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MIRROR演唱會】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公司實習生承認首次接觸負重表及紅館圖則「唔係好識睇」

【MIRROR演唱會】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公司實習生承認首次接觸負重表及紅館圖則「唔係好識睇」

【獨媒報導】2022年 MIRROR 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3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案發時身為康文署外聘工程顧問公司的暑期實習生馮帝文出庭作供,他表示過往未曾處理紅館的項目,當時是首次接觸負重表和懸吊設備圖則,「因為第一次接觸,所以都有少少難度」,亦承認對結構工程認識不深入。馮另表示,他曾以電話聯絡第三被告,查詢負重分佈的計算方法等,而對方基本上解答到他的問題。辯方盤問時質疑,馮在未有徵求上司同意下,便對外聯絡。馮則表示不記得有否請示過上司。

外聘工程顧問公司實習生:首次接觸負重表有難度

據控方案情,康文署委聘工程顧問公司「輝固」(Fugro (Hong Kong) Limited),負責審查涉案演唱會的「設備負重表(Loading Table)」和「索具佈置圖(Rigging Plan)」,以確保懸吊設備重量不會超出紅館天花板可負荷的重量,及實地檢查懸吊物的位置是否符合圖則。「輝固」結構工程師溫志華(Tony Wan)早前已作供完畢。

溫志華 Tony Wan
註冊結構工程師 溫志華(Tony Wan),任職於康文署委聘的工程顧問公司 Fugro (Hong Kong) Limited

馮帝文(Derek Fung)案發時為「輝固」的暑期實習生,他今出庭作供指,當時正修讀土木工程學士學位課程,暑假之前剛完成大學三年級,暑假後將升讀四年級。暑期實習從2022年7月11日開始,直至8月31日。他現時有正職工作,同樣是在土木工程範疇。

馮供稱,上司溫志華指示他協助檢查紅館 MIRROR 演唱會的負重表和懸吊物圖則。他於7月16日收到相關文件,溫向他解釋負重表和圖則內容,馮坦言:「我都唔係好識睇,因為係第一次睇。」溫其後指示馮檢視懸掛點上的負重有否超出最高負荷,他表示不肯定計算方法,並「諗咗半日至一日」,因「有太多唔熟嘅地方,所以都唔知點樣操作」。馮亦表示:「因為第一次接觸,所以都有少少難度」,所以之後有向溫提問和討論。

實習生稱電話中向第三被告詢問推算方法是否合理、圖表閱讀方式

馮稱,數天後他想向溫志華提問,但是剛巧他當日不在公司,他有見另一名同事、工程助理朱家樂有處理紅館的經驗,便向朱提問其推算方法是否合理、圖表怎樣看,「都係一啲學術啲嘅問題」,惟朱表示沒有負責是次演唱會,並告訴馮演唱會主辦一方有一名叫「阿祖」的人,「相信佢都可能解答到你啲問題。」惟馮不記得後來是「阿祖」致電自己,還是自己致電「阿祖」。

馮指,二人曾通話兩至三次,他表示已不記得詳細對話內容,只記得他大概向「阿祖」查詢閱讀圖表方式、負重分佈的計算方法等,而對方基本上解答到他的問題。他跟溫討論之後,亦發覺「阿祖」吻合溫所述的方法。

梁耀祖
第三被告 梁耀祖

實習生承認當時對結構工程未深入認識 文件對他而言「複雜」

代表第三被告梁耀祖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盤問下,馮表示對力學有認識,但是對結構工程則未有好深入的認識,並且屬第一次接觸負重表、懸吊設備圖則、負重分佈圖等文件。他亦確認之前未曾接觸過紅館的工程項目。

辯方問:「就住文件的理解,對於你嚟講,係咪相當之複雜?」惟馮表示不算相當之複雜,因為跟溫志華討論之後,會有較清楚的理解。辯方引述馮向警方錄取的書面口供,指在事發不久後,馮的確以「複雜」這一詞來形容相關文件。馮最終在追問下確認文件可謂「複雜」,因圖則標示的線條有不同顏色,不清楚哪些吊架(truss)在上面、哪些在下面,閱讀時會有少許混亂。

辯方質疑實習生未徵求上司同意便聯絡第三被告

馮表示,上司溫志華解釋得好詳細,但是「我唔係話就咁聽一次就完全明白得晒嘅人」,他亦不想「吓吓都問溫先生」,所以會先嘗試自己處理問題,到真的解決不到才向溫提問。馮又指,但是即使聽得明溫的解說也好,「事無大小」都會找溫討論,並一起處理。

馮否認自己聽完溫的解說後仍「一知半解」,「我諗六成至七成(理解)都有,不過仲有一啲小問題想問溫生。」辯方問,溫當時讓馮閱讀文件、解說,是讓馮學習如何閱讀圖表,「成個過程都係畀你學嘢啫,係咪?」馮同意。

辯方問馮,他應該不會在未經溫的批准下,「就走去出面同其他人溝通?」馮同意。辯方接著問馮,聯絡「阿祖」之前有否徵求溫的同意?馮則表示:「真係唔記得。」但他其後表示「都有可能」未請示過溫便致電「阿祖」。

圖則現十多個錯處辯方質疑「兩對眼都睇唔到」

辯方提到,馮供稱他與溫志華一同「對住電腦前,坐埋一齊(核)對」,可是溫早前作供已同意他製作的圖則有十多個錯處,他亦從沒向康文署查問或澄清,辯方質疑:「係咪你哋兩對眼都睇唔到呢?」辯方問,馮與溫一同檢查文件的過程中,有否發現任何錯處?馮則回答:「冇咁嘅認知」,因好多時是類似「溫先生帶住我睇」並由溫「講畀我聽」。

辯方又指,馮在墮屏事故發生之後,向警方錄取的口供裡,並沒有提及他與溫一同坐在電腦面前核對圖表。馮則指當時警方沒有就此提問,如果警方有問的話,口供紙應該會有相關紀錄。被問到作供之前有否就事件與溫接觸或溝通,馮稱除了向「輝固」確認上庭詳情之外,便沒有與溫志華、朱家樂或「輝固」任何人聯絡。

溫志華昨日提到他與馮一同到紅館進行實地視察。惟馮在盤問下表示星期六日多數不會上班,「我應該最後冇去到(視察)。」

馮作供完畢。案件明日續審,控方專家證人將繼續作供。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吳凱瑩 林志華
項目經理 吳凱瑩(左)及工程統籌 林志華(中)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戈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

上次審訊:【MIRROR演唱會】辯方質疑沒查看懸吊物是否可疑或過重 外聘工程顧問:不會猜測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