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不時指騙徒利用電騙受害人充當「特務」,從而詐騙更多人。區域法院今有一宗案件,兩名被告辯稱受騙充當「特務」,法官最終指不能排除兩被告相信其他受害人「自願配合公安調查」,裁定多項洗黑錢罪不成立。根據兩被告透露的「特務」生活,最初均因為「公安」出示有其名字的拘捕令而驚慌失措,「公安」更斥資替被告買電腦辦案,將2萬元放置工作地點外自取;又安排被告在銅鑼灣希慎蘋果店外,與一名神秘婆婆交收疑似黑客裝置,「公安」又曾吩咐被告預備安全頭套以及野戰氣槍防身。
兩名被告分別為利冠鳳(27歲)及潘光華(39歲),他們被控6項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罪,涉及金額逾297萬元。控罪最早日子發生在2017年7月9日,至今已超過5年,不過電騙受害人有增無減,而且被騙損失金額更巨大。
首被告大學畢業精通日文
首被告利冠鳳,案發時只得21歲,她在台灣南臺科技大學修讀多媒體及遊戲設計,2017年畢業,她的日語程度達最高的N1級別,打算再前往台灣讀日語系碩士課程。案發時她沒有全職工作。
她供稱在2017年7月6日,收到入境處職員的電話稱她的個人資料被盜用,並轉駁她到上海公安局。上海公安局向她查問個人資料,包括銀行戶口及存款紀錄,之後稱她在內地涉嫌洗黑錢, 涉款數百萬人民幣。
「公安」更著被告查看電話是否由上海徐匯公安局打出,她從 Google 查看,確認來電號碼與頁面顯示相同。「公安」其後更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頁, 被告形容網頁內容詳盡,包括有國旗國徽、最近案件等資料。其後「公安」提供一組號碼及英文字母,被告在「檢察院」網頁登入一欄中輸入,駭然發現自己的拘捕令,上面有其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號碼及涉及案件,她感到十分驚慌和不知所措,問「公安」如何證明自己清白。
禁洩露國家機密 否則加監3年
「公安」警告她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如果她向其他人透露,會再控告她一條「泄密罪」,將會加監3年。「公安」又要求被告購買一部華為手機及一卡兩號電話卡,被告自費購買。其後被告按「公安」指示,執行多次「任務」,去與多名不認識的人去銀行提款,被告指當時沒有深思,相信自己在執行任務。
首被告如何察覺自己受騙?她指在一名女士不肯配合交錢後,「公安」上頭周課長變得態度惡劣,令她「嚇親」,違反了她心目中「公安」的責任是協助市民調查案件的「敬業印象」。她隨即用Line軟件與好友尋求意見,她當時用日語與好友溝通, 原因是害怕干犯「泄密罪」。與好友商量的結論,是自己中了內地電話騙案,她遂帶同所有證物去警署報案受騙。她向警員表示不虞有詐的原因是認為「一切都是國家安排」。
警員承認無登入騙徒網站取證 對被告不公平
控方指案件只有一名證人警員11867,是處理首被告報案的警員,不過該警沒有登入或擷取騙徒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頁,警員承認黑客有可能隨時刪除網頁資料,承認自己是失職,同時對首被告不公平。
另一名被告潘光華供稱的經驗更離奇,他學歷只有中三,稱在19歲之後,開始接觸網絡遊戲,有一段時間沒有工作,每天對著電腦,比較少看電視。案發時在瑪麗醫院任職運作助理,月入1.3萬元。
他在2017年6月底接聽聲稱「灣仔路政署」電話, 轉駁至「上海公安處」,職員稱有人使用被告的身份證,在上海交通銀行戶口「洗黑錢」,告知被告已遭通緝。同樣地,「公安」要求被告進入一個網站,被告發現有自己名字的拘捕令及凍結令。
誤坐「黑的」被劏2千元 問「國家」會否賠償
「公安」其後指示被告前往內地銀行開戶口,又要求被告每日在早上、中午、下午、回家和睡覺前打指定電話「報到」,否則公安會有人在香港拘捕他並帶回上海,被告一一照做。在2017年7月1日,「公安」叫被告在皇崗坐的士前往中國銀行開戶口, 結果不幸坐了「黑的」,被劏二千元人民幣,被告將銀包內所有身家,即1,450元交給司機。被告曾就該筆冤枉錢,向「公安」詢問「國家」會否賠償,不過對方沒有答應。
在一星期後被告成功開戶,並將27,600元匯款給「公安」。其後「公安」邀請他做「污點證人」,要求他幫手「辦案」。第一步,「公安」要求次被告購買一部 Windows 7、沒有安裝防毒軟件的手提電腦,不過被告指他沒有錢。「公安」遂稱,翌日會安排專員交兩萬元給他,結果翌日次被告如常在瑪麗醫院工作,在傍晚時接到電話,要求他在K座5樓一個鐵櫃內拾取一個藍色袋,他照做並發現結果袋內真旳有兩萬元。
希慎蘋果店外交收 老婆婆要求拍照
翌日,「公安」要求他前往銅鑼灣希慎廣場蘋果店取兩件「重要物品」,交收對象是一個老婆婆。次被告向老婆婆提及自己是「專員」,對方就將兩個裝置交給他,老婆婆並要求次首告拿著兩件物件及他的身份證拍照。
被告按「公安」指示在灣仔南洋酒店開房,並買電腦,然後在酒店房酒按指示打開兩個裝置。該裝置疑似是黑客裝置,運作後可以容許「公安」開始遠端操控手提電腦。次被告留意到「公安」多次嘗試登入一些系統,但都登入不到。「公安」又指示次被告,要購買「安全頭套」,以及買氣槍作防身之用。警方其後在酒店單位搜出氣槍與BB彈。
區院法官葉佐文在裁決時指,即使控方諸多批評兩被告不是「受騙」而犯案,但法官指「公安」向被告出示拘捕令,令被告相信要配合調查以證清白,被告不知「公安」所掌握的「證據」,也不知「公安」的調查方法,被告最佳的配合方法是對「公安」有問必答、隨傳隨到,而被告的確做到了。即使控方質疑,為何被告沒有見工就成為「公安特別調查員」,但法官認為「公安」架構和僱用程序對外公開資料不多,香港人普遍認識有限,綜合種種,不能排除被告說的是真話,裁定兩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7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