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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說話可成武器 須及早防範

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說話可成武器  須及早防範

(獨媒報導)《港區國安法》實施近三年,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在港台節目中指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性質與普通法的煽惑或串謀相似,用作防患於未然:「有啲罪行實在太嚴重,所以我哋要防患未然,及早去阻止。如果唔係嘅話,我成日話畀人聽,words are weapons,你說話嘅言語呢,實際可以係做成武器。」

楊美琪接受港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2》訪問,談及分裂國家罪及煽惑罪,指後者正是要防止在最早的可能性下作出實際罪行,煽惑罪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是要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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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截圖

她指出,《港區國安法》第20及21條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在現時的案例中,上訴法院均借用普通法下的煽惑罪,即慫恿或鼓勵他人觸犯實際違法行為,雖然控方不需要證明是否有人被慫恿,抑或是否真的有人被慫恿,或煽惑者希望其觸犯的罪行。

唐英傑在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向警方防線,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被判處監禁九年,為《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

主動談及兩宗案例 批唐英傑欲吸引閱讀旗幟標語

在節目中,楊美琪便主動談及唐英傑案及馬俊文案。楊美琪指出,案中展示的標語是否有分裂國家意圖,控辯雙方在審訊時均有專家意見,法官採納了控方的意見,即含有分裂國家的意圖,而其行為同被裁定屬犯罪行為,加上犯罪意圖促使周遭的人,達到一個自然並且合理的效果。

她補充表示,不少人認為唐英傑案只屬違反交通條例,但認為應從整體去看,或被告欲做出的效果:「你揸得個電單車出嚟,仲係展示你嘅旗幟,好明顯你係想去吸引一啲嘅觀眾,或者吸引一啲人閱讀你旗幟嘅標語。」

至於馬俊文案,他在多個商場呼叫或展示涉及港獨的口號,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罪成判監5年9個月,及後上訴刑期得直改為判監禁5年。

楊美琪指被告除了擺街站,亦在網上說出心中想法,並明顯涉及港獨,「甚至佢會講『你睇吓,我講啲咁嘅嘢冇問題嘅』」,其告訴他人其所作行為沒有違法,顯然是誤導市民,上訴庭法官亦已指明馬俊文視法紀如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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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美琪(節目截圖)

深入分析唐英傑案 「實在係有人被煽動」

被問到兩宗案件判刑的輕重,楊美琪則表示,判刑決定於犯罪背景的整體性,指唐英傑案「實在係有人被煽動,佢就算你話幾廿個又好,幾多個都好,呢個實在係嚴重嘅,加上佢嘅行為就係就算你被警方制止之下呢,你都係繼續行事」,其程度、長短,及其往後會否繼續做任何事導致其他人受損,均用作斷定行為嚴重性。

對於馬俊文案,楊美琪就表示,律政司曾衡量其犯罪背景及行為,所能鼓動得到、出現的結果或效果,從而決定研究在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重申分裂國家罪屬嚴重罪行 必須及時制止

《港區國安法》第3條列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楊美琪強調,及早制止、防患於未然十分重要,重申分裂國家罪屬很嚴重的罪行,「如果唔及時制止嘅話呢,可能後果深遠」。

主持關注《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性質,與普通法的煽惑或串謀相似。楊美琪就解釋指,後者即《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屬存在多年的法例,其中第10條列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任何人串謀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行為,例如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邀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9條則已進一步對煽動意圖作出定義,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香港特區政府、香港司法等,慫使他人不手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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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截圖

籲年青人認清事實 不要挑戰法院底線

她表示,《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在2020年前或1997年前已在香港法律的框架下,「如果有個人發布啲刊物,係有煽動意圖嘅意圖,但個煽動意圖呢,係有違反國安法嘅性質嘅話呢,佢哋就會跌落去香港國安法包含範圍底下。」

在節目尾聲,楊美琪呼籲年青人認清事實,不要挑戰法院底線,指多宗案例可見涉及煽惑罪,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判刑「都唔少」:「如果因為犯咗國安法而賠上自己嘅前途,實在太可惜,所以希望大家珍惜自己嘅生命,珍惜自己嘅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