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元朗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現年46歲的停車場東主鄧嘉民被指向黑衣人投擲地盤燈及木棍,事發後即離港數天。他事隔逾2年被起訴,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受審後今(26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兩罪成立,還柙至12月23日判刑。辯方曾傳召於元朗黃屋村經營餐廳「南山軒」的女子黃詠恩作供,以證明被告當晚用膳至凌晨12時半,案發時不在場;但暫委法官陳慧敏認為證人非誠實可靠。控方透露被告有3項案底牽涉6罪,其中一條同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9年。陳官要求控方提供暴動16分鐘期間的傷者人數,但控方指沒有紀錄顯示有人受傷。陳官問:「有啲白衣人用藤條棍打黑衫人,有冇人報警?」控方表示「無紀錄」。陳官追問:「咁奇怪?佢哋受傷都唔去報警?」控方表示:「我唔去猜測。」
報稱為商人的鄧嘉民(現年46歲)否認一項暴動及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他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控方為外聘大律師伍家聰。
控方案情指,2019年7月21日晚上,逾20名身穿白衣、手持木棍或藤條的人在英龍圍聚集;現場亦有另一批穿黑衣的40人聚集。至22日凌晨12時03至05分,白衣人增至40人,當中包括被告。他身穿白色T恤,有「Levi's」標誌,沒有戴口罩,攜帶一個印有「VLTN」的黑色袋。其後白衣人指罵黑衣人並演變成暴力,被告被拍攝到拾起地盤燈擲向黑衣人。部份黑衣人跑向元朗站,被告與白衣人追趕他們至J出口。被告拾起木棍擲向黑衣人,並留在J出口與白衣人聚集,對峙期間被告手持藤條。最後白衣人在近J出口大堂襲擊約30名黑衣人,被告逗留至12時16分離開。
辯方證人指被告逗留餐廳至凌晨 官:非誠實可靠
被告否認片中人是他本人,並傳召辯方證人、於元朗黃屋村經營餐廳「南山軒」的女子黃詠恩作供,以證明被告不在場。黃供稱,被告為熟客,於7月21日晚9時被告與友人到其餐廳用膳,並逗留至凌晨12時半。黃表示於凌晨12時半離開時,仍見被告在餐廳內。
辯方證人、於元朗黃屋村經營餐廳「南山軒」 黃詠恩
暫委法官陳慧敏於裁決時指,辯方證人黃詠恩並非誠實可靠證人,其證供對辯方案情沒有幫助。因她在3個半小時期間,並非一直與被告一起。她可能因前往洗手間及服務顧客,而未有留意到被告是否曾經離開。黃又供稱,被告為多年的熟客,但當控方展示被告案發及被捕後的相片時,她卻表示該人並非被告。陳官認為黃不可信,因被告可更改髮型及選擇是否佩戴眼鏡,因此,黃不能單靠上述兩項因素辨認被告。
陳官又指,雖然被告在事發後的7月22日離開香港,並於28日回港,但她不會視作犯罪後逃避警方的行為,因他有很多原因選擇離港。
官裁定被告為相中人 並指他在審訊時刻意改變髮型以顯得不同
控方主要依賴相片及片段證明被告的行為。陳官指,由於被告在3天審訊期間均佩戴口罩,因為法庭沒有機會對比其臉部特徵是否與片中人相符,只能透過被告在警署的照片、身份證的照片及《明報》所拍攝的案發照片作比較。陳官認為身份證照片真實反映被告於2019年7月時的髮型。至於在警署的照片距離案發時26個月,但被告的髮型相似,只是頭髮更長。陳官亦發現被告並非慣常戴眼鏡。
陳官指,《明報》的照片顯示相中人有粗眉及長耳朵,身形略胖有肚腩,頭髮短並右邊分界。陳官留意到,相中人與被告的特徵相同,因此肯定被告就是相中人。而被告在法庭審訊時,故意改變髮型及佩戴眼鏡,以令自己顯得與相中人的容貌不同。
官:被告為其他暴動者帶鼓勵
陳官指,被告為暴動參與者之一,他曾經向黑衣人投擲地盤燈及木棍,並用藤條指向對方。他是暴動的主要參與者,憑身處現場及作出行為,為其他暴動者帶來鼓勵。
對於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共同目的造成他人身體受傷害,陳官並不接納其說法,因在暴動罪毋須證明額外共同目的,只需要證明其參與意圖。因此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官:白衣人有預謀並故意將藤條帶到犯罪現場
至於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陳官同意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傷人,而魯莽並不足以構成犯罪。陳官檢視證據後發現,白衣人之間達成共識要用木棍藤條襲擊黑衣人,而被告身穿白衣及手持藤條,他屬於白衣人及協議傷人的一份子。
辯方指被告所持的藤條只是在附近拾到,但陳官並不同意,她指藤條有80厘米長,容易襲擊遠距離的人,而且質地堅硬不易彎曲,末段則綁有藤繩以便手持。另外,當時有眾多白衣人亦手持藤條。因此陳官認為白衣人有預謀並故意將藤條帶到犯罪現場。
辯方亦提出,沒有證據顯示在該暴動時段有人受傷,這減低傷人的意圖。惟陳官不同意,她指雖然藤條本質並不致命,但用作襲擊會導致嚴重身體傷害,例如皮膚裂傷甚至流血。另外,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作出傷害他人行為,但他用藤條作為武器,鼓勵其他白衣人傷人。陳官裁定,被告預料到用木棍藤條襲擊,無可避免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因此裁定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控方指被告有串謀意圖傷人案底 曾判監9年
控方透露,被告有3項案底,涉及6條控罪,其中一條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即與本案相同,最後判9年監禁。被告在香港出生,學歷至中學程度,案發時經營停車場生意,月入3萬。被告已婚並育有26歲兒子,但與妻兒分開居住。被告有一名女友,對方有5歲女兒。被告表示沒有三合會背景。
官問及傷者人數 控方:無紀錄有人受傷
陳官要求控方提供本案暴動16分鐘期間的受傷人數,但控方指沒有紀錄顯示有人受傷。陳官問及該名不省人事的白衣男子,控方表示他因心臟病發而倒地。陳官再問:「有啲白衣人用藤條棍打黑衫人,有冇人報警?」控方表示「無紀錄」。陳官追問:「咁奇怪?佢哋受傷都唔去報警?」控方表示:「我唔去猜測,案件主管同我哋講呢個時段紀錄上無人受傷。」
官問為何黑衣人出現在英龍圍村口
陳官另希望了解為何白衣人會在場。她指當時有白衣人手持「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發泡膠牌,理應事先製作好。她問:「點解會有呢啲牌?點解白衫人打黑衫人?」陳官再問為何有黑衣人站在英龍圍的村口牌坊位置,「點解會有黑衫人企喺度?」她著辯方在求情陳詞交代,辯方回答:「我會考慮。」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案件編號:DCCC 6/2022
審訊第三日
辯方證人「南山軒」老闆稱被告用膳至凌晨12時半 特別記得因7.21後「冇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