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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3名白衣人認罪 官指案情嚴重批早有預謀 押至1.23判刑

【元朗7.21】3名白衣人認罪 官指案情嚴重批早有預謀 押至1.23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元朗站的7.21「白衣人」襲擊事件,4名白衣人事隔近4年於前年被控暴動和串謀傷人罪,其中一人已於去年認罪,判囚4年7個月。其餘三人的案件原訂周一(13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惟3人分別改為承認暴動及傷人罪。法官謝沈智慧批評,本案早有預謀,案中白衣人早有準備,認為性質嚴重,「有晒牌寫住『保衛元朗』嗰啲,大部分着住白衫,攞住類似武器」,又質問辯方「會咁啱着晒白衫、攞晒藤條,其他人又着住白衫、戴晒手套去?」案件押後至1月23日判刑,三名被告須還柙候判。

3名被告:吳偉德(報稱職業為保安員,39歲)、王浩昇(報稱職業為地盤工人,29歲)及鄭文傑(報稱職業為商人,44歲),承認一項暴動罪。其中吳偉德及王浩昇另外承認串謀傷人罪。鄭文傑則否認串謀傷人罪,控方申請將該控罪存檔法庭,獲謝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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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被告鄭文傑及女親友(資料圖片)

控方庭上播放案發片段 約百名白衣人衝入付費區追打市民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靖頎代表陳詞。控方準備了一段約38分鐘的精華片段作為案情撮要的一部份於庭上播放,片段由多條閉路電視片段、市民提供的片段及媒體片段以順時序的方式剪輯而成。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於當晚的直播片段亦有被控方剪輯到精華片段中。

控方案情指,2019年7月21日晚上10時40分至43分,一群白衣人經元朗站F出口衝入該站付費區並襲擊付費區內的人,一群黑衣人其後於付費區內聚集。精華片段畫面顯示,該群白衣人進入車站時,正手持「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牌及綁有紅色旗幟的藤條。

首次襲擊後,再有多批人數由約20至不少於50人的白衣人先後經不同出口進入元朗站,並於站內聚集和襲擊黑衣人和在場市民,當時雙方發生激烈爭執,並迅速升級為暴力衝突。

當時,白衣人曾多次以木棍、藤條和徒手拍打元朗站內的閘機和玻璃圍欄,揮動手中的藤條、木棍、雨傘等武器威嚇及襲擊黑衣人,白衣人亦有向黑衣人和其他市民投擲水樽、木棍、竹竿等雜物,並向黑衣人叫囂和作出挑釁性行為,挑釁黑衣人進入非付費區,白衣人當時亦有襲擊記者和勸阻白衣人施襲的市民。

當晚約11時02分,約100名於站內的白衣人衝入付費區,大部分白衣人首次木棍、藤條和雨傘等長條形物件,付費區內的黑衣人和其他現場市民隨即從大堂經樓梯及扶手電梯跑上月台,白衣人緊隨其後,並以木棍、藤條及雨傘追打黑衣人和其他市民。

於當晚約11時05分,白衣人陸續走上月台,於月台上聚集和追打月台上的人士,大部分白衣人手上持有藤條、木棍和雨傘等長條形物件,高峰期共有約70名白衣人聚集於月台上。白衣人亦有指罵和威嚇當時一輛停站列車內的人,其後更衝入車廂施襲,以木棍、藤條、雨傘及雪糕筒等物件襲擊車廂內的人。

於月台及車廂內的施襲持續至當晚約11時14分,白衣人於列車離開後經不同出口離開元朗站。

控方陳詞時亦指出受襲控方證人的傷勢,多名證人被襲擊至多處出現血腫及瘀傷的情況,亦有證人於襲擊後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第一被告參與月台與大堂襲擊 以藤條揮向市民

控方亦就每名被告剪輯了片段,展示每名被告案發時所作出的行為,並指出三名被告於案發時皆有在白衣人群中聚集並且參與襲擊。根據片段,三名被告都曾手持藤條進入站內及在月台上聚集,第一及三被告皆有用藤條揮向站內的人,而第一及第二被告則都有參與月台上的襲擊。

就第一被告吳偉德,控方指他於案發當晚約10時57分,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經B出口進入元朗站,並於約10時59分跳入F出口附近的付費區,與其他白衣人一起襲擊一名灰衣男子,其後離開付費區,並於約11時02分,再次與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片段顯示,吳再次進入付費區後,曾多次在連接月台與大堂的樓梯上揮拳襲擊兩名男子。

