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多名議員關注《基本法》23條中「國家秘密」定義及如何應用。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指,傳媒關注「公眾利益」是否能成為辯解理由,但自己理解是吹哨人在作出披露前,要先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她以武漢醫生李文亮為例,指李爆出新冠肺炎疫情前:「佢有冇同上司講呢?抑或佢就咁出去講?傾咗覺得好嚴重喎,唔話比市民知就會⋯⋯起碼做晒呢啲嘢,先可以有辯解,唔係隨便求其講有公眾利益就得?」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葉太講得好啱」,指吹哨人要先採取「合理步驟」,才能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解理由。
實政圓桌召集人田北辰則以2018年紅磡站沙中線鋼筋被剪短為例,指事件涉公共安全,自己也曾公開展示有關相片,問這樣是否屬披露「國家秘密」及能否用「公眾利益」作抗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不便就特定案件作討論。
「國家秘密」定義含三元素 政府工程按合約條款作規管
法案委員會討論「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行時花費不少時間。民建聯周浩鼎稱自己「做功課」後,發現英國有關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而香港最多只是囚10年,「比英國輕手好多」:「仲要一般人只係5年,公職人員先10年。」他形容這是個人觀察,「純粹一個意見」;鄧回應指其觀察十分準備,笑言會考慮邀請他加入應變反駁隊,但就未進一步解釋刑期。
有議員指,大律師亦未必能解答「國家秘密」定義,建議將來設立「確認機制」。鄧炳強就指「國家秘密」一般包含三個元素,即關乎經濟或社會發展、是否有合法權限披露及是否危險國家安全;如果是有意圖去危害國家安全而作出披露,才算「披露國家秘密」。
鄧又指,如有人「自己發明咗啲嘢」,不牽涉政府,就不會有披露權限;議員追問,「做政府工程,邊啲可以披露?」,指有承辦商關心如何才不會誤墜法網。鄧回應指,政府會和承辦商簽合約,當中應有保密條款,可作出規管。
扔「國家秘密文件」入垃圾桶都犯法? 政府律師:應盡快交警方
至於該如何處理「機密文件」?民建聯主席陳克勤指,市民不一定像議員般精明,如拾到「國家秘密文件」後不懂處理,選擇扔進垃圾桶的話:「可以告佢啲咩?係咪非棄置垃圾?唔係個個都咁清醒。」他發問時引來議員笑聲,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指,如明知是「國家秘密文件」,市民不應「周圍扔」,須盡快交給警方。
工程界盧偉國就關心,是否所有印有「機密」字眼的文件,都要當成「國家機密」去處理?他笑言,今日的會議文件亦印有「機密」字眼,陳克勤建議他散會後把文件帶回家,「唔好擺喺枱」,盧回應指會「攬住嚟瞓」。廖李可期就指,無論該文件是否「國家機密」,公職人員都要「保守好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