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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涉收賄款洩警隊運作 認罪後「彈弓手」欲推翻答辯 官:唔高興就要改呀?

前警員涉收賄款洩警隊運作 認罪後「彈弓手」欲推翻答辯 官:唔高興就要改呀?

【獨媒報導】一名29歲前警員涉嫌向貸款公司董事收取13,300元賄款,以回答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並透露警方慣用的調查方式。他另涉未經許可下,向同一小隊的警員索取約一萬元貸款,惟遭對方拒絕。前警員及公司董事皆遭廉署起訴,今(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前警員原表示承認「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惟其後突然「彈弓手」申請撤銷認罪答辯。

裁判官覃有方批評「唔高興就要改呀?」,質疑被告曾是警員「冇理由唔知法律程序㗎」。前警員又稱已找私人律師,最終卻稱律師「趕唔切」到庭,申請押後至下周一才處理。法庭由早上至下午一共四度押後案件,覃官狠批「你估呢度酒樓呀?book 位咁樣呀?」,形容被告「騎劫」法庭、做法「好茅」,直指被告以「走後門」方式來達至更改答辯及押後的目的,法庭別無選擇下只能批准押後。

前警員「彈弓手」改答辯 官:唔高興就要改呀?

被告蘇靖峰(29歲,報稱前警員)原表示承認一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法庭短暫押後案件以待控方處理案情,但再度開庭時,當值律師突指被告的指示有變,希望撤銷認罪答辯,並申請押後本案。

覃官聞言不滿詢問原因:「啫係佢宜家唔高興就要改呀?」辯方稱被告閱過修訂案情後「諗咗諗,想再多啲時間考慮」。覃官斥「佢係警務人員嚟㗎喎,冇理由唔知法律程序㗎?」,一般市民可能誤會法律程序,但被告理應不會。他又批評「點會咁兒戲㗎?一時認罪、一時又唔認罪、一時又押後」,強調今早已問被告是否決定不押後,和次被告分開處理案件,當時辯方回覆確認。

覃官又指,修訂的案情僅刪除針對次被告的部分,與原先案情沒有大分別,不解蘇靖峰為何會改變主意:「刪咗第二被告案情有咩分別?佢想認埋第二被告嗰啲呀?」覃官明言:「唔係好接受(被告原因)」,並指更改答辯要有適當理由,並非喜好問題,「尤其以被告嘅身份,冇理由咁樣」,終押後案件至下午處理。

被告突稱已找私人律師 惟5點才到 官:無理由你有特權要法庭等

午飯後,當值律師指被告已找私人律師代表,解釋今早休庭期間被告與其母親通電話,母親指家中仍有瑣事未處理,因此希望撤銷認罪答辯。覃官不解:「咁啫係被告嘅意思定被告媽媽嘅意思呀?」,辯方指「被告意思嚟」,又提到其私人律師已在前往法庭途中。覃官接著第三度押後案件,待被告的私人律師到庭。

再開庭後,被告卻回覆私人律師從中環啟程,下午5時才會到庭。覃官隨即質疑:「佢點樣嚟?佢坐渡海小輪呀?」,指律師一小時應能趕到來法庭。他表明不會等待至5時,案件最遲4時半前需要處理好,終第四度短暫押後,著被告問律師意見。他又明言不會等所有人的辦公時間結束後仍開庭,「無理由你有特權要法庭喺度等。」

前警員稱律師「趕唔切」申請下周一處理 官狠批:你估呢到酒樓呀?

法庭再度開庭,被告卻稱律師「趕唔切」,申請押後至下周一處理。覃官怒斥:「佢話申請就畀佢申請呀?你估呢到酒樓呀?book 位咁樣呀?」,形容做法如同「騎劫」法庭,十分不恰當及不負責任。

覃官質疑為何不先派事務律師到庭處理,被告一律表示「唔清楚」,解釋一輪後繼續申請押後。覃官激動指:「你今日冇畀法庭有選擇呀!⋯⋯你係唔畀我揀呀係咪呀?不如我問你我有咩選擇呀?⋯⋯我冇呀!你唔繼續呀嘛。」他表示現時不能強行繼續聆訊,因會造成不公義,但問被告:「對呢個法庭公唔公平?對控方公唔公平?」;又指被告是前警員:「未去過法庭㗎你?未做過刑事案件㗎?⋯⋯無人有特權㗎喎。」

官批被告「好茅」 要求辯方律師下次聆訊交代

覃官最後補充:「我只可以講句,其實好茅」,批被告用此等方式去達到更改答辯及押後的目的,俗語來說他就是「try the backdoor」,以走「後門」的方法處理案件。

覃官最終無奈地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5月15日)再訊,被告准以4,000元保釋,其間須居於報稱地址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覃官又明言,被告的私人律師屆時須給法庭交代,合理解釋為何會這樣處理案件。

貸款公司董事押後至7月再訊

另外,次被告彭閏謙(37歲,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覃官今早已應辯方申請將彭的案件押後至7月11日再訊,以待被告索取控方文件及聘請私人律師。

彭准以一萬元保釋,其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每周須到警署報到及須居於報稱地址。

控罪指蘇靖峰身為香港警務處警員,於 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彭閏謙接受利益,即總額港幣13,3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而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即回答彭閏謙有關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閏謙;以及於同年9月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利益,即索取港幣約10,000元貸款。

「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則指彭閏謙於同年6月30 日10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員蘇靖峰 Alfred 提供利益,即提供總額港幣13,3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蘇靖峰回答彭聞謙有關香港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閨謙。

案件編號:STCC14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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