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9歲藝人周永恆涉與妻子陳薇發生糾紛,更揚言會傷害對方,他在被捕後涉嫌在警署拒打指模,並向警員吐口水。周永恆被控刑事恐嚇罪及後獲撤控,但他承認拒捕及襲警兩罪,案件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張志偉指周永恆向押解他的警員吐口水,無疑是挑釁警權的行為,兼完全罔顧公眾衞生、傳染病毒的風險,判處監禁2星期。另外,感化報告披露周永恆有濫藥習慣,在上庭前一日仍吸食大麻。
案件原本在上周二(12日)判刑,惟周永恆不同意感化報告內容,法庭要求辯方向被告確認是否維持認罪,押後至今日正式判刑。案件在下午2點半開庭,周永恆在1點20分已進入法院,有記者要求他步出法院拍照,律師樓職員一度稱「完咗先啦」。
應傳媒要求再拍照 稱已有入獄準備
周永恆最後應傳媒要求,到法院門外拍照,並稱「上次唔夠時間,今次幾歹都早啲嚟」,並指今日穿著的運動鞋「鞋帶都無埋」,已有入獄的準備。在開庭前,周永恆與牧師在法院會議室內交談,他對記者稱:「我同佢識咗好耐㗎啦,一齊同行囉。」
兩項控罪指周永恆在2023年4月20日,於元朗警署報案室抗拒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9085。而早前獲撤控的刑事恐嚇罪指,周永恆於2023年4月16日在天水圍某屋苑一個單位,威脅女子陳薇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案情指被告周永恆因另一宗案件於今年4月17日被捕,同日要求前往醫院,最後於4月20日被帶上庭提堂。上庭前,警方在元朗警署欲帶被告到指模房提取指模,但被告拒絕離開臨時羈留室,警員向他發出警告,但被告再次拒絕。數名警員最後強行帶被告進入指模及掌模房。被告在房內緊握拳頭、拒絕提取指模,最後被捕。在兩小時後,被告要求到醫院,當他被抬到擔架床後,突然向警員吐口水,最後他被以襲警罪拘捕。
辯方今午求情指,感化報告表述被告並非有意圖向警員吐口水,只是警員剛好出現在該方向,對於被告曾否認有意圖襲擊警員,辯方就指被告同意在罔顧後果下作出該行為。
澄清認罪非「無錢打官司」 指因表達能力欠佳
至於坦白承認控罪是因為「無錢打官司」,及希望案件盡快完結,辯方則稱被告欲澄清,這並非認罪的主要原因,指感化官的說法未能全面反映真實含意,自己可能詞不達意、表達能力欠佳,令感化官有誤解。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在最早時間承認控罪,願意為過失負上刑責,展示了真誠悔意。不過,張官隨即打斷,指認罪及是否有悔意並非等號,強調選擇認罪已會有三分一的刑期折扣:「認罪唔需要有悔意㗎!悔意係另一樣嘢嚟㗎!」辯方稱理解,續指被告已明白警務人員執法是其職責所在,並非蓄意挑戰警權,為其所犯的錯感到自責及愧疚,希望對該名警員致歉;及被告從被捕、定罪至判刑期間的情緒感到困擾,令家人擔心,及5歲兒子樹立壞榜樣。
辯方呈四封求情信 被告稱願承諾正視濫藥問題
辯方共呈上4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本人、母親、妻子及基督教新生協會鄭牧師。辯方指被告事發後已感到十分後悔,希望日後能積極更生、洗心革面,及成為有承擔的人。辯方及後稱,被告亦承諾正視其濫藥問題,願意入住基督教新生協會戒毒村,接受戒毒治療,有旁聽人士聽畢後發出「嘩」的聲音。
被告妻子在求情信中稱,被告受情緒及精神困擾,但積極治療,近月情況明顯好轉,已吸取教訓及作出改變,及維護家庭和諧,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被告母親則稱被告本性不壞,但近年病情令其情緒不穩,患上焦慮症、驚恐症,導致在普通事情上反應亦較大。
