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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遙距聆訊最快下年中實施 司法機構不建議審訊採用

刑事程序遙距聆訊最快下年中實施 司法機構不建議審訊採用

【獨媒報導】司法機構早前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容許刑事案件採用遙距聆訊,早前完成3個月公眾諮詢。根據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收到大律師公會、律師會、警隊等持份者意見,普遍「反應正面」。司法機構列出法庭考慮頒令遙距聆訊的七個條件,包括與訟各方的意見和權利、對證人可信性及證據可靠性的影響等。司法機構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將會在條例通過後6個月開始實行。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將在下周三(5月3日)首次討論條例草案,司法機構早前推出公眾諮詢,在提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在3個月公眾諮詢期間,共收到17個組織及5位市民共22份書面回覆,包括大律師公會、律師會、警隊及當值律師服務,並指意見反應正面,支持更廣泛運用科技並容許法院「更具彈性地」處理法律程序。持份者另外普遍認為,若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應該對被告人的權利有足夠保障。

審訊、首次提堂、裁決、判刑不建議採用

司法機構提交的草案,與早前公眾諮詢版本大致相約,就刑事案件被告「遙距出庭」,司法機構設限制,大原則是「法院只有在認為做法屬公平公正」一才可以作出遙距聆訊令。司法機構認為,「尤其建議不就刑事審訊採用遙距聆訊」,亦不建議被告首次在裁判官席前出庭時採用遙距聆訊,因為裁判官應當要有機會親身看見被告出庭,特別是當被告人有機會投訴在拘留期間遭執法機關不當對待。

司法機構亦建議,即使聆訊可以採用遙距方式進行,但在答辯、裁決及判刑時,除非法官或司法人員在考慮相關因素後另有指示,否則被告人仍然應該親身出庭應訊。

法庭須聽控辯陳詞 考慮7個因素才頒令

條例草案列出法庭在頒令遙距聆訊時,須考慮7個因素,包括各訴訟方的意見,即被告一方對是否親身到庭的意願;各訴訟方參與及跟上遙距程序的能力;遙距程序能否維護各訴訟方的權利;各訴訟方與其各自的法律代表之間的特權通訊會否受影響;遙距程序命令會否對評估證人的可信性及對所提出證據的可靠性的有潛在影響;能否有效維護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及遙距聆訊設施的質素及安全性。

而決定是否作出遙距聆訊令,是法院於案件管理階段作出的決定,法院可邀請各訴訟方就遙距聆訊進行模式作出陳詞。若法庭在作出遙距聆訊令前,沒有邀請各方陳詞,訴訟任何一方不滿有關命令,可在指明期間內要求撤銷或更改遙距聆訊命令。若在指明期間內無做反對,就會變成「絕對命令」,除非案件發生「重大改變」,才可以更改或撤銷命令。

旁聽遙距聆訊要「肅靜」及「隱身」

至於公眾如何參加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指預期「可能會有一些例外情況,包括公眾不能夠進入法院大樓,或遙距聆訊不在法院大樓進行」。司法機構指有意旁聽法律程序的人士須事先向法院登記,獲遙距旁聽權限的人,可透過指定途徑旁聽有關法律程序,遙距聆訊旁聽者須承諾保持肅靜,即將話筒設為靜音,以及保持「隱身」,將攝影鏡頭保持關閉,並不得在未經授權下記錄或發布所旁聽的法律程序。

司法機構定下在未經授權下記錄或發布的罰則,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若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