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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公屋戶瞞報擁有物業 判監緩刑兼罰款 房署暫收回一單位

四名公屋戶瞞報擁有物業 判監緩刑兼罰款 房署暫收回一單位

(獨媒報導)房委會公布4宗打擊濫用公屋的法庭個案,其中3名被告涉在公屋入息申報中,隱瞞持有物業,或持有超過196萬總資產淨值;另一名被告去年申請居屋,亦隱瞞持有物業。4宗個案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另外罰款則由5,000或10,000元。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戶和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房委會未在新聞稿交代各名被告是否認罪,僅交代各被告昨日在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刑理由僅提及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另外新聞稿提及,房屋署已於6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其餘個案正在跟進處理。

1被告申請居屋被揭發擁有資產

至於個案詳情,房委會在新聞稿提及各個個案概述,首宗個案一名居於順利邨的公屋居民,於200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及2023年填寫居屋申請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經調查後被發現被告在中西區有一個住宅物業。

另一宗個案,一名居於彩德邨的公屋居民,於2022年填寫入息申報表時,申報其2人家庭的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不過署方調查後揭發,該名公屋戶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已超逾資產限額。

其餘兩名被告分別居於厚德邨和平田邨,同樣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物業,調查後被發現分別在將軍澳和屯門擁有一個住宅物業。

申請居屋假陳述 最高罰50萬囚1年

就第一宗個案的被告,房委會指被告違反《房屋條例》下「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罪成最高可判最高罰款500,000元及監禁1年。其餘被告則違反《房屋條例》下有關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詳情的條文,罪成可判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

發言人表示,社會普遍認同打擊濫用公屋資源,房屋署會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房屋署亦會對證實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相關政策的租戶採取果斷的租約管理及執法行動。如有人在申請資助出售單位時作出虛假或誤導陳述,一旦罪成,而若申請人已購買單位,法庭可命令購買人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金額相等於有關單位的買價與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