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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3公司遭勞工處票控15罪 押後5月答辯

【MIRROR演唱會】3公司遭勞工處票控15罪 押後5月答辯

【獨媒報導】去年舉行的MIRROR演唱會發生墮屏事件,壓傷兩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嚴重受傷。總承辦商藝能工程、協興隆舞台工程及舞蹈員僱主Studiodanz(舞館有限公司)涉沒有為僱員提供安全作業裝置及安全工作系統等,事隔半年遭勞工處檢控15項傳票罪,今(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三間公司暫毋須答辯,案件被押後至5月25日答辯,以待辯方考慮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左:Studiodanz 舞館有限公司代表
左:Studiodanz 舞館有限公司代表

協興隆舞台工程由律師代表聽取控罪

被告分別為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及Studiodanz(舞館有限公司)。除協興隆由律師代表聽取控罪外,另外兩間公司均派代表出席聆訊。

舞蹈員僱主公司涉5張傳票

舞蹈員僱主Studiodanz(舞館有限公司)被控5張傳票,包括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兩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兩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罪。

首項控罪指Studiodanz 於2022年7月25日至7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身為張梓峯、羅德智、李啟言等24名舞蹈員的僱主,於香港體育館,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上述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沒有提供及維持安全的舞蹈綵排及表演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指導;及沒有為上述僱員提供及維持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環境。

另兩項控罪則指Studiodanz 在去年8月9日及8月12日,身為羅德智和李啟言的僱主,而該僱員分別在去年7月25日及28日發生意外而致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3天,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在意外發生後14 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勞工處處長發出意外通知。

最後兩罪則指Studiodanz於去年7月21日至25日期間;及於去年7月21日至28日期間,僱用羅德智和張梓峯、李啟言等24名舞蹈員而未有就該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擔的款額不少於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賠償條例附表4所指明的適用款額。

藝能工程有限公司代表
藝能工程有限公司代表

協興隆舞台工程及藝能工程分別涉6張及4張傳票控罪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及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則分別涉6張和4張傳票。

兩公司共同面對兩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罪,指他們於去年7月20至28日;以及於7月25日至28日期間,身為香港體育館的佔用人,而香港創科媒體製作有限公司的僱員潘家榮等四人及舞館有限公司24名舞蹈員的工作地點是位於該處所,沒有確保存放於該處所的作業裝置,即懸吊LED 顯示屏的系統,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律師代表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律師代表

協興隆和藝能另各被控一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一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7月27日,身為香港體育館的負責人,沒有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將該宗意外通知職業安全主任,而該意外造成僱員羅德智遭受嚴重身體傷害;以及於去年8月5日,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的 7天內,以書面向一名職業安全主任報告,而該意外造成僱員李啟言及張梓峯遭受嚴重身體傷害。

協興隆另面對兩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指公司於去年7月18日至19日期間,身為黃家俊及馮啟康等4人的僱主,於香港體育館沒有確保上述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沒有提供及維持屬安全的懸吊LED 顯示屏系統的安裝工作;以及於去年7月20至22日期間,身為黃家俊、馮啟康等5人的僱主,沒有確保上述工作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即維持工作地點處於安全情況。

藝能項目經理及技術統籌遭控串謀詐騙 3.30再提堂

另外,警方在去年11月11日拘捕藝能工程的4名職員,以及1名協興隆舞台工程的職員。其中藝能三名員工遭控串謀詐騙,分別為藝能兩名項目經理及技術統籌。案件將於3月30日再提堂,稍後轉介至區域法院;另外兩人包括藝能業務總監招亮民及協興隆高級技術員白漢傑則獲無條件釋放。

案件編號:KCS1556-15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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