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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被蓋嬰兒頭部送院亡 男警虐兒罪成囚14月 官斥違反子對其信賴

冷氣被蓋嬰兒頭部送院亡 男警虐兒罪成囚14月 官斥違反子對其信賴

冷氣被蓋嬰兒頭部送院亡 男警虐兒罪成囚14月 官斥違反子對其信賴

【獨媒報導】42歲任職男警的父親,涉於2019年2月晚,在9個月大男嬰哭醒時,用成人冷氣被覆蓋其頭部,兩小時後男嬰被發現昏迷,送院不治。男警否認虐兒罪,案件今(14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暫委法官莊靜慧指,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聲稱替男嬰頭部蓋被子,是為了「遮光」和使男嬰盡快入睡,說法並不可信及不合理。被告必然知道男嬰不同意被告用被子蓋著他的身體,但依然無視男嬰的反抗,而男嬰必然感到十分害怕和無助。被告在控罪時段內八度用被子蓋男嬰的頭部,對他造成生理壓力、呼吸不舒服及氧氣下降等,構成虐待,因而罪成。莊官考慮被告對男嬰所引致的不必要苦楚是嚴重,亦涉及違反男嬰對他的信賴,最終判囚14個月。

被告蔣定邦(42歲)否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他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林曉敏。

官:被告聲稱替男嬰頭部蓋被子為了「遮光」說法不可信及不合理

控方案情指稱,死者男嬰體重9公斤,沒有嚴重或長期病患,在案發時段期間,被告前後分別在8天曾以「遮光」、協助入睡為由,用重3.85公斤的成人冷氣被蓋過其上半身及頭部,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男嬰,而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男嬰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在2019年2月19日凌晨4時許,被告發現男嬰雙眼張大、沒有動作和反應,送院後不治。

暫委法官莊靜慧裁決時指,被告在審訊期間未有親自作供,但他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聲稱替男嬰頭部蓋被子,是為了「遮光」和使男嬰盡快入睡,說法並不可信及不合理。被告聲稱在男嬰哭泣時,當餵奶、食奶咀和抱起安撫不湊效時,才會使用蓋被子的方法,然而餵奶、食奶咀和抱起安撫與「遮光」無關,若然被告目的真的是「遮光」,被告大可以直接用蓋被子的方法。

莊官指,每次男嬰頭部被蓋過一刻,都會傳出哭泣聲,由蓋被子直到男嬰入睡之間,最長歷時達一小時,期中哭泣聲持續43分鐘,可見蓋被子並非有效安撫及處理男嬰需要、協助入睡的方法。莊官並指,從家居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見,被告曾一次將毛巾「揈」向男嬰臉部,表現得不耐煩,其後任由男嬰哭泣至疲累便入睡。

莊官又指,男嬰睡在客廳的軟墊上,處於廁所燈光照不到的位置,而且燈光微弱,根本不能阻礙男嬰入睡。莊官認為,被告用被子蓋過男嬰頭部,根本不是緩和或幫助男嬰入睡的方法;若果目的真的是遮光,被告也可以使用不需蓋過男嬰頭部的方法,明顯地他是因應男嬰的哭泣程度而選擇用這種方法。再者,被告大可以關掉燈光或拉上布簾以遮光,而不需用被子蓋著男嬰頭部,因此被告稱「遮光」的說法是不合理。莊官又指,被告向警員聲稱的情況與家居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不符,部份說法誇大,根本沒有照顧到男嬰的需要。

官:被子重量對男嬰造成壓力 必然感到無助

莊官指,在8次事件中,被告以成人冷氣被子蓋過男嬰頭部,分別歷時14秒到108分鐘不等,男嬰有哭聲、有郁動及嘗試踢開被子,而冷氣被重量超出男嬰體重的三分之一,即使只是小部份蓋過男嬰,也必定對他造成壓力。莊官又指,從家居閉路電視鏡頭可見男嬰有翻身90°的能力,但是上半身和頭蓋上被子之後,便足以令他不能翻身,可見被子重量對他造成壓力。

