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0歲女督察涉去年11月,在荃灣 AEON 超市偷取總值逾780元的凍肉和水果。她否認一項盜竊罪受審,今(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告聞結果後輕輕點頭。裁判官莫子聰批評被告證供不可信,並拒絕接納。他認為被告在未付款前將貨品放入自己袋並不合理,並強調被告身為執法人員,對刑事罪行必定有一定認知,無理由對上述做法沒有戒心,理應有足夠警覺性。辯方求情冀判罰款,遭莫官質疑:「以被告嘅身份,罰款方式似乎唔足夠?」最後莫官決定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保釋至7月17日判刑。
被告為女督察吳詠恩(30歲),據悉現時正停職。她被控於2022年11月4日在荃灣大河道88號灣景廣場購物中心地下的 AEON 超市,盜竊兩包藍莓、一包牛扒、一包新西蘭羊扒、一包新西蘭羊架、兩包凍蝦和一包魚柳,總值786.2元,為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的財產。
官指女保安證供誇大 盤問下動搖
裁判官莫子聰於裁決時指,便衣女保安楊松娣(音譯)的證供不可信亦不可靠。對於有否親眼見到被告將貨品放入購物籃中,楊在盤問下有動搖,最後更要撤回證供,這顯示其證供有誇大。
官批評被告不可信 拒接納為免滴水故將貨品放袋的說法
另外,莫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批評屬不可信亦不可靠,並非真相。
被告辯稱藍色環保袋是用作放濕貨,以防止購物期間水滴落地上。而案發時袋內有涉案貨品。莫官認為,被告沒有合理擔心水會滴在地上,即使涉案有水,亦只會在貨品上凝結,被告根本無需要準備不是百分百防水的環保袋在購物時使用。莫官又質疑,即使需要用其他袋,被告沒有理由不選擇保溫袋或可防水的膠袋。
官指被告將未付款貨品放袋不合理:身為執法人員應有警覺性
莫官又認為,被告在未付款前將貨品放在自己的袋內並不合理。他強調被告是一名督察,她身為執法人員,對刑事罪行必定有一定認知,沒有理由對上述做法沒有戒心。被告理應有足夠警覺性,不應將未付款物品放袋內。他亦認為被告完全沒有需要將裝有未付款貨品的袋打結。
被告早前稱,將白色環保袋蓋在藍色環保袋上,是為了不弄濕放在上面的銀包,但莫官認為,白色環保袋的防水力比藍色環保袋更弱,故這個做法是無補於事。
官質疑環保袋有重量 被告拿着離開卻無察覺
另外,莫官指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從貨架走到收銀處只要數分鐘,她怎會將自己拿了甚麼貨品忘記得一乾二淨;再加上被告稱當日前往超市目的是買牛扒及羊扒等食材煮給兒子,她為何會忘記付款。莫官強調被告付款時沒有使用電話,又質疑她拿走環保袋時會留意到袋內有一定重量,沿途卻無察覺未為貨品付款。
被告辯稱煩惱升職及爭撫養權 官:並非當日急於處理的問題
被告另稱,購物時正為生活事情煩惱,並與好友傳訊息傾談,一時分心「無為意」未付款。她解釋將要應考「警察生涯入面最後一份考試」,若合格再加上一定年資可升高級督察。被告指由於正與分居丈夫爭取兒子撫養權,升職就有更大談判能力。她亦指自己獲上司推薦加入機動部隊,但由於有遠視及散光,故將進行激光手術,她因此而擔心。
莫官反駁,被告所煩惱的並非當日急於處理的問題,亦不構成分心或忘記付款的理由。莫官又質疑,若被告如此擔心激光手術的風險,她大多可以取消手術。而且她在主問下稱自己已進行手術,其後在覆問下才澄清手術還未進行。莫官批評被告證供是企圖混淆視聽。
被告分居丈夫及同學等任品格證人 官指案發時各人不在超市
至於曾為被告擔任品格證人的分居丈夫、小學同學、大學同學及實習朋友。莫官指各人於案發時並不在超市,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與被告有聯絡,因此不能為被告的想法作供,亦不能排除被告因一時貪念而盜竊。
莫官認為,被告有意找機會遮蓋藍色環保袋,而打結則是為了不讓人看到未付款的貨品,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冀判罰款 官質疑:似乎唔足夠?
辯方求情時希望法庭判處罰款,又指被告已經需要面對其他層面的後果。莫官卻質疑:「以被告嘅身份,罰款方式似乎唔足夠?」辯方回應指,被告身份不應加重情況,而且她是初犯,重犯機會近乎零。
莫官考慮後為被告索取報告,辯方希望法庭能批准被告保釋。莫官最後決定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7月17日判刑,他強調所有判刑選項包括監禁式刑罰仍開放,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為女督察吳詠恩(30歲),據悉現時正停職。
案件編號:WKCC7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