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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主拒絕作供獲撤控 企圖強姦案陳奮申訟費遭拒 官指自招嫌疑

因事主拒絕作供獲撤控 企圖強姦案陳奮申訟費遭拒 官指自招嫌疑

(獨媒報導)警方去年3月調查恒大集團高層陳奮涉嫌企圖強姦女子案件期間,揭發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入境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鄧以海3名高官,在灣仔會所食肆內出席飯局,事後被票控違反「限聚令」。陳奮被控一項企圖強姦罪及一項猥褻侵犯的交替控罪,控方透露事主受情緒困擾,拒絕提起案發經歷,沒有能力在本案出庭作供,無奈下申請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銷。法官張慧玲今(14日)頒下判詞,指陳自招嫌疑,拒絕陳的訟費申請。判詞透露控方部份證據,閉路電視顯示被告逗留事主住所逾30分鐘,離開時衣衫不整,事後陳向X發送訊息:「今日抱歉,請保重」,X的胸圍亦發現陳的西裝外套或西‍褲纖維。

控罪指商人陳奮(37歲)於2021年3月2日,在某住宅單位,企圖強姦女子X。他另被控一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的交替控罪,指他同日同地,猥褻侵犯女子X。

張官在早前聆訊時頒下了匿名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發佈事主X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名字、地址、職業及案發地點。

陳奮
陳奮(資料圖片)

辯方:除事主證供外 沒獨立證供佐證

代表被告的吳維敏及關有禮大律師於陳詞指出,在初級偵訊前,精神科醫生報告指X不適宜作供,其後在第一次審前覆核前,精神科報告更顯示若X參與審訊會對X造成嚴重傷害;至第二次審前覆核,進一步精神科報告明確表示X不願意及不能夠出庭作供。

辯方強調,控方早在初級偵訊階段已知X不能出庭作供,從精神報告亦可得知X抗拒出庭作供,但控方仍選擇繼續檢控,令被告累積訴訟開支。

辯方指,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卻沒有提出任何其他實質或充份的證據證明被‍告‍企‍‍‍圖強姦X。辯方指,DNA專家沒有發現任何與被告有關的DNA證據;雖然纖維專家指在X住所的物品及衣服上發現被告的衣著纖維,可推‍斷被告曾經與X有身體接觸,但辯方指與企圖強姦罪所須證明的行為相‍距甚遠;法醫病理專家亦未能證明X的傷‍‍‍勢是由被告所造成。

閉路電視顯示被告逗留事主家逾30分鐘、離開時衣衫不整

控方案情則指稱被告在事主酒醉時企圖强‍姦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在陳詞指出,除X的證供外,也有其他證供顯示被告自招嫌疑,包括餐廳員工及閉路電視的片段顯示X當時嚴重醉酒和易受傷害,被告曾送X回家並在其‍住所逗留超過30分鐘,在警誡下,被告向警察稱:「佢飲到好醉,我送咗佢返屋企,但係我哋無發‍生性行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進入升降機上樓前,其白襯衣下擺妥善收於西褲褲頭内,襯衫鈕扣扣上;但當他單獨乘升‍降‍機離開時,其白襯衣下擺拉‍出散開,部份鈕扣解開。

事主胸圍發現被告西裝纖維

被告在同日晚上向X發送兩個訊息:「今日抱歉,請保重」。X住所客廳的桌面上成功套取2個被告指紋,而X的胸圍發現被告的西裝外套或西‍褲纖維,被告的西裝袖上亦找到X的唾液痕跡和DNA。

官:事主曾在初級偵訊出庭作供 控方有理由相信正審再次出庭

法官張慧玲指,事主X的確曾如期在初級偵訊出庭作供,接受辯方盤問,及後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將案‍件交付高院原訟庭審訊,可見控方有理由相信X接受治療後有可能再次出庭作證,因而一再要求延後審訊,但最終X的精神狀況實不能出庭作供,故控方在無奈下才申請不提證供起訴。

張官考慮了撤銷控罪的理‍由、證據的強弱及被告有否自招嫌疑等,完全認同控方的陳詞,指被告的確自招嫌疑,除X的證供外,亦有其他獨立證據支持X作出的指控,最終拒絕批出訟費。

案件編號:HCCC2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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