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內地男大學生於2014年透過非本地畢業生的工作簽證計劃,獲准逗留香港6年,他2018年已不再在簽證的擔保公司工作,但2020年仍向入境處申請延長工作簽證,並偽造新聘書和工作證明,在公共圖書館的電腦數碼編輯公司印章,入境處發現文件有異樣最終揭發。內地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5項偽造、使用虛假文書等罪罪成,早前判監30個月。
內地男生去年接受小欖精神科醫生診斷,醫生認為他案發時已患上精神分裂症。內地生提出上訴,稱原審時未有聘請律師,故法庭當時未有了解其精神狀況。高等法院昨日頒下判詞,決定接納新證據,並認為最公平及合適的做法是撤銷所有定罪及判刑,案件發還重審,由另一位裁判官考慮新證據。法官並拒絕內地生保釋,因為還柙監管下他可準時服藥,另外由於他在香港缺乏聯繫,若給予保釋相信潛逃風險極高。
接近居港7年 遭揭發造假
上訴人是內地人林嶺,他被控兩項偽造罪、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以及一項向入境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行。原審案情指,他在2014年8月起,透過「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受聘在「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獲批工作簽證留港至2020年7月17日。
他在2020年6月在網上遞交延長簽證申請,並稱獲海晨續聘,並附上其工作證明和新聘書。不過工作證明上的公司印章沒有海晨授權人簽署,加上新聘書是手寫,入境處人員起疑而揭發事件。
控方證人在審訊期間指,工作證明的公司印章是經數碼編輯的圖像,而新聘書的公司印章和授權人簽名同樣是偽造。海晨的人力資源負責人供稱公司從未發出相關文件,亦不支持林嶺申請延期逗留。而林嶺亦被揭發自2018年9月後,根本沒有在海晨工作。
自辯稱獲授權 公共圖書館製文件
林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他稱自己獲得授權在公共圖書館製作兩份相關文件,原審裁判官狠批他的供詞「難以置信,既不合理,更不合邏輯,實在荒謬」,加上兩份文書製作「簡陋原始、形式粗糙,實在難以令人相信是真的文書」,並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判監30個月。
事情未告一段落,原來上訴人案發後一直未將事件告知家人,直至判監後家母才得悉事件,她即自費聘請律師替上訴人申請向高院取保釋,但上訴人解僱了母親聘請的律師,還柙期間他申請法援並獲批。在法援律師協助下,上訴人於去年兩度在小欖與精神科醫生李卓穎會面。
稱「總感覺人們對他懷有惡意」 退碩士課程
李醫生撰寫的報告成為上訴新證供,報告指上訴人一直認為父母監視他已有約10年,想法隨時間愈來愈強烈,導致2016年與父母起衝突,上訴人「總感覺人們對他懷有惡意」,令他思考能力下降,變得健忘、注意力不集中和衝動。案發前上訴人未曾有香港求醫的精神病紀錄,但在2018年至2019年,即案發前曾三度進出深圳精神病院並獲處方,但上訴人沒有按時服藥。
報告又透露,上訴人對父親在內的人產生懷疑,第二學期時退出了碩士學位課程,因為「他無法信任大學」,並且無法從父母手中拿到錢。李醫生在報告結論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並認為在2018年病發,並因為他的「低病識感」,對症狀不瞭解、不堅持治療令復發率較高。李醫生並斷言,因為上訴人在香港未有接受任何精神病治療,控方指稱的行為是「未經治療而導致精神狀態異常情況下發生」,上訴人知道自己行為,但缺乏做出適當決定和行動的能力。
律政司未挑戰新報告
上訴的關鍵議題是高院是否應接納「新證供」呈堂,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在判詞指根據終院案例,是否接納「新證供」有5大標準,包括新證據可能可信;原可在下級法院被接納;與上訴中某議題有關;有合理解釋為何未在下級法院提出;及法庭信納該證據可以構成一個上訴理據。
游德康法官指,律政司沒有挑戰李醫生的履歷及精神科醫生的資格,故他撰寫的精神科報告可能可信,若上訴人在原審時提出患有精神病,甚至可能傳召李醫生作為辯方證人,基於李醫生的診斷,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內地醫療紀錄也可能可信。
另外,上訴人就所有罪行進行的警誡會面、審訊時候的精神狀,以至他有沒有犯罪意圖、警誡會面應否被接納、是否有能力親自行事處理審訊,都是關乎他是否得到公平審訊的重要事項。游官認為為了司法公正,必須接納相關新證據。
法官指還柙準時服藥有助穩定病情
游官最終撤銷所有定罪及判刑,並將案件發還至裁判法院,由另一名裁判官重審。上訴方曾申請在等候重審期間申請保釋,但游官拒絕批出,因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是其精神狀況及對病態認知缺乏認知,還柙期間他接受監管並定時服藥,令病情穩定,相信一旦給多保釋,上訴人會「一如過往地因低病識感而停止服藥」,令他再發病和出現妄想等情況。加上游官認為他在香港缺乏聯繫,沒有可以照顧他的人,若批出保釋,相信他不應訊的風險實在極高,故下令他還押是「唯一合理選擇」。
案件編號:HCMA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