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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涉收賄款洩警隊運作 申推翻認罪答辯 稱從沒上庭處理程序、當值律師無解釋

前警員涉收賄款洩警隊運作 申推翻認罪答辯 稱從沒上庭處理程序、當值律師無解釋

【獨媒報導】一名29歲前警員涉嫌向貸款公司董事收取13,300元賄款,以回答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並透露警方慣用的調查方式。他另涉未經許可下,向同一小隊的警員索取約一萬元貸款,惟遭對方拒絕。前警員上周原承認「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惟其後「彈弓手」申請撤銷認罪答辯。其私人律師上周未能到庭,押後至今午(1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處理。辯方指當值律師沒有向被告解釋法律權利,他不知道可以暫時毋須答辯及申請押後案件,以為只能選擇認罪或不認罪。他又稱被告雖然是前警員,但「從來都冇上過法庭睇過呢啲程序」。裁判官覃有方將案件押後至6月14日再訊,以讓辯方索取當日庭上錄音,以及下令當值律師作出回應。

上周「彈弓手」申請撤回認罪答辯 遭官批「兒戲」

被告蘇靖峰(29歲,報稱前警員)上周五首次提堂時原表示承認一項「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罪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惟其後突然透過當值律師表示希望撤銷認罪答辯。當時覃官一度批評被告「兒戲」、「啫係佢宜家唔高興就要改呀?」

前警員之後又指已聘請私人律師,法庭遂等待其律師到庭才處理申請,惟最後被告卻稱律師「趕唔切」到庭。覃官當時狠批「你估呢度酒樓呀?book 位咁樣呀?」,要求私人律師給予法庭解釋。

辯方致歉 指「可能溝通上中間有少少問題」

辯方今天甫開庭先向覃官致歉,指當日「可能溝通上中間有少少問題」。他當天下午約3點05分才接到指示代表被告,惟他當時正在開會,至4時06分才能回覆被告能夠趕來法庭,但預計5時才能到達。

辯方又指,法律助理與被告溝通時提及相關情況,因此被告才會向法庭匯報並申請押後至今天處理。覃官批評做法不理想,指應訊並非喜好,辯方接到指示後便應盡快到庭;若未能趕及到庭,便不應接手案件。

他又指當日下午當值律師已不再代表被告,辯方任由被告自行處理刑事訴訟並不恰當,「佢唔知點處理,我哋都唔知點」,批評辯方利用被告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來達到押後申請,以遷就自己時間。

官不追究事件 提醒不要再度發生相類近事件

覃官又指,被告當日稱已聘請私人律師及家中仍有瑣事未處理,因此申請撤銷認罪答辯。覃官聽畢原因感到「奇怪」,所以才會等待私人律師到場,希望他能作解釋,「點知最後你哋決定唔嚟。」辯方則強調沒有說過不到庭應訊,只是要5點才能趕到,「可能溝通上有偏差」。

覃官最後決定不予追究,認為「無補於事」,惟強調辯方做法未如理想,不希望相類近事件再度發生。

辯方申撤銷被告認罪答辯 稱當值律師沒解釋法律權利

辯方續為被告申請撤銷認罪答辯,指當天當值律師只問被告是否認罪,被告回答認罪,但不知道可以暫時毋須答辯,至庭上第二被告申請押後時他才得悉有關選項。辯方又言,被告雖然是前警員,但「從來都冇上過法庭睇過呢啲程序」。

辯方稱被告擔心失去刑期扣減下選擇認罪

辯方續指,被告上周三才收到控方1,700多頁的文件,短短一、兩天不能閱讀完畢。覃官質疑被告上庭前已知「睇唔晒(文件),點解會認罪呀?」。辯方重申當值律師未有向被告解釋可以暫時毋須答辯,他以為只能選擇認罪或不認罪;而當值律師亦曾提及若被告面對的控罪罪成,很大機會需要坐監,因此在擔心失去刑期扣減下選擇認罪。

覃官指撤銷認罪答辯須根據法律原則,若被告當日有「free choice」的話,法庭難以批准申請。辯方強調被告當時不完全清楚其法律權利。覃官認為指控嚴重,涉及另一名律師,指控他「未好稱職咁講畀被告聽權利喎」,當值律師有權作回應,故短暫押後10分鐘,讓辯方進一步向被告確認。

再次開庭後,辯方指當值律師當天說「唔使押後」這一句時沒有向被告索取指示;而當覃官問兩名被告案件是否分開處理時,當值律師亦未有再向被告取得指示,直接回答「拆開處理」。

辯方認為重聽當日庭上錄音能更了解事件經過。覃官遂將案件押後至6月14日再處理申請,其間批准辯方取得法庭錄音,以及下令當值律師就事件作出回應。

被告續准保釋,惟保釋金由4,000元增至1萬元,其間須居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控罪指蘇靖峰身為香港警務處警員,於 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彭閏謙接受利益,即總額港幣13,3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而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憑其公職人員身分而作的作為,即回答彭閏謙有關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閏謙;以及於同年9月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歐陽毅索取利益,即索取港幣約10,000元貸款。

本案次被告彭閏謙(37歲,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覃官上周五已應辯方申請將彭的案件押後至7月11日再訊,並批准彭保釋。

「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則指彭閏謙於同年6月30 日10月1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警員蘇靖峰 Alfred 提供利益,即提供總額港幣13,3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蘇靖峰回答彭聞謙有關香港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閨謙。

案件編號:STCC14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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