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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董會有否就重組一事進行表決?

中大校董會有否就重組一事進行表決?

題為編輯所擬。

分享一下近況。校友評議會八月開不了AGM,連帶2022年和2023年兩場選舉都押後了,我除了要對各候選人和廣大校友致歉之外,負責修章的常委也邀請我一同參與八月底舉辦的一場公開諮詢會,就如何修訂那些不合時宜的條文聆聽校友成員意見,令會務可以持續健康地發展。

按章我會由9月1日起以「上屆主席」身份留任常務委員會一年以協助新主席交接,但由於新主席出缺,常務委員會按章須選出一名「臨時主席」去主持往後的AGM和擔任選舉主任一職,類似「臨政」形式去維持基本會務運作,直至新主席上任為止。承蒙各位常委厚愛,我當上了這個過渡時期的「臨時主席」;而對於如此不太理想的安排,未能在任內推動修章事宜,我身為上屆主席是責無旁貸的,為此必須再次向各候選人及校友成員致歉。至於本人的大學校董一職則不會因上述安排而獲得延任,畢竟校董會有自己一套恆之有效的條例章則去依循。

談到校董會,我認為各成員都是大學的重要持份者,大家雖然專業背景不同,但都是「坐埋同一條船」,理應是命運共同體,大家風雨同舟、榮辱與共,即使偶有意見衝突,但同一屋簷下絕對存在對話空間,實無必要劍拔弩張破壞和諧。

關於校董會重組一事,立法會暑假前由梁美芬議員主持的「法案委員會」完成了逐條審議,預計立法會十月復會後處理完特首的施政報告便會恢復《私人條例草案》的二讀、三讀程序,到時便會由大會的九十名議員進行表決。

撇開條例細則不談,我只提最關鍵一點:中大校董會有否就重組一事進行表決?

最近科大或嶺大的大學條例修訂都是「先由校方取得共識,再走立法會流程」,根本不用勞煩立法會搞公聽會或者意見收集;反觀中大改組校董會,校董會在4月17日的公告上指出「2016年重組校董會的方案仍然合適」並列出八項要點,其中包括「建議立法會議員考慮精簡其三席數目」,至8月1日正式校董會後主席查逸超答記者時重申「校董會立場無變,一如4月17日專責小組報告公告的立場」,再到8月4日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副主席陳德霖再稱「希望立法會考慮三席議員校董有否削減空間」。

試問如果大學校董會內部已表決一份獲得多方同意的共識方案,那麼校董會主席和副主席又何須一而再再而三「乞求」身兼大學校董的立法會議員「收回成命」呢?而如果這代表《私人條例草案》實未取得大學校董會內部共識的話,立法會議員們是否應該暫緩恢復二讀、而把草案發還大學校董會重議呢?「咁樣夾硬嚟,唔啱規矩喎!」

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與其他組織立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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