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五月,查逸超先生接任中大主席之後,三位立法會選任校董(張宇人、鄧家彪、劉國勳)指責中大校董會無效率、校內人太多、管治不良,運用議員權力,私自提出私人法案(Private Members Bill,下稱PMB)修改《香港中文大學條例》,PMB草案於2023年6月9日刋憲,之後提交立法會三讀通過,於11月10日刋憲後生效,強逼中大校董會改組,改組後的校董會有34名成員,校外人士佔21人,其中主席、副主席、司庫及其他6人由政府委任,再加3名議員,共12人,佔校董會35%席位。
必須指出,張鄧劉三人的PMB草案完整內容在刊憲前未經中大校內諮詢,更未在中大校董會正式討論。中大校董會於2023年4月17日通過的諮詢報告,只是以2016年中大校董會通過的改組方案為藍本,諮詢的結論是2016年方案仍然適用(still fit for the purpose) ,中大校董會可據此啟動修改《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根本不需要張鄧劉三位議員的PMB。
PMB到了2023年6月9日刊憲,所有中大校董及校內師生才知悉詳情,引起一片修訂之聲。查逸超主席並不著緊召開校董會討論及接納PMB,後來因應段崇智校長要求,才在7月17日召開校董會,唯當日有颱風襲港,天文台掛上8號風球,全體校董都以視像會議形式(Zoom)出席。一開始,查主席便宣布因各校董不能出席實體會議,是日之會只能算是簡報會(briefing session),由三位議員校董的律師解釋該PMB,並非正式校董會,任何校董不能提出動議。
張鄧劉三人私自提出PMB,事先完全沒有向校董會申請撥款資助費用、該PMB草案刊憲後並沒有得到校董會的接納和正式決議通過、中大校董會完全沒有要求張鄧劉三人代表中大提出PMB,該PMB完全是三位議員的私自行為。
張鄧劉三人的PMB刊憲費用約75萬港元,沒有得到政府的豁免,需要繳款。三人於去年要求中大付還(reimburse)該筆款項,中大校方之Resource Allocation Committee開會討論,一致通過否決付款。
問題是:中大校董會是否擁有必然的權力去強逼校方支付私人的自招費用?中大條例顯然沒有明顯(explicit)說明校董會有此權力。有法律界校友指出,假如勉強地解釋,校董會既然是大學的最高權力機構,那麼校董會或有所謂implied power(默認權力)可以行使,通過決議,指令校方服從。
據上市公司良好管治的原則,董事會對所謂implied power絕不輕易行使,因為在執行董事反對公司付款給個別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如果董事會強逼管理層批出款項,很有可能會招來公司成員的訴訟,控訴董事違反信託責任(fiduciary duty)而故意誤用公司資源,圖利他人;而《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4條第3段更有明文規定:「不得由香港中文大學或代香港中文大學向香港中文大學任何成員派發股息或紅利、或向他們饋贈或分配金錢;但如屬獎賞、酬賞或特別補助金,則不在此限」。
為求自保,主席和董事會預先聘請友好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認為可以行使 implied power,即使如此,一旦有人告上法庭,大律師的意見是否得到法庭確認,仍然是未知數,投票支持強逼付還(reimburse)董事私人支出的董事,很可能要自掏腰包填補公司的損失。
中文大學是公立大學,沒有股東,是一個public corporation,有不少持分者(stakeholders),例如校友,榮譽院士等等,可以扮演公司股東的角色,向中大校董問責,質問他(她)們中大為何要支持向個別校董付款,以補償他們被政府徵收的私人費用?投贊成票的校董能不損害個人名譽地向公衆解釋嗎?
我們認為一人做事一人當,三位尊貴的議員運用議員本身的權力,強行提出PMB,推倒香港中文大學創校六十年以來的既定機制和行之有效的管治傳統,則他們應該自行負擔所有費用。我們身為中文大學持份者,堅決反對中文大學付還張鄧劉的約75萬元的PMB刊憲費。
香樹輝、林偉雄、楊于銘
本網歡迎各界投稿,文章內容為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