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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區議員曾錦榮認虛報2.4萬選舉開支 判囚兩個月

前區議員曾錦榮認虛報2.4萬選舉開支 判囚兩個月

(獨媒報導)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2.4萬元選舉開支,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罪。曾早前承認兩項控罪,還柙逾兩週後獲准保釋,他今(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兩個月。裁判官王證瑜指,雖然被告認罪及初犯,但他同意控方指控罪嚴重,判監較為適合,因此每罪各判囚兩個月,同期執行。

法庭收到市民信件表達對被告意見

曾錦榮今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王證瑜指,法庭收到來自市民的兩封信,內容關於他們從報紙得知被告的求情理由,因此想表達對被告的意見。惟王官指,由於該兩封信並非由控方或辯方呈交,因此在法律上,判刑時不應將信件內容一併考慮。

控方指控罪嚴重 希望考慮社會服務令以外刑罰

王官指,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中等時數社會服務令,但控方認為本案控罪嚴重,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以外的其他刑罰。被告對於控方說法沒有補充,惟王官提醒,法庭可能會考慮判監後,被告即表示自己曾被還柙十多日,期間已明白控罪嚴重,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判社會服務令。

官:判監較為適合

王官考慮後表示,雖然被告認罪及初犯,但他同意控方指控罪嚴重,判監較為適合,因此每罪各判囚3個月,認罪扣減至兩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官早前接納犯案非為一己私利 故索社服令報告

王官早前,本案控罪一般會判監,但接納被告犯案非出於一己私利,加上其註冊社工資格或因本案受影響,認為本案屬個別事件,因此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批准他保釋。

被告曾錦榮(28歲,前屯門區議員)承認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罪及企圖欺詐罪。

首項控罪指曾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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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錦榮(資料圖片)

企圖欺詐控罪則指他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187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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