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理大圍城】7人尖沙咀非法集結罪成 官拒信路過 反指有備而來

【理大圍城】7人尖沙咀非法集結罪成 官拒信路過 反指有備而來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大批市民發起「圍魏救趙」。9人涉於尖沙咀東非法集結,其中兩名男生開審前認罪,餘下7名被告則不認罪,經早前審訊,今(12日)在區域法院全部被裁定罪成。大部份被告均有親自作供,稱當日路過現場被捕,惟暫委法官黃士翔逐一反駁,並拒絕接納各人證供。黃官先替其中8人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明年1月22日判刑,除了其中一名以輪椅代步的女被告獲准保釋之外,另外7人須還柙候判。

被告為:王晋彥(現23歲,九巴技工)、鄭康成(現23歲,網頁設計員)、賴恒基(現31歲,註冊護士)、趙穎琪(現26歲,無業)、葉佩珊(現28歲,文員)、羅芷君(現24歲,學生)及王伊婷(現31歲,文員)。7人均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王伊婷另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控方案情指稱,案發當日早上7時許,開始有人在科學館廣場聚集,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色衫,戴頭盔、口罩及眼罩。約8時許,前排大概20名示威者手持雨傘,組成「傘陣」及大嗌「一二、一二」向警方封鎖線前進。示威者不時大叫「黑警放人」。警方最終在華懋廣場外,以「暴動」罪名拘捕135人,當中包括本案9名被告。

除了第六被告趙穎琪之外,另外6名被告均有親自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首被告供稱攜打火機燃料用作食煙 官不接納:沒搜獲打火機及香煙

第一被告王晋彥供稱,當日早上相約中學同學到尖東吃早餐,前往餐廳途中聽到有叫囂及嘈吵聲,好奇之下走到科學館道附近一看究竟,目睹一群人打開傘與警方對峙,原路折返期間被捕。王的背包被搜出生理鹽水、防毒面罩、衣物及打火機燃料,他解釋在餐廳工作及吸煙時有需要用到。

暫委法官黃士翔不接受被告因食煙而帶打火機燃料的說法,因警方並沒有在他身上搜獲打火機及香煙。對於被告稱防毒面罩是在其工作的餐廳打開化糞池時使用,黃官則質疑被告是一名未受訓練的員工,不解為何需要他去打開化糞池蓋,況且餐廳會聘請專業的清潔公司清潔化糞池。黃官又指,對於為何被告與中學同學要相約在案發當日早上7時45分在尖沙咀東見面,二人的證供互有矛盾,因此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次被告到場派水、攜裝備 官指有備而來

第二被告鄭康成供稱,因為擔心理大的情況,所以與朋友到尖沙咀視察,並買了一箱水打算派給途人及記者,但其後直接把水放在地上讓任何人士均可拿去。鄭攜有泳鏡、護目鏡、防毒面具、藍色口罩、一支生理鹽水、三支細支裝生理鹽水及手套,他稱以上物品均是較早前的合法遊行獲派發的。

黃官考慮鄭庭上所述的離開路線,認為他用了17分鐘慢行兜一個圈,明顯並非有意圖離開該區。若被告真是想離開現場,遠離暴力事件,便沒有理由繼續往聚集人士方向前行,進入暴力中心範圍。加上他攜帶的物品顯示他有備而來,需要時可支援示威者。

東區醫院護士稱下班回家路過 聽到呼救聲上前查看 官拒接納:對叫囂聲避而不談

任職專科護士的第四被告賴恒基供稱,當日早上從東區醫院乘地鐵到尖沙咀,打算乘車返回馬頭圍的住所(當時港鐵屯馬線尚未開通)。他經過案發地點時,聽到附近傳出類似「嗌救命」及有人問有無人懂急救的聲音,於是急步向聲音來源方向查看有無傷者。

黃官則反駁指,雖然當時屯馬線還未通車,但被告大可以乘港鐵到旺角、油麻地、太子或樂富站,再轉車前往或步行至馬頭圍邨,必然比乘地鐵到尖沙咀站更好,因該處附近已沒有巴士。

黃官又指,被告既已知道紅磡海底隧道已封路、沒有巴士,亦知道發生了理大事件,質疑他為何需要到尖沙咀東、理工大學附近食早餐。黃官亦質疑被告在庭上對於現場聽到叫囂聲避而不談,也沒有理由在袋內存放11個口罩。基於以上,黃官拒絕接納賴的證供。

女被告稱患病不能長時間走路 官拒信路過:當日沒理由散步達4小時

第七被告葉佩珊供稱患有寬關節發育不健全症,行路「趷下趷下」,不能夠長時間走路,也不能跑步。案發當日凌晨,她因不開心而到住所附近的尖沙咀散步,至清晨約7時到達尖東的餐廳吃早餐,惟離開餐廳後遇上示威人群,被夾在中間「推來推去」,最終被捕。

