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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律師指遭公司合伙人權力控制 發生性關係染HPV 入稟告性別歧視兼索償

初級律師指遭公司合伙人權力控制 發生性關係染HPV 入稟告性別歧視兼索償

【獨媒報導】一名初級女律師昨(10日)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的近律師行(Deacons)」前合伙人兼律師 Stefano Mariani 性騷擾,曾邀約飲酒並強吻她,又表示這段關係有助其事業發展,最終受對方的「煤氣燈效應」操縱及權力控制下,與其發生性關係。事主其後發現染上HPV,並因心理創傷需接受輔導。她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用及作出書面道歉。

原告人為X,被告人為 Mariani, Stefano(麥朗)。原告由 Hugill & lp 律師行代表。

原告指被告自稱mentor兼約飲酒 表示關係有助她升合伙人

原告於入稟狀指,她為一名初級律師,2020年受聘於「的近律師行(Deacons)」,而被告於案發時為該律師行的合伙人。被告約2014年起受聘於該律師行,為「稅務及信託業務」組別的成員之一。他於2021年1月升為合伙人,並在2023年6月被終止聘用。其後他轉到「Baker & McKenzie」律師行任職,屬「香港稅務」組別的「特別顧問」。

原告指,由於被告是合伙人,因此兩人有明顯的權力差距。而這是原告畢業後首份全職。原告指,她與被告在工作上需聯絡,但兩人不需合作,而且兩者的辦公室分別於頭尾兩端。但原告留意到,被告不時無故經過原告辦公室。當她與被告打招呼後,被告立即邀約午膳,原告認為難以拒絕。

於2021年4月至11月期間,被告自稱為「導師(mentor)」,以強迫及控制原告。原告指該律師行一直沒有導師計劃。被告經常問及原告的個人興趣,原告認為對方想製造獨處機會;被告又邀請她放工後前往飲酒。另外,被告表示這段關係「無害」,且有助她日後想成為律師行的合伙人。

原告指被告強吻她 邀到家中觀賞收藏卻發生性行為

原告指,於2021年11月30日在中環酒吧「Foxglove」,被告直接性騷擾她。當時被告鼓勵她飲酒,其後突然摸原告的手,並稱:「似乎有感覺。」被告續站起並步近原告,原告表示不要這樣做,但被告仍坐其身旁並搭其肩膊,最後強吻她,被告沒有就此道歉。

在11月的一次午膳期間,被告邀請原告到中環碼頭散步,當兩人坐在長櫈時,被告再次強吻原告,她表現驚訝,卻遭被告問:「為何你如此害羞?」原告認為被告製造「煤氣燈效應(gaslighting)」,以情感操縱令她以為自己的反應有錯。約12月,被告邀請原告到其家中,觀賞他收藏的日本劍。被告突然脫掉原告的衣服,將她帶到床上並強行向她口交。被告更說:「我很驚訝你並非更有經驗」,這導致原告再次懷疑自己。

原告指遭被告控制及批評 以致懷疑自己

兩人開始發展性關係,但並非雙方完全同意。原告認為受着被告的束縛及控制,又遭原告批評,導致她自我懷疑。被告對原告作出以羞辱為目的之性行為,包括用皮帶打她,並一邊稱:「看來所有女性也喜歡被暴力對待。」被告指原告「擁有16歲的身體」,又表示其中一名女實習律師對他有意思。被告又表示,他曾經與同事討論要與部門哪位女同事性交,亦指自己會選擇與40公斤的同事X睡,即使同事Y因哺乳而有較豐滿身材。被告也曾嘲笑亞洲女性的乳頭顏色。其後,被告搬到接近原告的辦公室。

原告指被告訛稱公司管理層 擔心影響發展故忍受

被告曾訛稱負責律師行的稅務,為管理層之一,又形容自己為律師行甚至法律界的重要人物,原告以為對方的行為是正常,而自己不得不忍受,否則他會貶低原告的工作能力,令她日後難以在這一行發展。原告認為被告利用其天真,因這是她首份工作,並不了解恰當的工作文化。

原告指事後染HPV 被告仍強行肛交

原告指自己於2022年11月被診斷出感染HPV病毒(人類乳頭狀瘤病毒),最大可能是從被告身上感染。被告得知後表示:「這是幾乎每個人都會發生的常規感染」、「不要這樣戲劇化」。被告陪同原告進行陰道鏡檢查,醫生建議原告3天內都不要進行性交。不久後被告提議去飲酒,原告以為他是要討論感染的事宜。當原告到達被告家中時,被告卻企圖與她性交,她嘗試反抗,被告一度稱:「現在我可奪去你的最後貞操」,他在未獲原告同意下,與她進行肛交。

原告指向公司揭發事件 被告遭要求辭職

於2022年底,被告鼓勵原告離開當時的律師行,以避免她告發有關事件。原告決定結束關係並封鎖被告的 WhatsApp。原告向律師行管理層告發事件,經調查後,被告於2023年3月遭要求辭職,期間不得再踏足辦公室。律師行亦在辦公室政策加入關於工作關係的新條文,特別提到「絕不允許強迫及剝削性的關係」。事後原告受到心理創傷並需接受輔導。

原告要求被告書面道歉 兼賠醫療費

原告人指,被告人的行為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第2(5)條,即「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以及「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原告要求法庭裁定被告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並命令他不得繼續作有關行為。另要求法庭命令被告作書面道歉,以及賠償損失,包括醫療及輔導費用。

案件編號:DCEO 1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