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2年南丫海難導致39人死亡,死因庭於2020年決定不召開死因研訊,直接裁定遇難者「非法被殺」。三名死者家屬入稟要求召開研訊但被高院駁回,其中兩名家屬再提上訴,上訴庭今裁定家屬勝訴,死因庭須就兩名死者召開死因研訊。上訴庭三法官在判詞指,原審法官在評估公眾利益時過於狹隘。上訴庭認為新證據或反映行業深層次問題,適合於死因庭公開研訊中檢視,三法官又向家屬致以最深切慰問,指儘管姍姍來遲,仍盼望在死因研訊完結後,家屬可以感到解脫。
首宗帶到上訴庭處理的死因研訊案件
兩名上訴人為梁淑玲及趙炳全,分別是死者梁家杰及趙少琼的家屬。上訴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審理,被推翻決定的原審法官是高浩文。
梁淑玲(左)、趙炳全(右)
三名法官在判詞開首提到,遇難者在本應歡愉的國慶日上遭遇突如其來的海難,令人遺憾地成為摯愛和家人悲痛的源頭。家屬至今仍為當晚哀悼,事件同時在社會上帶來極大震驚。
三名法官指,本案為首宗被帶到上訴庭要求召開死因研訊的案件。從政府當時決定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可見,本案毋庸置疑具「公眾利益」,關鍵是從「公眾利益」角度而言,新證據或獨立報告未解決的議題,是否需要召開死因研訊。
三名法官綜合獨立調查報告中未能覆蓋或未解決的數個議題,指並非指責獨立調查委員會,他們是礙於6個月的時限而未能完全涵蓋所有議題,例如「財利」船廠是否一早知悉「南丫四號」的船艙需要安裝水密門;負責為「南丫四號」擬備破艙穩性計算書的前船舶繪圖員張福初有否推卸責任予上司;「海泰號」的船頭有否加固鋼片;「南丫四號」船艙的圍板高度是否低於標準及船員的工作時數過長等問題,都是存有疑問的議題。
新議題關符海事處審批程序
三法官表示,證據均顯示「海泰號」的船頭有加固鋼片,導致兩船撞擊時刺穿了「南丫四號」的船身,相關事宜引起了其他更深層次的制度問題,例如「海泰號」的船廠在設計及安裝等有否先得海事處批准? 海事處的批准程序為何?是誰批出了許可?若「海泰號」不獲批准加固了鋼片,當年海事處有否發現,之後又是否有跟進行動?
法官認為這些議題需要在公眾面前被審視,才能揭發制度上的不足。在死因研訊中,裁判官及陪審團能就海事安全提出建議,避免慘劇再次發生。
有別運房局不公開報告 死因研訊具透明度
時任運房局在2014年曾完成內部調查,當中提到有17名海事處職員涉行為不當,惟完整報告至今沒有公開。法官表示與運房局報告不同,死因研訊具透明度,能加強問責,藉此增強公眾對海事處的信心,這正是為何相關海事處人員需要被公開檢視及調查的原因。
法官同意上訴方所指,「財利」是否知悉「南丫四號」的船艙需要興建水密門屬關鍵議題,為海難的根本原因,而解決此議題能讓遇難者家屬及公眾更了解事件的全貌。
原審忽略輪船水手工時過長問題未解決
至於船員超時工作,法官指議題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上有觸及,但未有提出解決方案,渡輪船公司的高層拒絕協助警方調查亦無助解決問題。
他們指原審法官似乎忽略了獨立報告的建議未有涵蓋此議題,超時工作不單牽涉員工作福祉,更深層地反映了背後制度問題,最終能影響海事安全,因此適合在死因研訊中仔細檢視。
三名法官最終認為原訟庭法官高浩文評估「公眾利益」時的看法過於狹窄(too restrictive) ,因此批准上訴,下令就兩名死者召開死因研訊。
官昐死因研訊能為家屬帶來解脫
三名法官在判詞結語感謝警方在的調查工作,撰寫了死亡調查報告,為死因研訊提供了重要基礎;同時向遇難者家屬致以最深切的慰問,指雖然姍姍來遲,惟盼死因研訊能助家屬對事件感到解脫。
發生於2012年國慶日的南丫海難導致39人死亡。事故後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揭「南丫四號」由設計、建造及檢驗幾乎每階段均,「接二連三有很多不同的人犯錯」,當中包括漏裝一道水密門,與圖則不符、無配備兒童救生衣及座位不穩等等。
政府內部當年尚有一份時任運輸及房屋局撰寫的調查報告,不過完整報告至今沒有公開。家屬曾取得警方在2015年呈交死因庭逾2,000頁的《南丫海難死亡調查報告》,報告顯示海事處及船廠在造船及驗船上有缺失,但高層未有向警方落口供,亦揭警方曾建議開死因庭。
不過死因庭於2020年決定不召開研訊,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此後家屬一直爭取召開死因研訊,去年6月三名家屬入稟高院,法官高浩文同年11月拒絕申請。他指理解家屬想透過研訊追查每個可能性,但指海難事件已經過數次調查和法律程序,亦有報告涵蓋建議和補救措拖,從公眾利益出發,認為不用細緻到查明每一職員的責任。
案件編號:CACV48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