黃官認為,若葉身體有毛病、行動不便和有腳痛問題,沒有理由會散心行路達4個小時。再者她從沒解釋為何凌晨散步時需要帶一個這麼大的背囊,而背囊內有衫、泳鏡、鉸剪及鎅刀。黃官又指,當時社會事件持續了約5個月,葉卻聲稱不知道聚集人士在做什麼,令人難以置信,因此不接納她的證供。

女被告稱跑步經尖東被捕 官:解釋不到為何攜大背囊跑步

第八被告羅芷君供稱有跑步的習慣,當日跑步回學校,惟經過尖沙咀時被捕。她解釋防毒面罩是用來防避催淚煙、白色手套是用於做體能及行山、單車頭盔是借給朋友供她滾軸溜冰用。

黃官則指,羅聲稱於8時05分在7-11便利店外吃早餐,期間小路人流與平日差不多,沒有人慘叫或嗌救命,也沒有警察,與庭上其他證人的證供不吻合。

黃官又指,當時羅攜帶一個大型的黑色背囊,內有一個頭盔、一副泳鏡、一副護目鏡、一個防毒面具,卻沒有任何吻合跑步及上學的物品,例如學校文件、電腦或做運動後換的衫,而被告未有解釋為何要帶大背囊跑步,因此不接受她的證供。

官質疑女被告為了一杯焦糖朱古力前往衝突地區吃早餐不合理

第九被告王伊婷供稱任職手錶銷售員,案發當日需到尖沙咀海港城上班,由於下午需出席三伯伯的撒灰禮,所以穿著黑色外套及短褲出門。她上班前打算到尖東文華中心吃早餐,途中見到一批疑似示威者,之後她突然被大群人士從後湧上推撞,最終被警察指示「唔好郁,舉高雙手,除口罩」,及後被捕。

黃官則指,王既已知悉尖沙咀封站及有理大衝突,看不到她為何會選擇前往尖沙咀東新文華中心的Delifrance,而不到一街之隔的寶勒巷查看該處的Delifrance有否營業。再者,就算寶勒巷的Delifrance已結業,當她知道尖沙咀的情況後,「沒有理由為了一杯焦糖朱古力前往新文華中心。」

王被搜出一支鐳射筆,她解釋是工作時用作檢查手錶的夜光功能。黃官指鐳射筆非貴重物品,被告從沒解釋為何不能把它放在公司,而需要攜帶在身。黃官又質疑,被告既然懂得自動遠離示威者及穿著螢光上衣,以避免招惹嫌疑,但她卻會隨身帶鐳射筆出街,加重自己的嫌疑,因為不接受被告的解釋。

官:若要遠離聚集人士必能成功 被告偏偏被圍捕 裁非無辜過路者

黃官指,任何人在案發時段身處於科學館廣場,必然會知道該處發生了非法集結。聚集人士雖然有100至200人,但他們步伐緩慢,而且科學館廣場地方大,任何人若想遠離聚集人士,必然能成功,偏偏7名被告是被圍捕的135人當中一員。

黃官憑各人身上搜得的示威常用物品,包括口罩、護目鏡、生理鹽水等,裁定他們並非被困在非法集結中的無辜過路者,而是有備而來,準備參與在場的非法集結。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曾經作出受禁行為,但各人至少藉著自己出席去鼓勵或協助其他在場的非法集結者,故裁定所有人非法集結罪成。

黃官又根據第四被告賴恒基身上的物品,指他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其實是以協助非法集結的受傷人士的方法,支持非法集結的延續。」

至於第九被告王伊婷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黃官指她在非法集結中攜帶示威者常用的鐳射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理是她有意圖使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裁定罪成。

另外兩名被告鄧朗言(被起訴時 16歲,現19歲)及吳鎮鋒(被起訴時 19歲,現23歲,學生)則於開審時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黃官將鄧朗言的案件押後至1月8日判刑,並准他繼續保釋外出。餘下8名被告,黃官下令替他們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明年1月22日判刑。第七被告葉佩珊現時以輪椅代步,黃官批准她保釋候判,另外7名被告則須還柙。

控罪指9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王伊婷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856/2020

相關報導:
【理大圍城】兩男生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 暫定11月判刑 7人不認罪受審

【理大圍城】7人否認尖沙咀非法集結 護士警誡下稱聽慘叫聲 查看是否有傷者需治理

【理大圍城】被告稱於合法遊行獲派防護裝備 控方質疑和平示威毋須派工具

【理大圍城】被告供稱上班途中遇示威 穿黑衣因下班後需出席家人撒灰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