其後,吳於約11時08分,在停站列車車廂內,站在列車乘客與月台上其他白衣人之間,並於約11時09分以手指指向車廂內的乘客。

根據片段,吳偉德於約11時10分脫下他的白色上衣,遞給另一名白衣人後在月台上赤裸着上身走動,其後換上灰色上衣,並於約11時14分與其他白衣人一起離開元朗站。

吳偉德於案發時身穿白色T-shirt及藍色牛仔褲,戴上一對手套,但並無佩戴口罩或使用蒙面物品。

第二被告向港鐵車廂內市民投擲物件 及後駕車離去 

就第二被告王浩昇,控方指王浩昇於案發當晚約6時45分離開天水圍天悅邨住所,身穿白色T-shirt、黑色短褲及黑色白底的運動鞋,並背着一個斜孭袋,離開住所時並未有佩戴口罩。

於案發時約晚上11時03分,被告戴上口罩,手持藤條,經由G出口進入元朗站,並跑向閘口與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並於約11時06分在月台於其他白衣人聚集,期間王曾兩次用力向停站列車車廂方向投擲物件,更於11時09分至12分手持藤條進出列車車廂,並在月台走動。

列車開出後,王浩昇於其他白衣人一同離開月台,經B出口離開元朗站,並於約11時17分在朗日路的停車場與數名南亞裔人士出現,其中一名南亞裔人士當時脫去白色上衣,王則除下口罩,並登上一輛登記號碼為TX852的私家車後,駛離停車場。控方其後證實,王浩昇於案發時為TX852的登記車主。

王最後於7月22日凌晨4時20分返回天水圍住所,並於同日於住所被警方拘捕。

控方亦指出,經政府化驗師進行形象比對後,案發錄影片段中有一名嫌疑人的紋身與王浩昇左上臂的紋身在色調及總體外觀上沒有未能解釋的差異,而且形狀和大小吻合,及後亦確認該嫌疑人為王浩昇。

手持綁有區旗藤條 第四被告曾指示白衣人走向閘機

對於第四被告鄭文傑,控方指鄭於當晚約10時48分手持藤條由形點進入元朗站,與其他白衣人於非付費區聚集,並於約10時50分衝前於非付費區內將藤條揮向付費區內的人,其後亦再次手持藤條揮向付費區內的人。據控方片段所示,鄭文傑所持的藤條上綁有一片區旗,鄭亦於10時52分指示白衣人走向閘機方向,其後鄭手持藤條與部分白衣人走向閘機方向。

控方案情續指,鄭文傑於約10時59分手持藤條進入近F出口的付費區,而當時有數名白衣人正於付費區內襲擊一名灰衣男子,鄭文傑其後於約11時02分隨其他白衣人衝入付費區並追著黑衣人和市民。

於約11時07分,鄭文傑與其他白衣人一起步上月台的樓梯,但片段未有顯示鄭文傑到達月台後的行為。鄭文傑及後於約11時13分經樓梯離開月台,再與其他白衣人離開元朗站。

三名被告均同意控方所宣讀的經修訂案情撮要。

被告背景方面,第一被告吳偉德有3宗非同類案件的刑事紀錄,涉及3項定罪。第二被告王浩昇有4宗案件的刑事紀錄,涉及9項定罪,其中包括刑事恐嚇,被法官指出與暴力相關。第四被告鄭文傑有5宗案件的刑事定罪紀錄,涉及9項定罪,其中包括刑事毁壞等與暴力相關的罪行。三人均為中三畢業,且無三合會背景或吸毒習慣。

辯方:吳偉德曾嘗試平息紛爭

第一被告吳偉德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希望將案情分開三部分審視,遭到謝官則質疑辯方做法,稱「我唔明點解要分開三部分」,並指出即使被告並無參與整個暴動,但只要過程中有參與,便構成暴動,「暴動唔一定要一開始就喺度,見到有人暴動之後去參與,都係睇之前嗰班人做緊乜嘢」。

辯方表示明白,但解釋稱分開後可以聚焦審視被告所作出的行為,並認為吳偉德主要只牽涉第二部分,即衝入付費區後於樓梯間所作出的行為。

辯方續指,片段顯示吳偉德當時曾站在白衣人與車廂內的人之間,認為當時的目的是分開兩邊人士。惟謝官對此說法表示質疑,更指出吳偉德其後亦有以手指指向車廂內的人,作出疑似挑釁的動作,指「我唔係好知道佢做乜嘢啦,好似係到攔住車廂嘅門口。離開咗又有另一個人攔住,之後又走過嚟做啲挑釁嘅動作」。

