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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董會稱解僱吳樹培無須按《規程》 獨立法律研究員:涉繞過程序、合約條款不能凌駕法例

中大校董會稱解僱吳樹培無須按《規程》 獨立法律研究員:涉繞過程序、合約條款不能凌駕法例

【獨媒報導】中大校董會在上周三(12月13日)突然解僱原中大副校長(行政)及秘書長吳樹培。中大校董會周五(12月15日)發補充聲明,指解僱吳不屬紀律程序,不需按《香港中文大學規程》的規定成立委員會,只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即可終止合約。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認為,《規程》清晰列明涉紀律事宜的處理程序,校董會聲稱只是按一般合約條款解僱,但又在公開場合就吳作行為方面的指控,重申一般合約條款並不能凌駕屬香港法例的《規程》。

中大校董會於立法會通過修訂《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後,於12月13日舉行首次校董會會議,校董會目前仍處於過渡期,當日僅有18名成員,尚有16人並未按新例選出或委出。

不過首次會議上,即通過解僱中大副校長(行政)及秘書長吳樹培。立法會審議修例期間,吳曾參與校友聯署反對張宇人等議員提出的私人草案,又被指繞過主席發出校董會議程。當日會後,查逸超指對他是否能夠符合良好管治原則的方式、繼續支持校董會工作已經失去信心,以賠錢方式即時解僱對方。吳樹培同日發聲明,對被解僱「感到極大的愕然、悲憤及難過」,他未被邀參與調查或申辯。

不過校董會的解僱決定是否合法?《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附表一《香港中文大學規程》,列明任免大學高層的程序。當中第24條列明可基於「好的因由」解僱校長、副校長等高層,「好的因由」(Good cause)包括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身心無行為能力、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性質的行為等,在考慮同樣為《規程》列明的委員會報告後作出任免決定。

中大聲明指解僱吳不涉紀律處分

上周五(12月15日)中大校董會「補鑊」再發聲明,指解僱程序不屬紀律處分,只是根據其僱傭合約條款,即任何一方只須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便可終止合約。聲明重申決定並非基於《香港中文大學規程》第24條,即大學解僱副校長、秘書長、書院院展等管理層時要具備「好的因由」,並須先考慮由校董會主席、2名大學校董及3名教務會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意見。校董會又指,《規程》第24條第6段列明「聘任條款另有規定,解僱程序則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中大校董會曾成立一個由3人組成的小組,包括兩名具法律背景的校董進行「調查」,惟校方拒絕交代小組成員及工作。聲明只稱校董會已考慮吳樹培就其引起關注的行為舉措,所作出的詳盡解釋和陳述的抗辯。

黃啟暘:涉繞過《規程》對大學高層任免保障

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認為,中大校董會稱並非按《規程》解僱吳樹培,涉繞過《規程》給予任免大學高層的程序保障。他認為中大校董會的補充聲明,一方面聲稱只是按一般合約條款解僱,一方面又稱已考慮吳的抗辯,形容為「中大唔係好知自己做緊乜嘢」。黃啟暘提到,如真的是按一般條款解僱,並不需要程序公義,但聲明又提及已考慮吳的抗辯,即「自己都唔知自己個基礎係乜嘢」。

他指事件與2012年《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訴 Campbell Richard Blakeney-Williams》一案的背景相當類似,當時國泰出現工業行動,數十名參與的機師被解僱,國泰稱只是按一般合約條款解僱,法庭不認同。判辭指國泰實際是以紀律理由包括「嚴重不當行為」解僱一名僱員,便必須按紀律處分的程序處理,並按自然公義的原則包括給予被投訴者機會就具體投訴作回應等。

黃啟暘續指,根據中大校董會主席及多名校董的公開發言,顯示解僱吳樹培的理由涉及其行為,便不能繞過《規程》第24條以一般的方式解約。對於中大校董會稱合約列明可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下解約,黃啟暘指合約需整體審視,不能單獨抽出某一條使用,何況《規程》具法律效力,任何合約皆需遵守香港法律,違法的合約條款即屬無效。

中大聲稱《規程》第24條第6段有豁免條款,黃啟暘認為除非吳的合約列明《規程》第24條不適用「咁露骨」,否則中大校董會處理涉吳的紀律程序,便不能繞過《規程》,指「無理由(法例)寫咁多嘢會係一紙空文」。

吳樹培:與事實經過存在明顯落差

吳樹培在校董會發補充聲明當晚曾再發聲明,他指是於10月16日收到查逸超書面通知,表示會就其的「持續的不當行為」和「對我的投訴」作出調查,並成立專責小組。吳指在此之後對小組人選、職責範圍、針對他本人的具體指控、小組會基於哪些資料作出判斷等均全不知情。他稱一直期待有機會在校董會會議上有機會作解釋,惟未料被即時解僱。

他稱對於有校董公開表示小組的工作不屬調查,吳樹培指「無法理解」,亦與他所理解的事實不符。他表示中大校董會的聲明及個別校董的言論,與事實經過存在明顯落差,感到非常遺憾,正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其權利和聲譽。

吳樹培聲明全文:

對於香港中文大學今天為校董會作出的補充資料,我的回應如下:

1. 我在10月16日收到校董會主席的書面通知,他表示會就我的「持續的不當行為」和「對我的投訴」作出調查,並會就此成立專責小組。在此之後,我對於小組的人選、職責範圍、針對我的具體指控、小組會基於哪些資料作出判斷等,均全不知情。我一直期待在校董會會議上,我會有機會就各項指控和批評作出解釋和申辯,想不到卻在星期三(13/12)的校董會會議後,收到被即時解 僱的通知。

2. 上述給我的書面通知,同時有抄送給所有校董會成員。對於有校董公開表示,小組的工作不是調查,我無法理解,亦與我所理解的事實不符。

3. 我重申,作為中大的副校長、秘書長和校董會秘書,我一直都是按照校董會主席和校長的指示工作,亦一直堅持所有工作必須符合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和規程,以保障中大的最佳利益。

4. 對於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今天的補充說明,以及個別校董近日的言論,都與事實經過存在明顯落差,我感到非常遺憾。我正在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保障我的權利和聲譽。

吳樹培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