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1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專家證人林向暉博士撰寫的報告指出,「藝能」提交的圖表沒有提供部份計算的算式及假設,在缺乏不少資料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計算到天花鋼架各承重點下面的反作用力,不能理解為何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輝固」會批出申請。林同意辯方所指,負責審批「穩定性證明書」的註冊工程師,要承擔好大責任,因關乎公眾利益和安全,若在圖表上很多資料都缺少的情況下,便批出申請是「一個好危險嘅做法」。林亦同意辯方所指,註冊工程師必須以審慎和帶批判性的態度,去審視申請人提交的圖表和資料,而且不是每一項假設都可輕言接受;若遇到疑問時要尋求更多客觀證據,因為「錯咗係要孭飛」。
辯方質疑「輝固」在未釐清資料之前便簽發證書 控方專家證人同意「有問題」
控方專家證人林向暉博士受委聘就本案撰寫專家報告,他昨供稱,經過計算和分析後,發現在55個天花鋼架承重點(loading points)之中,有25個承重點超出負荷(overloaded),當中13個承重點超出負荷100%,最嚴重的其中一點超出負荷316.3%。林亦確認,設備超重程度最嚴重的位置都是圍繞著舞台中間的內圈,而最重的物品是6塊巨型LED屏幕。
代表第三被告梁耀祖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指,一名負責審批「穩定性證明書」(Stability Certificate)的註冊工程師,須顧及公眾利益和安全,要承擔好大責任,如果審視文件和圖表時遇到懷疑或不清晰之處,便要提問、要求澄清,而非依賴一些未經證實的資料。林同意。
辯方指,他們從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公司「輝固」所製作的圖表上,發現逾10個錯誤,「而呢啲錯誤都唔係細嘅。」辯方指,作為一名註冊結構工程師,製作圖表之前應該釐清不清楚的資料,林同意:「係,最低限度都要問清楚。」辯方續指,起碼都要以書面形式提問。林亦同意:「係,呢個係保障返佢哋自己。」
辯方指,以一個合理結構工程師的角度而言,若有問題尚未釐清,以及在對方沒有任何正式回覆的情況下,便簽發「穩定性證明書」,是否都有些問題?林表示:「贊成。」
控方專家證人同意資料缺少情況下便批出申請 是「好危險嘅做法」
辯方引述林的專家報告,並歸納六點觀察,包括「藝能」提交的圖表質素低於水平;懸掛物圖則中部份符號和顏色沒有標示定義,導致林計算和分析時需作很多假設;有的設備的重量未有計算在內,包括懸吊 MIRROR 十二子的12個吊架(truss)、懸吊LED屏幕的吊架和收布機等;「藝能」的圖表亦沒有提供計算反作用力(reaction)的算式,也沒有提供他們計算過程中的假設。
辯方續引述林的報告,指在缺乏不少資料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計算到天花鋼架各承重點(loading points)下面的反作用力(reaction),不能理解為何「輝固」會批出申請。辯方問林,一名註冊工程師在圖表上很多資料都缺少的情況下,便批出申請,「你是否同意係一個好危險嘅做法呢?」林同意。
控方專家證人同意簽發證明書責任重大、不能草率 「錯咗要孭飛」
辯方認為負責審批的工程師,至少可以要求申請人一方提供器材的相片、有關懸掛位置的相片,以及做多幾次實地視察,因為簽發「穩定性證明書」一事「絕對唔可以求求其其」。林同意。
辯方又指,註冊工程師審批圖表時所需的專業準則「都幾高下」,畢竟外行人是依賴專業的註冊工程師所簽發的證明書,來確認懸吊物件是否安全。林同意。
辯方續指,註冊工程師必須以審慎和帶批判性的態度,去審視申請人提交的圖表和資料,而且不是每一項假設都可輕言接受;若遇到疑問時要尋求更多客觀證據,以滿足要求。林同意。
辯方最後指,畢竟工程師要簽發一張證明書,「責任好大,錯咗係要孭飛架,係咪?」林回答:「無錯。」
案件下周一續審。控方擬傳召演唱會事故調查小組的專家顧問林超雄博士出庭作供。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戈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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