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名公務員及2名外判職員涉前年11月使用虛假「安心出行」應用程式進入灣仔入境事務大樓,遭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29歲入境事務助理員不認罪,今(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押後至4月12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曾稱,被告不知涉案程式為虛假。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被告使用名為「安心回家」的網站連結,雖然與官方程式相似,但「安心回家」不能從應用程式商店下載,若要把連結成為程式出現在主畫面,被告需要進行一連串有意識的動作,更要把「安心回家」重新命名,故被告不可能誤打誤撞下載程式,認為是故意「魚目混珠」。
被告為黃梓軒(29歲,入境事務助理員),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
官接納兩控方證人供詞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指,本案中無爭議入境大樓屬公共機關,爭議的是被告是否構成「侵入」及是否有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
林官首先處理事實基礎,引述案情指案發當天控方證人林基恆、徐詩敏及岑兆華負責檢查進入大樓人士的「安心出行」。當日約9時25分,被告走入電梯大堂,徐詩敏檢查時發現其安心出行頁面不同,沒有了商標,遂將被告轉介至入境事務主任林基恆;而林基恆則供稱他進一步檢查後便帶被告到保安室,最後報警處理。
林官接納林基恆及徐詩敏的證供,但拒絕接納另一證人岑兆華的供詞,因他稱被告當時已走過檢查站,到達紅地氈位置,但林官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不同情況,因此就岑兆華的證供不予比重。
官:政府已將進入大樓的條件訂明在新聞公告、秘書有發電郵提醒僱員
就被告是否侵入者,辯方指入境大樓大堂任何人均能進入,大部分途經的行人均不需要掃瞄「安心出行」,因此被告不是侵入者;控方則倚賴新聞公告,指當中已寫明除豁免人士外,所有人均須用「安心出行」才能進入政府大樓和辦公處所。
林官考慮當日入境大樓的大堂設有2至9樓、10至16樓及18至23樓三個 QR Code,大堂本身則沒有QR Code。他認為大堂人來人往,不少人會當作通道經過,而證人林基恆亦確認他和員工不會檢查途經人士的「安心出行」,故接納不少行人會行經大堂而未有掃瞄 QR Code 。
不過,林官認為政府已將進入大樓的條件訂明在新聞公告上,而秘書亦有發電郵予所有員工,提醒僱員進入大樓須掃描 QR Code 才進入,相關QR Code亦張貼在大門玻璃牆上,因此不論證人林基恆的證供為何,均不會影響處所擁有人的立場。
對於辯方稱「安心出行」的使用指南提到是先進入場所才掃瞄 QR Code,林官表示不同意,認為指南只是一般性指示,並非針對入境大樓。
官:被告使用「安心回家」一年多 應察覺非官方程式
林官考慮被告行為不單是沒有掃瞄 QR Code,而是確切使用假的「安心出行」,故不論他是否進入前掃瞄 QR Code 已是超出進入處所的准許。林官又不同意辯方稱檢查人員有權發出豁免,反駁相關公告已訂明獲豁免人士,豁免的權力是來自有關部門,無證據顯示本案中的檢查人員獲授權批出豁免。
辯方亦提到,因被告是入境處職員,加上他案發前多次使用手機上的「安心出行」也一直沒有遭到截停,因此在本案中能獲「隱含特許」。林官並不同意,指掃瞄「安心出行」的條例也適用於職員,亦沒有證據顯示入境大樓知道初告一直使用假的「安心出行」。
林官考慮被告手機中的程式,指雖然與官方「安心出行」相似,但其實是「安心回家」。林官認為被告使用該程式一年多,期間透過官方宣傳及朋友間的討論也理應會察覺該程序非官方「安心出行」。
林官續指,被告使用的「安心回家」並非一個程式,而是連結,不能從應用程序商店中下載。他考慮若要把連結成為程式出現在主畫面中,被告需要進行一連串有意識的動作;加上「安心回家」出現在主畫面後被告更要重新命名成「安心出行」。林官認為他不會是在誤打誤撞下下載有關程式,批評被告運用安心回家「魚目混珠」。林官指,被告由始至終也沒有下載官方應用程式,終裁定他「侵入」公共機關。
至於被告是否有合理權限或辯解,辯方曾指被告上司曾催促他趕回公司。但林官拒絕接納,認為單純催促不構成合理辯解。即使上司催促相信他也是要求被告在符合條例下進入大樓。林官認為控方已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另有4人被控同一罪,各自分拆成獨立案件。23歲文員伍敏怡早前認罪,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莫冠恒(45歲,審計主任)、陳國飛(34歲,入境事務主任)及文劍偉(28歲,運輸工人)則否認控罪,其中陳國飛罪脫、文劍偉將在4月6日裁決;莫冠恒的案件則將在5月24開審。
案件編號:ESCC20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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