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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促就販運人口立法 以反映嚴重性

學者促就販運人口立法 以反映嚴重性

(獨媒報導)警方昨日公布兩名女子上月遭誘騙到泰國,及後再被販運至緬甸禁錮從事詐騙工作。警方日前拘捕一名32歲女子,暫控「串謀詐騙」,今日提堂。目前本港沒有針對販運人口的罪行,有學者認為應予立法。

本港目前沒有專門法例打擊販運人口,當局2018年曾回覆立法會表示,雖然香港沒有單一項禁止販運人口的法例及並不受制於《聯合國巴勒莫議定書》,但香港法例已涵蓋《聯合國巴勒莫議定書》內所界定屬於「販運人口」的行為。保安局網頁稱,以「多條法例」的模式打擊販運人口能為執法部門和檢控官在調查及檢控販運人口案件時提供更大的彈性,相關法例包括: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禁止以賣淫為目的而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禁止窩藏或控制或指示另一人使該人賣淫或與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為、禁止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為娼妓或導致他人賣淫,以及禁止其他包括強姦、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刑事恐嚇等多種罪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禁止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發布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入境條例》(第115章)禁止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勞工;
*《僱傭條例》(第57章)對僱主欠薪、短付工資、過期支付工資及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施加刑事責任;以及
*其他相關條例禁止包括襲擊、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拐帶兒童、欺詐及勒索等非法行為。

去年6月美國國務院發布的《2024年美國販運人口報告》,將香港列為第二級監察名單,特區政府曾發聲明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指在香港「販運人口從來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亦沒有任何跡象顯示犯罪集團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中轉站。」對於《報告》指本港缺乏單一販運人口法例,政府發言人指為「不實評論」,稱特區政府現行的法律架構有逾50條針對各種販運人口行為的法律條文「提供一套全面的保障」,與其他設有單一販運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轄區相比並無不足。

曾協助多個販運人口受害者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何佩芝,今早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相關個案涉誘騙港人到詐騙園區,絕對干犯了販運人口罪行。她認為應就相關罪行立法,又以謀殺罪作類別,指謀殺同時涉及普通襲擊或嚴重襲擊,設謀殺罪並以謀殺罪提控是要反映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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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何佩芝(資料圖片)

她指詐騙園區的運作正是涉及販賣人口,透過「自己人呃自己人」:「搵香港人去詐騙香港人,係最理想,知道香港人有啲咩地方俾人呃。」詐騙需較長時間進行,故採用禁錮模式,「你困住佢,佢就係咁同你攞錢,你困得越多人,就好似撳機攞錢咁樣。」何佩芝表示除緬甸以外,老撾、中東及非洲等地亦有詐騙園區,在全球發展迅速,已引起多國政府關注。

目前被禁錮在東南亞詐騙園區的12名港人,有涉被引誘代購等。何佩芝著政府及傳媒不應怪責備被誘騙到當地的人士「搵快錢」,認為屬人之常情。她望更多受害人分享經歷,「多啲人出嚟去講,佢哋去講經歷係點,對我哋避免事情發生好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