辯方亦呈上醫療報告,指被告在2022年12月發現左腦有腫腫,手術後已大致痊愈,但對精神狀況及身體帶來負面影響,出現焦慮情緒、喘氣等;被告今年3月被診斷患上驚恐症,獲醫生處方藥物,4月則獲處方藥物舒緩焦慮症,冀法庭乃念受到身體、精神壓力下犯案;被告5月起積極覆診及尋求專家協助,驚恐症近月已沒有復發,情緒受控,6月獲轉介心理學家覆診及接受輔導,認為已重犯機會甚微。
辯方曾引賴雲龍案例 裁判官多次打斷求情
辯方及後引用多個案例,指被告今次面對的是《警隊條例》下的襲警罪,並非《侵害人身罪條例》的襲警罪,兩者性質不同。辯方更引用反修例事件的賴雲龍案等,但張官表示,大部分案例均不可與今次案件作參考。
辯方續求情指案件具特殊性,如判處監禁可判處緩刑,指第一控罪即抗拒警員,認為被告的抗拒行為有別一般其他案件的抗拒行為,即拒捕,並且不涉及武力及身體接觸,認為屬較輕微類別的案情。不過,張官再次打斷,指案情便提到被告曾遭多次口頭警告,警員使用合理武力打指模,並作出掙扎:「唔可以話係一個程序嘅拒絕就完結噃。」
至於另一控罪即被告向警員衣服吐口水,辯方就指口水只沾污警員的衣服,未有接觸到身體或導致受傷,及使用武器及武力犯案。辯方指被告在4月20日被拘捕,至26日提訊的時候一直被還柙。張官問到還柙的實際日數,並指被告期間部分日子在醫院,控辯雙方其後向被告詢問。辯方最後稱,希望法庭能法外開恩,對被告判處非監禁的刑罰。
法庭接納首項控罪或受驚恐症影響 判罰款2,000元
在聽畢辯方求情後,張官宣布休庭5分鐘,在再開庭後要求被告坐下,稱判刑需時「唔需要你企喺度」。張官及後讀出判刑理由,指兩項控罪發生的時間相距兩小時,首項控罪發生在警署報案室內,而被告過往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在2004年被控管有危險藥物罪罪成,被判感化18個月,2015年則被控普通襲擊罪罪成,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18個月,認為被告應清楚套取指模屬必須程序,警員亦多次解釋程序。
不過,張官指被告患有驚恐症,其控罪為抗拒警務人員職務,而以其病情來看,其過激行為,法庭當作可解釋情況,可以罰款方式處理,量刑起點為3,000元,認罪扣減三分一,即罰款2,000元。
官指第二項控罪情況截然不同 有兩小時冷靜時間
至於第二項控罪,張官指就屬於截然不同,因為在經過兩小時冷靜後才發生,不論吐口水是否屬辯方所指的魯莽行為與否,但被告向押解他的警員吐口水,無疑是挑釁警權的行為;加上從新冠病情、較早前的流行病,市民應知悉口水有傳染病毒的風險;上訴庭已一再指出,襲擊警務人員屬嚴重行為,一般應判處即時監禁。
張官認為,兩項控罪屬不同時段的情況,即使被告身體情況令他有機會干犯第一項控罪,但經過兩小時的冷靜後,並知悉被安排到醫院作治療,即使辯方指屬於魯莽行為,但吐口水行徑無疑屬挑釁行為,兼完全罔顧公眾衞生、傳染病毒的風險。
裁判官關注周永恆毒品問題 上庭前一天仍濫用大麻
張官引述感化報告內容稱,即被告不合適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的原因,由於其精神狀況、時間緊密,或未能符合社會服務令的要求;並關注其毒品問題,感化官指被告對毒品採取無束縛態度,在最後一次上庭前一天仍濫用大麻,並拒絕感化官建議治療毒品的方案;最後決定判處監禁,量刑起點為監禁3星期,已扣柙一星期,加上認罪扣減三分一,遂判處監禁2星期。
在裁判官讀出判刑理由其間,周永恆一直垂低頭,並顯得肉緊。在判刑後,警員帶走周永恆,他向妻子點頭示意,並做出心心手勢。陳薇在離開法庭的時候,未有回應記者提問。
案件編號:TMCC8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