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休班交通警涉於2018年在大埔公路沙田嶺段失控逆線,撞倒駕駛電單車的53歲男子,男子傷重不治。交通警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今(3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申請保釋候判遭拒,還柙至3月16日求情。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指,被告公然漠視車速限制,其表現遠低於一名謹慎小心的司機。辯方求情指被告妻子不堪經濟及精神壓力離開被告,現時被告遭停職且仍欠債,本案除對死者來說是悲劇,對被告及家庭亦造成巨大壓力。
有旁聽男子於散庭後憤怒指罵:「呢4年我哋四兄弟承受好大壓力!揸快車,好X有型!」
被告為警員唐建偉(案發時27歲,現年31歲),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表示,據控方專家指被告當時超速達131至152公里,屬過份超速。她亦接納專家指被告在意外前沒有適當扭軚,被告應該清楚知道扭軚時有沒有「扭過龍」,而且他熟悉路段,應知道在上下斜坡駕駛時不應超速。
官:不接納被告警誡下說法 與專家不符
梁官亦指,被告於警誡下稱當時前方有車,他以為該車駛入油站,遂往外駛但疑撞到安全島及爆胎,車輛失控,扭軚不果撞到死者的電單車。惟梁官引述專家指,根據現場車痕顯示被告沒有撞向安全島,因此認為與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不吻合,故不接納被告說法。
官:被告漠視危險繼續駕駛、表現遠低謹慎司機
梁官批評被告公然漠視車速限制、過份超速,他漠視危險繼續駕駛,其表現遠低於一名謹慎小心的司機,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妻子不堪經濟及精神壓力離開被告
控方指被告有一項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紀錄。辯方求情指,被告的妻子因不堪經濟及精神壓力離開被告,現時被告仍欠債。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被停職減薪,本案除對死者來說是悲劇,對被告及家庭亦造成巨大壓力。
據早前控方案情指,2018年4月3日下午,被告在大埔公路北行線駕駛一輛私家車,53歲事主林日安駕駛電單車南行,兩車於燈柱附近相撞。私家車受嚴重撞擊,部分車胎漏氣,兩名司機送院,事主當時失去脈搏和呼吸,右腿重傷,右手和右小腿有「開放性傷口」,同日下午4時許證實死亡,死因為多處受傷,包括右肢截肢、胸部、腹部及盆骨受傷等,被告報稱頭、頸和腹部痛楚。
當時有女子目擊經過,稱聽到煞車聲後看到私家車跨越雙白線及逆線行駛。一名男司機駕駛時聽到巨響,看到一輛私家車高速打轉,撞到行人路欄杆後彈到行車線中間。事主右腿及右身嚴重受傷,被告面部流血,並數次走近電單車。
被告同日被捕,於錄影會面中稱有5至6年駕駛經驗,熟悉涉案路段。被告稱,當時時速約70公里,前方一輛黑色私家車駛近油站減速,以為該車駛入油站,遂往外駛但疑撞到安全島及爆胎,車輛失控,扭軚不果發生意外。經政府化驗師計算後指被告超速,平均車速約每小時130至150公里。
案件編號:DCCC 94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