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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鄧炳強點名斥《明報》誤導 稱標題惡毒惹市民「不必要關注」

【23條立法】鄧炳強點名斥《明報》誤導 稱標題惡毒惹市民「不必要關注」

【獨媒報導】在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尾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斥責《明報》今日刊登的一篇報導誤導、標題惡毒,必須強烈譴責。他批評報導令公眾誤以為《條例草案》加強管理傳媒,以及誤會犯罪者將被移交內地。雖然《明報》已在網上作出更正和道歉,不過鄧炳強稱「傷害已經造成」,並指事件「再一次」嚴重打擊《明報》的公信力。

政府在昨晚深夜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的修正案,新增一套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機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其中一項訂立附屬法例的考慮,是為更有效地實施《國安法》第5章關乎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國安法》第5章涵蓋第48條至61條,涵蓋多項有關國安公署的權力,例如第55條提及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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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指標題惡毒誤導

《明報》A3版今日以「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 涵加強管理傳媒等 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為標,內文翻查並引述《港區國安法》第5章訂明的職責,當中包括「加強外國和境外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新聞機構管理服務,以及特定4條罪類下把被告移送內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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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

鄧炳強今早在法案委員會的總結發言,點名《明報》該篇報導具誤導性,他強烈譴責,並指一個「合乎常理的人」看畢報導後,都會誤會23條立法設有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款,亦令人誤會有送交內地的條文。他批評相關資訊是「假㗎,錯㗎,唔啱㗎」,因為《條例草案》無提及傳媒,「更唔會限制傳媒」。他又澄清23條立法是本地立法、由香港處理。他批評報導的標題「惡毒」,他作為「應變反駁隊隊長」必須強烈譴責《明報》,並指事件「再一次嚴重打擊明報公信力」,引起市民「誤解」和「不必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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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網站更正澄清

《明報》今早在網上貼出更正及澄清告示,指相關報導標題「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有誤。《明報》表示根據修正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維護國安及更有效實施包括國安法等而訂立附屬法例,當中包括國安法第五章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這並不是在23條新增或修訂罪行中可移送內地,並就有關標題並不準確惹人誤會,表示深表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