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48歲休班警疑在醉酒後大鬧小西灣藍灣半島巴士站的城巴員工休息室,要求司機尋找丟失手機,並涉打傷司機,又在事主報警時亮出警員證件。休班警不認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他選擇不作供亦不傳證人,暫委裁判官布喜后押後至10月12日裁決。代表休班警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結案陳詞時質疑,事主庭上供稱的遇襲經過,與其當日向車務督察所講述的不同。若被告真的毆打事主2至3分鐘,「佢傷勢會係咁簡單咩?」辯方又指「醉酒」說法主觀,有人喝一點酒已有酒氣,但不等於是醉。他認為本案是一宗「可疑」的事件,但證據不足以定罪,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被告劉驍璋(48歲)在控罪書上沒有報稱職業,他目前已被停職,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代表。控方則由大律師李倩文代表。
控方案情完結,暫委裁判官布喜后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辯方指事主庭上證供與向車務督察口頭報告不符
資深大律師余承章結案陳詞指,本案為一宗「一對一」的案件,法庭要根據其他證人的證供,來小心考慮是否能支持或反駁事主的說法。
針對事主郭福基,辯方認為其證供與他在案發當日向車務督察所講述的並不相符。郭福基事後向車務督察稱是遭被告推入休息室,才跌落地上,所以受傷;而到場調查警員的說法則是事主與被告「發生碰撞,互相拉扯」。至於事主稱被告與其中一名調查警員互相認識,辯方反駁案中沒有任何人提出這些指控。
辯方續指,事件發生在今年1月8日凌晨,郭福基三天後曾到投訴警察課投訴,但投訴的內容卻不是指自己遭受恐嚇,亦不是指控警方「私相授受」。他在事隔1個月後,才再投訴稱遭被告毆打。
辯方質疑事主非如其所述「任打、任拉」
辯方質疑事主是否如他所述般在案發時處於「任打、任拉」的情況。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又指,事主作供時情緒高漲,質疑他在法庭上表現已是如此:「咁佢喺休息室入面,會有乜反應呢?法庭可想而知」。
辯方指「醉酒」說法主觀 引閉路電視指被告步履正常
就被告當日有否醉酒,辯方則指「醉酒」說法主觀,有人喝一點酒已有酒氣,但並不等於是醉。
一名事主的同僚曾形容被告「發酒癲」,辯方則反駁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的步履正常,有極高的自控能力。他舉例當事主的同僚陳子文與另一名司機聊天時,被告沒有靠近打擾,更待二人傾談完畢才上前詢問,形容為「神志清醒」。
辯方質疑事主「誤解」或「誇大」傷勢
辯方進一步質疑事主稱被踩到「腳裂」、骨裂,惟實際上東區醫院醫生的口供沒有提及,質疑事主對其傷勢有「誤解」或「誇大」。余承章亦指事主的胸口沒有受傷,若被告真的毆打事主2至3分鐘,「佢傷勢會係咁簡單咩?」余續提及,被告的頸部也有受傷,質疑事主自稱沒有還擊,「咁何來被告有傷勢?」
辯方指本案「可疑」 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辯方盼法庭能考慮被告具正面品格,他1998年入職警隊,一直以來奉公守法。他亦希望法庭能退一步考慮整宗事件,質疑事主原先稱被推倒受傷,但在一個多月後卻改稱是被嚴重毆打。
辯方形容本案只是一宗「可疑」事件,證據並不足以定罪,盼法庭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暫委裁判官布喜后問及,被告被拍到有拉扯事主的背包,而事件中雙方均有受傷,問辯方有否補充。余表示,若二人當時有糾纏、有肢體接觸就會造成傷勢,但不代表被告有毆打事主。
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月8日,在小西灣(藍灣半島)巴士總站城巴員工休息室內襲擊郭福基,因而對該郭福基造成身體傷害。
案件編號:ESCC7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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