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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灣「人肉路障」釀奪命車禍 江玉歡指休班海關有機會構成誤殺

九龍灣「人肉路障」釀奪命車禍  江玉歡指休班海關有機會構成誤殺

【獨媒報導】九龍灣前日發生致命車禍,一名27歲電單車司機疑逃避警方追捕,沿宏基街高速行駛期間,一名休班海關關員衝出馬路做「人肉路障」企圖攔車,電單車失控硬撼防撞柱,司機傷重死亡。車禍觸發該休班關員有否刑責的討論。立法會選委界議員江玉歡今早在電台直言,有機會構成誤殺罪,因為誤殺未必需要證明意圖,只要構成嚴重疏忽或妄顧他人安全,已經可以控告。江玉歡同時提醒,「公民拘捕」 只適用於「可逮捕的罪行」,必須有合理懷疑已干犯該罪,即使案中司機無牌駕駛或汽車證無效,罪行都未嚴重至使用「公民拘捕」。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公民拘捕」 的條文指出,「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從《釋義及通則條例》可知,「可逮捕罪行」意思包括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法律上有固定刑罰的罪行例如謀殺,或者企圖干犯以上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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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第三保駕駛最高囚12個月 不符「拘捕」門檻

現時警方消息指肇事司機的行車證及保險已過期。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都須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一經定罪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本身是律師的江玉歡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對意外感到相當不幸,同時亦帶出即使市民認為「見義勇為」阻止罪案發生,亦要考慮後果。她解釋,法律上即使允許市民幫忙拘捕,但必須有合理懷疑該人已干犯「可逮捕的罪行」。她表示「可逮捕的罪行」的定義是可以判監禁超過12個月的罪行,市民才可以嘗試進行拘捕。

江玉歡
江玉歡(資料圖片)

江:如果我哋使用武力,自己都可能犯法

她續指,即使肇事司機懷疑干犯無牌駕駛、行車證掛放位置不妥或不遵從交通警指示,判罰都低於判監12個月,不屬於「可逮捕的罪行」,她表示「如果我哋使用武力,自己都可能犯法」。

至於會否涉及坊間關注的誤殺罪,江玉歡表示有可能,因為誤殺罪未必需要證明意圖,如果刑事上構成疏忽或妄顧他人安全,已經可以被控誤殺罪。另外涉事休班海關關員亦可能觸犯干預汽車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2級罰款及判監12個月。

休班與否不相干

江玉歡提醒即使「出於好心」,但要想清楚後果才行使「權力」,因為結果可大可小。她又表示即使關員是值勤人員,都有機會負刑責,法庭會按情境考慮自衛的合理性,以及使用的武力是否合乎比例,不一定能以執法作為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