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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康文署副經理稱舞台安全應由主辦方負責

【MIRROR演唱會】康文署副經理稱舞台安全應由主辦方負責

(獨媒報導)2022年MIRROR演唱會墮屏事故,總承辦商「藝能工程」3名職員涉在演唱會籌備階段虛報設備的重量,使康文署批准演唱會舉行。3人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今(18日)於區域法院續審。負責協調演唱會場地的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出庭作供。辯方指,康文署在公眾安全方面有監察角色,質疑在是次意外中,康文署對於舞台設備的重量、安裝方法和起重方式等,均一概不知情。黃則表示:「呢樣嘢唔需要我哋負責」,因舞台的搭建安全而是由主辦單位負責。辯方又質疑,黃確認舞台設備的安裝方法、誰人負責佈置,是不需要經康文署批准,那便會與公眾安全為首的理念「有少少衝突」。黃則回應,所以演唱會主辦方需要找註冊工程師撰寫報告,證明懸吊物是安全和穩妥,康文署才會批准演唱會進行。

黃詠琪另確認,康文署委聘的工程顧問公司Fugro,實質工作是就「藝能」提供的設備負重表,計算有否超出紅館天花的承重量;以及按照圖則,來檢查懸吊物品是否掛在正確位置,惟不需要檢查懸掛方式。黃亦確認從未見過任何人在紅館替設備磅重。

康文署副經理稱首被告曾提議懸掛12隻吊船

第二名控方傳召的證人為負責紅館場務的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她供稱,2021年11月收到上司、康文署經理鄧曉璇的指示,需跟進MIRROR 演唱會的統籌工作。她曾經與演唱會主辦單位「大國文化」、承辦商「藝能工程」等人開會商討技術細節。

黃稱,在2022年5月及6月的會議中,「大國文化」和「藝能工程」的代表,包括首被告吳凱瑩,曾提議在紅館天花懸掛12隻吊船,並在觀眾席旁邊搭建上船位置。黃稱擔心安全問題,觀眾亦可能情緒高漲引致秩序混亂,所以當時不贊成建議。在6月的會議結束後,黃即日連同吳凱瑩實地視察,認為方案不可行,最終通知「大國文化」和「藝能工程」。

電郵紀錄顯示主辦單位於演唱會數天前才交妥文件 工程師前一日才實地視察

黃稱,她曾發電郵給「大國文化」,提醒他們在演唱會舉辦(即7月25日)前30日,提交設備負重表(Loading Table)和索具佈置圖(Rigging Plan)等文件。可是直至7月,「大國文化」仍未交妥文件;在同月的會議中,吳凱瑩則稱會盡快提交。

控方向黃展示電郵往來記錄,顯示在2022年7月13日,首被告吳凱瑩將設備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傳送給黃詠琪。後來因為吳需要新增多個擴音器,所以要求修改文件資料。吳最終於7月22日深夜,即演唱會舉行數天之前,將更新的文件傳送給黃。

然後黃將相關文件轉發給康文署委聘的工程顧問公司Fugro。註冊工程師溫志華審核後,回覆黃表示沒有問題。

黃稱,溫志華於7月24日,即演唱會前一日,到達紅館做實地視察,確保所有懸吊物品的位置符合索具佈置圖(Rigging Plan)之後,溫便簽發「穩定性證明書(stability certificate)」,證明所有設備是安全和穩妥。黃確認,直至7月24日當天,康文署均容許涉案演唱會進行。

康文署副經理:若申報重量與實際不同會影響公眾安全

控方問到,如果主辦方在設備負重表申報的重量,與實際重量有偏差的話,會怎樣處理。黃詠琪則表示:「因為我冇諗過係唔正確嘅」,所以她沒有預期會遇到這個情況;後來她又表示,若果主辦方有資料需要修改的話,她預期對方會告知她,正如首被告吳凱瑩曾告知她需要新增擴音器。

控方又問,如果設備負重表中所申報的重量,與實際重量不同的話,會否影響到康文署的租場決定。黃詠琪表示會,因為提交不正確資料是違反租場條款,而且申報重量與實際不同的話,會影響公眾安全和節目進行。她又補充,如果她知道資料不正確的話,會要求主辦方重新遞交正確的設備負重表,然後重新經過整個審批程序。

證人確認康文署委聘之工程顧問僅檢查懸吊物位置是否符圖則

代表首兩名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盤問時指,在2022年6月的會議中,懸掛12隻吊船的主意再度被提起,會議結束後,其實是首被告吳凱瑩主動提議即日到紅館實地視察。黃詠琪同意。

有關康文署委聘的工程顧問公司 Fugro,辯方指,他們的工作實質上是按照設備負重表和索具佈置圖,來檢查懸吊物是否掛在正確位置,而黃從未見過任何人在紅館替設備磅重。黃同意。

