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時任警長涉數年間先後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包括訛稱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貸款,並虛報貸款每月所需償還金額,令互助社向他批出四筆共逾76萬元的貸款。他今(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4項欺詐罪,准保釋至8月1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強調,所有判刑選項仍然開放。
時任警長羅志民(50歲,現報稱保安員)承認4項欺詐罪。
案情指被告91年加入警隊 07年升警長
案情指,被告於1991年加入警隊,並於1992年加入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其後於2007年晉升為警長。
職員曾提醒被告要準確披露財政狀況
被告於第一至第三份貸款申請書內,向儲蓄互助社訛稱他沒有向銀行或財務機構貸款,其實他仍欠兩間銀行及一間財務機構未償還貸款數十萬元。此外,在被告申請第四筆貸款時,他在貸款申請書內少報每月須就貸款向另外兩間銀行及該財務機構償還數萬元的總貸款償還金額。被告申請時曾獲職員提醒要準確披露財政狀況,職員指若知道被告作虛假陳述,並不會處理有關申請。
控方透露被告沒有案底。辯方求情指,被告已還清款項,並希望各罪刑期能同期執行。
首三項控罪指他分別於2017年8月10日至8月14日、2018年6月11日至6月13日,以及於2020年1月20日至1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訛稱羅志民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借貸服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儲蓄互助社分別向羅志民批出一筆港幣168,000元、172,080元和201,024元的貸款,而導致羅志民獲得利益,或該儲蓄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第4項控罪則指羅志民於2020年10月22日至10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儲蓄互助社訛稱,就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的借貸服務,每月總供款額為港幣4,8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儲蓄互助社向羅志民批出一筆港幣222,000元的貸款,而導致羅志民獲得利益,或該儲蓄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WKCC 111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