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前首席工程師,為了令報告書及環評報告順利獲3個政府部門通過,於2015年至2017年間指示下屬用「移花接木」方式偽造獨立審核工程師簽名,以及將環評統計的物種數目刪減,最終下屬於離職時向廉署舉報。該前首席工程師早前被起訴,經審訊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4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成,辯方求情一度稱工程無對社會造成實質不利,望獲判社會服務令。區院法官葉佐文今指,被告替政府提交斜坡工程設計報告,對大眾安全及保護生態有很大責任,如非下屬在離職時挺身而出,案件根本無從得悉或調查,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被告是黃嘉進(48歲),是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的前首席工程師,據辯方的求情陳詞,他達碩士教育程度,案發時是特許工程師,在嘉科已工作18年,定罪將令他失去工程師專業資格。
被告負責閱審研究工程報告
案情指,嘉科自2010年起,獲政府土木工程拓展署及路政署委聘為顧問,為香港100至300個人造斜坡及約20個天然山坡狀況,進行評估及考察工作;另外亦為10至45個斜坡,擬備斜坡鞏固工程及風險緩減工程設計。根據雙方合約,嘉科負責監察各合約承建商的建造工程,就斜坡鞏固工程進行工程及風險緩減設計。嘉科向署方遞交「研究工程報告書」及「設計工程報告書」時,必須經一名「獨立審核工程師」批出獨立審核證書,亦即俗稱的「IC Cert」。
因為2014年發生多宗山泥傾瀉意外,土木工程拓展署要求就斜坡的研究工程報告書進行更新,並要求一份新的IC Cert。
在2015年3月,被告指示案中吹哨者、見習地質師鄧勵珩,要求他在伺服器內找尋獨立審核工程師劉志強過往的簽署,並提醒找一張較高解像度的IC Cert,用「小畫家」程式將簽名剪出來,並製作一張虛假IC Cert。另外在同年12月,本來土木工程拓展署仍指示嘉科須就一份研究工程報告書修改,但被告再指示鄧用相同「移花接木」手法,再製作一份虛假IC Cert,結果土拓署無再就報告作出任何評語。署方確認,若知道該份IC Cert為虛假,不會接納嘉科擬備的報告,亦不會向嘉科發放有關款項。
政府確認假報告 向嘉科批出項款
在2015年有一個關於大潭郊野公園範圍內的土地勘察工程,漁護署向嘉科發出一份「計劃大綱圖同意書」。嘉科需要就如何搭建通道進行考察生態,擬備一份「生態評估工程報告書(EAR)」,評估工程對動物物種及植物物種的影響。
被告指環評物種太多 環保署必不准工程
被告聘請一間叫「AEC」的外判專業顧問進行工作,AEC最後統計到有6種植物物種受影響。被告得悉後感到十分驚訝,向鄧勵珩表示「標記的物種太多,有機會可以攞走」,被告又表示漁護署不會批准一份找到這麼多物種的EAR。被告曾經嘗試找嘉科內部繪圖員竄改,但無人有空幫忙;被告亦找來嘉科秘書,嘗試將AEC的檔案由PDF轉為WORD檔再作修改,不過轉換後變成亂碼不能使用。
被告最後指示鄧向AEC稱,報告有空白欄須經嘉科填上,又稱AEC有資料填錯,AEC最終同意交出可修改的EAR檔案給鄧。鄧是本案獲控方豁免起訴,並為案件作證。
辯方求情時曾稱,政府及嘉科已就虛假的工程項目重新獲取IC Certs,稱工程項目沒有對社會造成實質不利,又指被告於2019年被捕,但2021年才落案控告,加上疫情關係而令檢控程序延誤多1年,令被告承受很大精神壓力,希望被告獲判處社會服務令。
如實交報告上司或察覺被告能力不足
區域法官葉佐文指出,被告指示案中證人移花接木,即使政府最終對工程報告的更新內容沒有意見,但仍有機會被獨立審核工程師劉志強否定報告,嘉科的管理層有機會看到被告能力不足。因此葉官指,被告利用虛假簽署的IC Cert,就可以確保被告審閱的工程報告書可獲順利通過。
葉官又認為,被告是有豐富經驗之專業工程師,本應帶領嘉科職員替政府提交斜坡工程設計報告或EAR,對大眾安全及保護生態方面有很大的責任,但被告卻指示下屬製造虛假IC Cert及EAR,法官表明若非證人鄧勵珩在離職時挺身舉報,官方根本無法得悉及調查案件。葉官又批評被告沒有悔意、罪責嚴重,判監是無可避免,唯一減刑是廉署過早拘捕被告,及受疫情影響而令聆訊有延誤,酌情減刑3個月,總共判囚24個月。
案件編號:DCCC 76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