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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公眾期望區議員可被調查 11項行為列負面清單

不符公眾期望區議員可被調查  11項行為列負面清單

(獨媒報導)政府提出「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區議會組成將改為「442」,僅保留兩成直選議席;同時引入履職監察制度,調查行為表現「不符公眾期望」的區議員。當局已列出11項的負面行為清單,包括未得主席同意下發言、插話、發言離題、重複,及在會議上拍攝直播等,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一旦違規將被當局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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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交代區議會改革方案,包括重劃選區後的細節等。至於新設的履職監察制度細節,當局建議在《區議會條例》下列明,當區議會主席在獲得同區3名區議員的聯署下;或經當區區議員在區議會會議上提出動議,並獲過半數出席會議的議員投票支持下,可轉介予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任的「監察委員會」對行為表現不符合公眾對區議會期望的當區區議員進行調查。

「監察委員會」將由5名成員組成,包括1名獨立人士,及4名來自涉事地方行政區以外地區的區議員,負責確立聯署或議案所述的事實,並就所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懲罰議員的理據提出意見。委員會在完成調查後,必須向民青局局長作出報告,及建議是否及如何作出合適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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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青局局長屆時可按調查結果及建議,決定是否作出懲處,如是則根據事情嚴重程度向有關議員發出勸喻或作懲處,懲處包括警告、罰款或暫停職務及在職期間按比例扣起有關議員的酬金,包括津貼及任滿酬金。涉事區議員可因應結果向政務司司長上訴。當局強調,加入履職監察制度,可加強區議員工作的問責性及透明度。

當局在文件中列出11項負面行為清單,包括但不限於:

1)在沒有合理理由下不履行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
2)屢次在沒有合理理由下缺席會議;即使非連續缺席3次會議,未達《區議會條例》中被裁定喪失資格的標準
3)個人行為極不檢點
4)觸犯香港法律,被法庭定罪並判處監禁,包括緩刑;即使刑罰未達《區議會條例》中被裁定喪失資格的標準
5)濫用區議會資源或區議員身分,謀取個人利益、從事商業活動或作出不符合區議會職能的宣傳
6)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
7)在會議上對與會者包括區議員及官員作侮辱言論或滋擾行為
8)擾亂會議秩序
9)在會議上使用粗言穢語,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無糾正
10)不遵守會議常規,例如未得主席同意下發言、插話,發言離題、重複,在會議上拍攝直播等,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
11)沒有按會議常規作出必須的利益申報。

翻查現時《區議會條例》,第24條列明喪失民選議員資格的情況,當中包括在當選後被裁定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