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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生偽造文件延長簽證囚兩年半 上訴重審後罪成囚18個月 官拒接納受精神病影響

內地生偽造文件延長簽證囚兩年半 上訴重審後罪成囚18個月 官拒接納受精神病影響

(獨媒報導)現年28歲內地男大學生,2014年透過非本地畢業生的工作簽證計劃,獲准留港6年,他2018年已不再在簽證的擔保公司工作,但2020年仍向入境處申請延長簽證,並在公共圖書館偽造工作證明。被告受審訊後5項偽造、使用虛假文書罪成立,判囚30個月。被告提出上訴,高院將案件發還重審。被告受審後,今(2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判囚18個月。被告早前在警誡下承認犯案,後來卻指受精神分裂症影響才承認。裁判官朱文瀚不接納上述說法,反指他警誡下回答問題時思路清晰。至於他在庭上的作供,朱官批評是「邊作供邊編造故事」,未能自圓其說。

被告為內地男子林嶺(28歲)。他被控兩項偽造罪、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以及一項向入境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行。控方案情指,他在2014年起透過「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受聘在「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獲批工作簽證留港至2020年7月17日。

其後他於2020年6月在網上遞交延長簽證申請,並稱獲海晨續聘,並附上其工作證明和新聘書。不過工作證明上的公司印章沒有海晨授權人簽署,加上新聘書是手寫,入境處人員起疑而揭發事件。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公共圖書館用電腦軟件偽造文件。

辯方反對被告警誡供詞呈堂 因受精神分裂症影響

在重審中,辯方反對將被告的警誡供詞呈堂,理由為被告接受警誡時受精神分裂症影響,亦非自願錄取警誡。

入境處職員指被告當時反應正常

就法庭應否接納警誡呈堂的特別事項,控方傳召5名證人,包括入境事務主任及助理等,他們均指被告接受警誡時沒有任何言行令人懷疑他精神異常,而且他回答問題時反應正常,沒有情緒不穩。

辯方呈被告在內地精神病院紀錄

至於辯方則傳召被告、被告父親、內地律師、臨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作供。被告父親及內地律師曾向法庭提供經內地公證行核實的文件,顯示被告在2018年兩度入住深圳的精神科醫院,被診斷患上精神分裂症,且持有殘疾人士登記證。

官指被告回答問題時思路清晰、作出有利自己的答案

裁判官朱文瀚指,被告接受警誡時能夠憑記憶回答問題,其思路非常清晰,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答案,與他聲稱受精神病影響的說法截然不同。朱官又指,被告在庭上「邊作供邊編造故事」,未能自圓其說。在控方追問下,被告表示入境處職員曾拍枱要求他回答在涉案公司工作,但朱官認為當時的問題僅問及背景資料,因此他覺得被告說法難以置信。

官不信被告受精神病影響判斷力

朱官總結指,被告在回答問題時的表現,與他所指受精神病影響是非黑白判斷能力,有所違背。朱官指被告作供不盡不實、純粹砌詞。

官質疑辯方的精神科報告 並無分析被告警誡時的精神狀況

辯方呈上分別由臨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撰寫的醫療報告,但朱官質疑兩份報告均無分析被告在接受警誡時的精神狀況,因此兩人的做法完全是匪夷所思及難以理解。

官指被告明顯有不誠實意圖

朱官最後不接納被告在庭上的說法,並認為他是自願錄取警誡口供,因此批准呈堂。他指被告在回答時信口開河,卻未能提供解釋。另外被告當時有清晰記憶,能夠記得自己有打3針。朱官最後指,被告自行製作的工作證明看來粗製濫造,他明顯有不誠實意圖,希望利用文件向入境處申請延期逗留,因此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尚未完成大學課程,且由2022年1月起還柙至今,達695日。朱官考慮被告已還柙一段時間及現時為第二次審訊,決定就每罪判監18個月,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STCC24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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