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區議員姚鈞豪
(獨媒報導)去年3月8日晚市民於大埔超級城悼念周梓樂,期間一名便衣警被認出,即被尾隨及指罵,警方拘捕在場多人。時任大埔區議員連桷璋、姚鈞豪等5人被控非法集結 ,案件今日裁決,連桷璋獲判無罪,姚鈞豪與另一名攝影師罪成,判囚三個月。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姚無權監察警員,否則警員無需便裝出行,又指姚追問警員身份是纏擾和火上澆油,助長了其他被告的行為。
5名被告為:連桷璋(31歲區議員)、姚鈞豪(22歲區議員)、蘇揚浚(22歲議員助理)、文念志(29歲區議員)及蔡健瑜(36歲攝影師)。他們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邦路近大埔超級城B區及C區一帶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姚鈞豪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即一部無線對講機。第三被告蘇揚浚和第四被告文念志在開審前認罪,即時判囚3個月,現正服刑。
官:區議員無權監察警員 追問是纏擾和火上澆油
蘇官裁決時指,第一被告連桷璋當晚沒有跟隨警員,到達空地時與警員的位置相距十多米,可視他為隔岸觀望,故沒有足夠言行或實際參與證明他與第四被告有共同目的或意圖,裁定連桷璋無罪。
惟蘇官認為,第二至五名被告均從後追近警員,個別人士的言行挑撥警員,強光亦令警員感到皮膚熾熱,故被告行為已屬破壞社會安寧,裁定第二被告姚鈞豪和第五被告蔡健瑜罪成。
辯方曾指出,姚鈞豪到場是為履行議員監察的職責,但蘇官認為姚無權進行監察,否則警員無需便裝出行。蘇官又指,姚可進行遙距監察,但不能和其他人一同纏擾和挑撥警員,認為姚知道自己的言行會助長第四被告的行為,是火上澆油,形容兩人互相慫恿和教唆。
官:攝影師非記者 聚焦拍攝警員似是針對
蘇官又指,蔡健瑜拍攝的大部份時間,聚焦在警員上,並曾超越警員,推論蘇與其他被告是一夥人。蘇官指,沒證據顯示蔡健瑜是記者,指蔡在拍攝後半段聚焦在警員身上,似是針對警員;蘇官推論,蔡知道第四被告有意對警員不利,仍有意識踏前和參與其中,在警員前方拍攝,相信他與第四被告互相認識。
求情指姚鈞豪將失議席受打擊 蔡健瑜向警員道歉
辯方為姚鈞豪求情時指,姚於本港出生,過往紀錄良好,大學時修讀政治科,一心希望成為議員;姚已預料,罪成的話將失去大埔區議員議席,對他而言是很大打擊。辯方又呈上12封由姚親友所寫的求情信,指他在社區備受尊重,亦是個孝順和努力學習的年輕人。辯方續指,姚在案中的參與程度較低,希望其餘兩名被告的4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辯方為蔡健瑜求情時指,蔡的父親已經退休,在餐廳做兼職的媽媽收入不穩,哥哥亦已移民,蔡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辯方指,蔡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讀攝影課程,其參與拍攝的短片曾獲鮮浪潮大獎和入選法國巴黎電影節;他自2019年6月起在室外拍攝,是希望片段日後可讓其他網媒用作紀錄片素材。辯方又呈上10封求情信,包括蔡本人、父親、僱主、老師等。蔡健瑜在信中承認,自己當時考慮不周,沒注意距離太近會造成冒犯,希望向警員道歉;他又稱直至現時,經過現場時仍會感到不安。
辯方提到,相比其他非法集結案,本案情節不嚴重,發生的時間短暫,沒任何示威或堵路情況出現,蔡健瑜並非領導或策劃者角色,加上沒有刑事紀錄,建議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先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判囚三個月 蔡健瑜申保釋候上訴
蘇官判刑時指,姚鈞豪和蔡健瑜的參與程度與時間均比第四被告少,故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但沒有減刑囚素,終判囚3個月。姚鈞豪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判罰款1,500元。
蔡健瑜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沒有反對,官批准他以現時條件繼續保釋。多名大埔區議員均有到場旁聽,姚鈞豪母親得悉結果後,在庭外落淚,需由旁人安慰。
根據《區議會條例》,若區議員被定罪並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的監禁,即屬喪失議員資格,惟姚鈞豪刑期剛好不逾三個月,議席暫得保。
案件編號:FLCC17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