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示威者響應「圍魏救趙」,警方在油麻地圍捕共213人,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14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一人認罪,今(7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劉綺雲指從汽油彈的數量,以及遺下的磚頭、雨傘、頭盔及鎚等物品,可見示威者屬有備而來,暴動是有組織及計劃,不過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屬安排、帶領、號召或鼓吹的角色。5名被告案發時年僅14至15歲,現年介乎18至19歲,劉官判5人入教導所。至於餘下10名被告,劉官考慮各人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服務社區和學校、恰當運用法庭時間及案發時不足21歲等因素,予以減刑,判監3年10個月至4年1個月不等。
以下為各被告判刑:
14歲女童(現18歲):教導所
李樂庸(又名李俙潼,現19歲):教導所
鄧燁明(案發時15歲,現19歲):教導所
李文彬(案發時15歲,現19歲):教導所
林紫晴(案發時15歲,現19歲):教導所
孔君濠(案發時21歲,現25歲):監禁4年1個月
桂雋豪(案發時19歲,現23歲):監禁3年10個月
黎俊文(案發時21歲,現25歲):監禁4年1個月
劉達森(案發時18歲,現22歲):監禁3年10個月
李德輝(現26歲):監禁4年1個月
魏健(案發時17歲,現21歲):監禁3年10個月
譚樂軒(案發時20歲,現23歲):監禁4年1個月
譚文駿:監禁4年1個月
譚伯全(案發時24歲,現28歲):監禁4年1個月
田浩輝(案發時20歲,現24歲):監禁3年10個月
官:本案暴動有組織及計劃 惟被告非帶領者
暫委法官劉綺雲指,本案暴動發生於商住大廈林立的地區,觀乎汽油彈的數量、涉案物品的性質,以及眾人遺下的磚頭、雨傘、頭盔、剪刀、伸縮棍及鎚等,可見示威者屬有備而來,可謂一個有組織及計劃的暴動,情節嚴重。有被告曾要求法庭考慮判處勞教中心,但劉官指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所以拒絕索取相關報告。
劉官又指,被告知悉及意識到案發位置發生大規模的對峙,藉人多勢眾來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助長暴動者的氣焰,不過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屬安排、帶領、號召或鼓吹的角色,遂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
5人案發時年僅14至15歲 判入教導所
首5名被告在案發時年僅14至15歲,現年18至19歲,5人的教導所均指各人適合接受教導所訓練。劉官考慮教導所最高羈留期為3年,被告在獲釋後一段時期仍須接受懲教的後續監管,能進一步確保他們不會重蹈覆轍,對被告個人及社會而言是最有利的處置方式,因此判5人入教導所。
官:各人候審期間積極生活、恰當運用法庭時間 予以扣減5個月
另外10名年逾21歲的被告,劉官指部份被告沒有攜帶任何裝備,另一些被告雖攜有口罩和手套等物品,但這些物品性質只用以遮掩、保護或藉此壯大聲勢,不會構成加刑因素。第八被告黎俊文攜有一卷黑色膠紙,劉官指可用來結紮障礙物,但沒有證據暴動現場有人使用類似的膠紙,故不會就此加刑。
劉官指10名被告雖然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但從求情信內容可見各人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服務社區和學校,可謂進入了更生階段,因此各人均獲減刑2個月。此外,劉官指各人恰當運用法庭時間,雖有傳召證人作供,但所花費的時間有限,審訊最終亦能如期完成,因此各人再獲扣減3個月。
對於辯方求情指案件歷時逾3年,劉官則指當時警方有大量同類案件需要處理,案件流程需時是可以理解,不構成減刑因素。
5人案發時不足21歲 獲額外扣減3個月
其中桂雋豪、劉達森、魏健、譚樂軒和田浩輝案發時不足21歲,可有即時監禁以外的判刑選項,但5人現時已超過21歲,唯一合適的刑罰只能是監禁,劉官就此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上述5人判監3年10個月,餘下5名被告則判監4年1個月。
第十二被告譚樂軒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劉官指他在大型暴動中管有鐳射筆,且屬第4級別,考慮隨時可取出使用等因素,判監7個月,其中3個月與暴動刑期分期執行,譚的總刑為4年1個月。
控罪指15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譚樂軒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或約於11月19日在寶靈大廈外附近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 799/2020、DCCC 462/2021 (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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