒,亦不需要保持中立。另外,有關帖文並不影響申請人履行教學職責。

官:言論屬粗俗及侮辱性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首指,在家中或者在酒吧的安靜角落,小聲地與朋友聊天;與數周內在個人 Facebook 發佈大量帖文,讓過百朋友看見但無建議保密;兩者是有天淵之別,而本案情況屬於後者。

法官指,申請人在帖文使用眾多暗示「咒罵」、「諷刺」及「嘲笑」等的表情符號,法官認為這些表達屬粗俗(foul)及侮辱性(insulting)。根據局方所指,內容帶有「淫穢」、「仇恨」、「咒罵」及「挑釁」等成分。

官:言論不能促進合理討論

法官分析申請方提出的其中3個理據。首先,申請方認為委員會錯誤裁定行為不當。法官指,雖然個人 Facebook 與工作無關,但工作環境以外的表達意見,仍然可能會影響其他共事者的看法。法官同意,申請人會意識到其帖文會在「朋友」以外的群體散播,而且有關言論並不能促進合理討論。因此法官認為調查委員會可以根據證據裁定屬「不當行為」,而法庭沒有原因需要干擾調查結果。因此申請方首項理據不成立。

官:申請人並非為公共意見作貢獻、言論包含不必要攻擊

申請方提出的第二項理據,是言論自由及私隱權被侵犯,就公共利益議題所發表的意見表達,尤其值得被保護。而言論自由可包括一些可能被視為極具冒犯性的內容。法官同意局方所指,申請人當時並非作出政治言論,或者為理性的公共意見作出貢獻。

局方亦有權採納委員會的結論,即涉案帖文包含不雅標誌、侮辱、咒罵及對警方充滿敵意的成分,屬於嚴重行為。另外,帖文包含對警方及其家人的不必要(gratuitous)攻擊,亦明顯暗示霸凌或孤立警察子女是合理的。法官亦同意,社會大眾對負責培育社會棟樑的教師會抱有較高期望。法官不太相信投訴的數量足以反映公眾的譴責程度,但投訴並不影響評估涉案帖文。

法官認為,在保護社會利益(包括維持公眾對教師的信任),與有關處罰侵犯申請人言論自由方面,兩者之間需要取得平衡。因此第二項理據亦不成立。

申請人:剝奪退休福利造成毀滅性影響

申請方提出的第三項理據,是革職決定屬於「壓迫性(oppressive)」,導致申請人承受過度的困難,剝奪她20多年的努力及累積的退休福利,對其餘生造成毀滅性的影響。對於局方指「唯一適當懲罰是解僱並不能獲福利,任何較輕懲罰並不能達致目的」,法官對上述說法抱憂慮。

官:申請人過往25年無不當行為、卻失去累積福利

法官指,教師的行為及誠信受到高度重視,政府對公立學校教師涉及不雅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而公務員亦是政府的骨幹(backbone)。申請人身負教師及公務員的雙重角色,行駛言論或表達自由時,需承擔特殊的義務和責任。而有關處罰應根據申請人的行為考慮,但同時不能忽略求情因素。

法官認為,申請人的一些因素需要被重視,包括申請人在任職25年來沒有不當行為紀錄,剝奪退休福利的決定會導致她失去過往累積的福利。這與解僱一名任職較短的公務員有很大分別,因申請人在這個年紀很難甚至不可能找到新工作,更遑論是找重新累積退休基金的工作。

官:無資料顯示教學或學生受帖文影響

法官亦強調,案發至申請人受罰之間相距3年,期間她的行為沒有受到進一步批評,而事件為申請人帶來沉重壓力,更損害其健康。事實上,處罰是需要對2019年的社會環境變化造成震懾效果,但去到判罰時的2022至2023年,震懾的需要性已大大減少。另外,沒有資料顯示申請人的教學職責或者學生,受到帖文的不利影響。

官:有高級公務員被判監、其紀律聆訊待遇卻較寬鬆

法官又指,處理本案申請人的方式,與早前牽涉稅務局副局長的案件之間,存在極大差異。在該案中,一名極高級的公務員,因為對政府的不誠實罪行被定罪判監,但其紀律聆訊待遇卻較寬鬆。法官補充,當然不能用不同時代來解釋差異。法官認為,強制退休也是合適的處罰。

官撤銷革職決定

法官認為,革職且剝奪福利的懲罰是過於嚴厲及壓迫性(harsh and oppressive),並牽涉法律錯誤。法官裁定此理據成立。法官最終頒令撤銷革職的決定,並裁定申請人可獲訟費。

案件編號:HCAL13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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