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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交通警時速150公里撞斃鐵騎士 危駕致死罪成 判囚33個月兼停牌5年

休班交通警時速150公里撞斃鐵騎士 危駕致死罪成 判囚33個月兼停牌5年

(獨媒報導)一名休班交通警涉2018年在大埔公路以150公里超速駕駛,最後失控逆線,撞死駕駛電單車的53歲男子。交通警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罪成,今(27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被判囚33個月,另被停牌5年。被告須於停牌的最後3個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指,被告屬中度罪責,而良好背景非減刑因素。有旁聽男子在散庭後稱:「畀天收!」、「一條人命判33個月!」、「影衰晒香港差人!」

被告為警員唐建偉(案發時27歲,現年32歲),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警隊表現良好 獲警司嘉許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2011年加入警隊,至案發時已服務警隊7年。他於任職期間約30次獲警司嘉許,亦獲立法會議員讚賞,顯示其表現出色。而案發雖然只是數分鐘的事,卻摧毀被告的努力。

官:被告屬中度罪責、良好背景非減刑因素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被告駕駛時加速、於行人過路處並無減速,並且過度扭軚駛往對面線。梁官認為被告屬於中度罪責,而危駕致死罪需判阻嚇性刑罰,因有無辜生命被奪走,最後判囚33個月。由於被告是審訊後定罪,而良好背景亦非減刑因素,因此無其他減刑。另外,被告被停牌5年,並須於停牌的最後3個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控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妻子不堪經濟壓力離婚

控方早前透露被告有一項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紀錄。辯方上次求情指,被告的妻子因不堪經濟及精神壓力而離婚,現時被告仍欠債。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被停職減薪,本案除對死者來說是悲劇,對被告及家庭亦造成巨大壓力。

官裁決指被告公然漠視車速限制

梁官早前裁決指,被告公然漠視車速限制、過份超速,他漠視危險繼續駕駛,其表現遠低於一名謹慎小心的司機。另外被告於警誡下稱前方有車,遂往外駛但疑撞到安全島及爆胎,導致車輛失控,扭軚不果撞到死者。但據專家指,車痕顯示被告沒有撞向安全島,這與被告警誡下的說法不吻合,故法庭不接納被告說法。

據控方案情指,2018年4月3日下午,被告在大埔公路北行線駕駛一輛私家車,53歲事主林日安駕駛電單車南行,兩車於燈柱附近相撞。私家車受嚴重撞擊,部分車胎漏氣,兩名司機送院,事主當時失去脈搏和呼吸,右腿重傷,右手和右小腿有「開放性傷口」,同日下午4時許證實死亡,死因為多處受傷,包括右肢截肢、胸部、腹部及盆骨受傷等,被告報稱頭、頸和腹部痛楚。

當時有女子目擊經過,稱聽到煞車聲後看到私家車跨越雙白線及逆線行駛。一名男司機駕駛時聽到巨響,看到一輛私家車高速打轉,撞到行人路欄杆後彈到行車線中間。事主右腿及右身嚴重受傷,被告面部流血,並數次走近電單車。

被告同日被捕,於錄影會面中稱有5至6年駕駛經驗,熟悉涉案路段。被告稱,當時時速約70公里,前方一輛黑色私家車駛近油站減速,以為該車駛入油站,遂往外駛但疑撞到安全島及爆胎,車輛失控,扭軚不果發生意外。經政府化驗師計算後指被告超速,平均車速約每小時130至150公里。

案件編號:DCCC 94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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