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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重案組探員坐18個月冤獄 向律政司索償失敗 司法覆核再遭拒

前重案組探員坐18個月冤獄 向律政司索償失敗 司法覆核再遭拒

【獨媒報導】大埔區議會前副主席溫學濂的女兒和姪兒在2004年遭人淋鏹水重傷,警方鎖定3名疑犯,重案組探員陳一村被指包庇其中一名花名「monkey」的三合會成員,被廉署控告妨礙司法公正,他審訊後罪成判入獄18個月,但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服滿所有刑期的陳一村向律政司申請俗稱「冤獄賠償」的補償計劃,不過他的申請被法律政策專員駁回。

陳一村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該決定,法官高浩文上周四頒判詞,指出律政司在檢控過程有嚴重錯誤和高程度疏忽,理應察覺證據自相矛盾,控方甚至到審訊尾聲仍講不清控罪基礎,原審法官亦錯誤地斷定陳有犯罪意圖。不過他指出計劃涉及公帑,並非每宗脫罪個案都定必獲批,只有「非常例外(very exceptional)」的個案可獲賠償。至於法律政策專員的決定是否不合理,高浩文認同陳自招嫌疑,常理不會認為他完全清白,判陳一村的司法覆核敗訴。

重案組二隊當年全隊解散 長官被「流放」

這場現實版的「寒戰」當年頗為矚目,事發在2004年1月,大埔區議會前副主席溫學濂的女兒和姪兒被人淋鏹重傷,大埔重案組第二隊負責進行調查。重案組鎖定陳英鍵、三合會成員「monkey」和「阿龍」有份參與襲擊。廉政公署後來介入調查,令大埔重組第二隊全隊解散,主管高級督察周志雄因事件辭職;時任大埔刑事助理指揮官余志鴻事後更被「流放」至邊境警區。

司法覆核案的主角是大埔重案組探員陳一村,高浩文整合當年案件的軌跡,陳2006年被廉署起訴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區域法院法官蔡慧蘭裁定他罪成入獄18個月。上訴庭法官麥明康在2008年頒下判詞,批評控方的證據自相矛盾兼薄弱,控方的檢控基礎稱陳一村某晚約了陳英鍵在林村河旁邊傾計,陳一村向陳英鍵表示警方已經知道他涉案,勸從實招來,陳英鍵供出「monkey」和「阿龍」涉案後,陳一村要求他做「金手指」篤灰,但陳英鍵拒絕出賣三合會兄弟,陳一村於是游說,可以捏造一個虛構人物「Billie」幕後策動襲擊,陳英鍵最終答應,並在警誡會面供述是「Billie」策劃。

控方稱包庇 惟審訊證據自相矛盾

控方稱陳一村包庇「monkey」令他不被檢控,不過庭上證據顯示,原來陳一村完成警誡會面後,再進行了一次「非正式會面」,他並偷偷錄音,在該「非正式會面」中,陳英鍵詳述了「monkey」和「阿龍」的角色,而該錄音筆的內容,廉署人員在拘捕陳後,在其個人儲物櫃內找到。其後陳英鍵在另案擔任證人,指證「monkey」策劃襲擊,「monkey」最終被判入獄18年。

高浩文在判詞亦特別提及當年審訊的「困難」,時任大埔刑事助理指揮官余志鴻曾經擔任辯方證人,解釋陳一村的做法是想從陳英鍵口中套取更多「monkey」的罪證,屬查案策略之一,原審法官更一度質疑控方是否「表面證據不成立(No case)」。不過法官最後認為陳一村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該定罪的基礎後來被上訴庭推翻。

申請方指證據顯然難符門檻 官同意「高程度疏忽」

事隔14年後,陳一村於2022年6月透過律政司的「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計劃申請索償,約1年後被通知申請拒絕。他提出司法覆核,覆核引述上訴庭於判詞對律政司的批評,例如律政司在知悉錄音筆內容後,應該已經知道很難提出檢控,因為實在難以證明陳一村包庇「monkey」的意圖,上訴庭更形容證據「顯然而見(apparent)」。另一項上訴庭對律政司的批評,是控方至審訊尾聲都無法講清控方案情的基礎,令人感到「完全不滿意(wholly unsatisfactory )。申請方指出,法律政策專員拒絕他的補償是不合理和程序不公,偏離上訴庭的批評。

律政司辯稱「開案可以更好」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代表回應指控,表示控方當時的確可以「用更好方式開案(presented its case in a better way)」,又稱申請方誇大上訴庭的看法。高浩文法官在判詞表示,律政司一方的說法不公平,他同意在準備檢控階段,證據已經顯然而見互相不脗合,他更直言檢控決定源於「錯重錯誤(serious fault)」和「高程度疏忽(high degree of negligence)」。

不過高浩文同時指出根據案例,有關「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計劃的司法覆核,只能審視法律政策專員的作出決定時,是否有嚴重不公平或偏離一貫守則,而非重審申請理據和事實。根據律政司2004年提供予立法會的文件 ,法律政策專員要按《行政指引》考慮7大因素決定是否批出補償,其中一項是申請人是否自招嫌疑,如果專員認為控方對申請人的清白有嚴重懷疑,就不應批出補償。

案例訂覆核非重審證據 專員無偏離程序

高浩文同意在本案罪名不成立,不等於被告完全清白,上訴庭的判決對法律政策專員行使職權沒有約束力,專員可以考慮所有證據決定申請人是否清白。他表示申請方未能證明,一個具行為能力的法律政策專員會認為申請人行為完全清白,因為申請人在警員記事冊隱瞞河邊的交談,亦曾謊稱無使用錄音筆,被搜出錄音筆後又不曾解釋為何使用要進行「非正式會面」,以及為何要偷錄。

高浩文最後駁回陳一村的司法覆核申請,陳並要支付律政司一方的訟費。

避免利益衝突 律政司司長不負責補償計劃

至於什麼是「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計劃?該計劃屬一項行政安排,政府可以在若干特殊情況下,向因警戶或其他政府機構的嚴重失職而被錯誤定罪或起訴,和隨後被羈押一段時間的人,申請一律特惠補償金。根據官方文件的例子,若申請人因為控方或警方給予法庭不正確資料,導致保釋拒絕;或警方隱瞞本該對申請人有利的關鍵證據,申索人均可以據此獲發補償金,如果錯誤由法官或裁判官作出,同樣可以受理。不過政府不會公布獲發金額,律政司司長為避免潛在利益衝突,不會參與當中決定。

案件編號:HCAL 20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