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初選47案前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進行交付程序轉介至高等法院。整個聆訊屬交付審判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傳媒報道受 《裁判官條例》第87A條所限制,只可報道有關審訊的基本資料。惟《大公報》 在案件再訊的翌日(9月24日)以「『初選』案至少兩被告轉污點證人」為題,連番以「消息指」的方式報道部分庭上內容,以及一些庭上未提及的內容。《大公報》是否違反報導禁令?司法機構指不評論會否跟進,但指出起訴決定必須經由律政司司長同意。律政司則稱不評論。
《大公報》在案件再訊的翌日(9月24日)A7版,以「『初選』案至少兩被告轉污點證人」為題報道,以「消息指」的方式提及部分87A條限制以外的聆訊內容,又引述「消息人士、知情人士」的說法,暗示有獲得保釋的被告牽涉在內。
有不願具名的律師指出,正如《刑事程序條例》第9P條對報道保釋的限制,目的旨在保障司法體系的公正(integrity of the court system),因為案件日後有機會在高等法院處理,陪審團若看到有關報導,或留下錯誤印象,影響其對案件裁決。律師又表示,對司法機構和律政司的態度感到奇怪,認為《大公報》的報導明顯超出了《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的報導限制,反問「係咪都要睇佢哋面色?」
本網分別向司法機構及律政司查詢,《大公報》是否違反《裁判官條例》、當局又會如何跟進事件。司法機構回覆指,不評論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就報導涉及交付程序聆訊中的內容限制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必須由律政司司長或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律政司則指不宜評論。
初選47人案在9月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處理交付高院程序,需押後至11月29日再訊
案件一旦進入交付審判程序,傳媒報道受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87A條限制,只可報道有關審訊的基本資料,包括:
(a) 法院名稱及裁判官姓名;
(b) 案中各方及證人的姓名、地址、職業及年齡;
(c) 被控人被控告的罪行或其摘要;
(d) 在該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姓名;
(e) 裁判官將被控人交付審訊的任何決定,以及裁判官處理被告人並沒有被交付審判的案件的任何決定;
(f) 被控人被交付審訊的控罪或其摘要,以及交付所至的法院;
(g) 延期所至的日期及地點;
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所指,如在違反條例的情況下發布或廣播報道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