莊官指,男嬰沒有能力踢開或「瓹」出被子,所以被告才會在男嬰哭泣時使用這種方法,無論男嬰怎樣叫,被告都沒有理會他,可見男嬰當時「係幾咁無助」,也沒有反抗能力。

莊官續指,被告更曾經以層疊的方式將被子壓在男嬰頭部,造成生理壓力,男嬰在被子裡面漆黑一片、呼吸不舒服、動彈不得,必然感到更加害怕和無助。

官裁定被子蓋過男嬰臉部 處於相對密閉的空間

莊官指,當男嬰被蓋上被子之後,哭泣聲明顯地比之前大幅度下降,他亦不能90°翻身,加上被告起身之後需要揭開被子查看男嬰,因此裁定被子的確有蓋過男嬰臉部。莊官續指,被子必定因為地心吸力而下墜,男嬰雙手不足以撐起被子,使空氣流入;即使他能夠撐起被子,也不能長久支撐直至被告醒來。

莊官又指,片段聽到男嬰哭聲由大聲變到細聲,再到斷續的喊叫,他因喊叫而耗盡被子內的空氣,顯示男嬰處於相對密閉的空間,而造成缺氧情況;男嬰的臉部細小,被子重量集中在臉部。

官:男嬰明顯地不同意被告用被子蓋著他的身體 惟被告無視

莊官指,在8次事件中,男嬰頭部被蓋分別歷時14秒到108分鐘不等,最長一次哭泣達43分鐘,明顯地不同意被告用被子蓋著他的身體。而被告必然知道男嬰不同意,也必然知道對男嬰構成心理壓力,但依然無視男嬰的反抗。

莊官指,男嬰必然感到十分害怕和無助,被告八度用被子蓋男嬰的頭部,對他造成生理壓力、呼吸不舒服、氧氣下降及使他感到無助,構成虐待,使男嬰受到不必要的苦楚,而被告亦對此知情。

就被告是否在關鍵時候知悉缺氧情況會令男嬰承受健康風險,莊官則表示未能肯定,因被告沒有調校鬧鐘、安心睡覺,醒來之後足足用了2至3分鐘檢查男嬰是否出事。此外,證據指被告對子女愛護有加,縱使被告使用的方法無效或錯誤也好,但他主觀意願是認為沒有風險,所以才會不調校鬧鐘,大安旨意地睡覺。不過被告在8次事件中,當男嬰哭泣時,被告用冷氣被蓋他的上半身及頭部,每次歷時14秒至108分鐘不等,而被告知道男嬰沒有能力踢開被子,其目的是令男嬰不再哭泣,構成虐待,其行為導致男嬰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稱相比起同類案程度是「最低」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杜浩成求情時稱:「案件對被告個人都有好大嘅創傷」,被告人亦因為是次事件而婚姻破裂,他被法庭裁定故意施襲及虐待,對於他身為警察和父親也是傷害。

杜指,男嬰哭泣可以有很多原因,可能是因為「掛住媽咪」等,在8次事件中男嬰都安然無恙起身,因此被告的主觀意願是幫助男嬰入睡,他不會想男嬰有事,若果有事的話,無論是什麼原因也好都會很傷心。杜另提及,被告的前妻正身處外地,照顧子女,二人現正進行離婚程序。

杜冀法庭判刑時考慮兩名專家證人的證據,即男嬰乃「死因不明」,又指案件歷時長,被告並非「打到成身瘀晒」、「餓得好緊要」或男嬰有嚴重病患但不去求診等情況,只是使男嬰無助、呼吸不舒服、承受生理壓力等,相比起同類案程度是「最低」,男嬰所承受的苦楚並非最嚴重。杜又指,被告處理的過程可能有不理想,但是有程度之別,而被告沒有意圖傷害男嬰。

官:涉違反男嬰對被告的信賴 判囚14個月

莊官最後判刑時指,不爭議被告是愛惜男嬰,但是他的行為無疑是嚴重,對男嬰所引致的不必要苦楚也是也是嚴重的,監禁是無可避免。莊官指,被告亦涉及違反誠信,因被告作為照顧者,男嬰只可以信賴和依賴被告,然而被告卻作出如此行為,違反男嬰對他的信賴,前後合共歷時8次事件,而被告知道男嬰無力反抗,以上構成加刑因素。

莊官指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基於上述加刑因素,上調指15個月,但考慮被告因事件而自責及婚姻破裂,予以減刑1個月,最終判囚14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18年12月1日與2019年2月19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九龍油翠苑漾美閣一單位,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約9個月大的蔣天晴,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蔣天晴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案件編號:KTCC1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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