辯方指,次被告林志華在籌備過程中「冇乜俾過意見或出過聲」,而且黃也未曾收過由林發出的電郵。黃同意。

證人稱不知道第三被告在涉案演唱會的角色

接著由第三被告梁耀祖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的盤問。黃確認她於2020年5月首次見過第三被告,當時的節目是陳奕迅演唱會,由於疫情關係,紅館場內沒有任何觀眾,只有工作人員進行串流直播的攝錄。

辯方向黃詠琪展示梁耀祖的卡片,指梁任職於廣域策劃有限公司(Infinity Project Management Limited),職位是燈光師。黃詠琪則表示未收過此卡片,因為在陳奕迅演唱會首次見到他時,他是作為「藝能」的代表,所以之後一直以為他是「藝能」的職員。就涉案的MIRROR 演唱會而言,黃詠琪表示不知道梁耀祖的角色是什麼。

辯方:康文署有監察角色 證人則強調主辦方須為舞台安全負責

辯方指,康文署會視公眾安全為首,而「公眾」除了包含觀眾之外,還包括舞台表演者。不過黃詠琪則強調,舞台上的安全是由主辦者一方負責,因舞台設備是由他們帶來,所以他們須確保舞台設備安全和穩妥,也因此康文署在事前會收到由主辦方提交的報告,確認懸吊設備符合安全,而她理解該報告是主辦方委聘「聯和專業服務有限公司 (United Technical Services Limited,簡稱UTS) 」撰寫。她亦確認康文署依賴這份UTS報告,來批准涉案演唱會進行。

辯方指,康文署在公眾安全方面有監察角色,質疑在是次意外中,康文署對於舞台設備的重量、安裝方法和起重方式等,均一概不知情。黃詠琪重申:「呢樣嘢唔需要我哋負責」,而是由主辦單位負責自己帶來的設備的搭建安全,包括LED屏幕。

辯方指,對於設備在天花懸掛、起重情況等步驟,至少康文署並沒有過問,部門中也沒有人本身可以確保到懸吊物品是安全和穩妥。黃回答:「可以咁講。」

辯方又指,沒有資料顯示主辦單位提交給康文署的設備負重表中,懸掛物需要達到國際標準。黃亦確認。

辯方指康文署演藝場館指引註明不適用於紅館

辯方另提到康文署的指引「演藝場館作業備考 - 懸掛布景的硬件設備」,惟該文件標明並不適用於紅館,換言之康文署並沒有就舞台設備的硬件和物料標準定下規管指引。

黃詠琪指,因為紅館被歸類在「圖書館及發展科」轄下,而非「演藝場館」。她其後充,由於這份指引被視為「業界標準」,所以也適用於在紅館設置的舞台,又提到紅館的舞台搭建比一般演藝場館更複雜。

證人確認舞台設備安裝方法及佈置者不需經康文署批准 辯方質疑不符「以安全為首」

辯方問黃,有關舞台設備的安裝方法、誰人負責佈置,是不需要經康文署批准?黃回答:「係呀。」

辯方質疑,黃會否同意她的說法,與康文署以公眾安全為首的理念「有少少衝突」,因為舞台表演者都屬於「公眾」的一部份。黃則回應,所以演唱會主辦方需要找UTS撰寫報告,證明懸吊物是安全和穩妥,康文署才會批准演唱會進行。她亦表示,不知道工程師是基於什麼來簽署報告,但是只要他們簽署了,就代表舞台設備無論在重量、物料和安裝方法等方面,「所有嘢」均是安全。

證人指康文署委聘的工程顧問只需計算承重量及檢查懸吊物位置

在控方覆問階段,黃詠琪澄清,康文署委聘的工程顧問公司Fugro,在實地視察時並不需要檢查設備的懸掛方式。Fugro的工作範圍只是就「藝能」提交的設備負重表,計算有否超出紅館天花的承重量,以確保紅館天花「工字鐵」的結構安全;以及在實地視察的時候檢查懸吊物是否掛在圖則所述的位置,至於掛的方式和方法,工程顧問「係唔需要睇。」

案件下周一續審,控方擬傳召「大國文化」職員出庭作供。

首兩名被告為總承辦商「藝能工程」項目經理吳凱瑩(41歲)及工程統籌林志華(60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第三被告為燈光師梁耀祖(48歲),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3人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為交替控罪的「欺詐」罪。

「串謀欺詐」罪指,3人於2022年5月19日至7月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經理,即在兩個負重表中,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的重量,為該些設備的實際重量,從而誘使康文署經理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

交替控罪「欺詐」罪指,3人於同一時期,藉作欺騙(即在兩個負重表中,虛假地表示其內所述的各項設備重量,是該設備的實際重量),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的經理作出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容許一個名為「MIRROR. WE. ARE. LIVE CONCERT 2022」的演唱會進行,而導致「藝能工程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大國文化製作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