辯方解釋指,當時雙方仍然持續對罵,吳偉德以指着車廂內的人是希望車廂內的人停止挑釁,「目的係分隔兩邊平息紛爭嘅」,又稱片段清晰錄得吳當時曾大叫「唔好再挑釁」,但控方則稱只能清楚分辨「唔好再」三字,未能確認當時吳的句子是否「唔好再挑釁」。謝官於觀看影片後亦認同控方說法,指完全聽不到「挑釁」二字。

量刑方面,辯方引用另一白衣人程偉明案的判刑,指兩人的角色與所做行為相若,二人的行為皆於當晚10時46分至11時02分作出,因此希望量刑起點同樣為4年半。

官指案件早有預謀 犯案並非一時衝動

辯方又引用梁天琦案有關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的因素,指吳偉德並非主導者,希望法庭考慮此點。謝官則反駁指,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其早有預謀,即使吳偉德並非主導者亦不構成減刑因素,最多只屬不加刑的因素,狠批「咩叫一時衝動?會咁啱着晒白衫、攞晒藤條,其他人又着住白衫、戴晒手套去?」

辯方表示明白,但亦指出被告最後離去時將白色上衣遞向他人是因為該人臉上受傷,希望該人能夠以衣服遮蓋傷口,並無換衫喬裝的意思。謝官則指暴動中的白衣人早有準備,「有晒牌寫住『 保衛元朗』嗰啲,大部分着住白衫,攞住類似武器」,重申本案重點不在於被告是否有預謀而是整場暴動是否有預謀,「唔係佢有冇預謀,而係呢個暴動有冇預謀。」

辯方最後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的因素,從而給予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又指被告於破碎家庭長大,過去雖曾犯下多宗刑事罪行,但最近的一宗案件發生於18年前,而且所有定罪都非同類案件,希望過往的定罪紀錄不會構成加刑因素。

辯方指明白對公眾滋擾、群體關係影響嚴重 稱王浩昇屬追隨者

代表第二被告王浩昇的大律師求情時則指,明白7.21暴動的嚴重性,被告亦同意案件十分嚴重,而且對公眾滋擾、群體關係的影響嚴重,認為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是被告認罪,縱使被告於開審日期訂定後方選擇認罪,但仍然於提訊期間,因此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最大四分一的刑期扣減。

辯方又指,王浩昇於案中的角色是追隨者,並無主動策劃,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惟謝官再度重申,暴動罪需要視乎整體,沒有主動策劃只能作為不加刑的因素,而堅稱未有用藤條襲擊任何人亦不能減低罪責。

有關第二被告的量刑方面,控方呈上了同案已認罪的第三被告鄧兆雄的判決理由書。辯方稱鄧兆雄案中,原審法官就串謀傷人一罪有原則性錯誤,判刑高於控罪最高刑期,惟謝官認為控方呈交鄧兆雄案作為判刑準則是希望法庭顧及同案各被告會否出現判刑差別(disparity),因此希望聚焦於此方面的考慮,「有可能要考慮有冇disparity」。辯方表示同意,亦希望法庭能夠參考鄧兆雄案,判處第二被告的兩項罪名同期執行。

鄭文傑指示白衣人屬單次事件並非主導者 強調藤條未有擊中人

就第四被告鄭文傑的量刑,代表鄭的大律師表示可以參考另一白衣人林啟明案中,4年8個月的量刑準則。辯方認為,鄭文傑與林啟明的行為相似,兩人案發時皆有揮動藤條但未有證據顯示揮打到任何人,亦未有直接攻擊黑衣人。

另外,辯方亦指兩人都有走上月台並參與月台上的暴動,但二人並非主導者,亦未有片段顯示他們在月台上所作出的行為,因此未能斷定兩人於月台上有襲擊車廂內的人。

辯方亦就鄭文傑指示白衣人走向閘機方向的動作作解釋,指該事件是單一事件,承認當時被告有指示白衣人向一邊走但強調並非指揮角色,認為此事件並不應該構成加刑因素。

對於過往的犯罪記錄,辯方稱兩項暴力相關的刑事毀壞的定罪紀錄都已經過去27年,希望法庭不要考慮上述兩項刑事毀壞的定罪紀錄。

謝官批評辯方上述說法,認為就算定罪紀錄不作加刑因素,都不能否定被告曾犯下上述罪行,「就算唔作加刑因素,但都唔可以話佢從來冇暴力案底,唔可以 out of character。」

辯方求情時指,雖然被告審前覆核和開審日期訂定後方認罪,但認為認罪令證人不需要出庭作證,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希望法庭能夠給予最高的四分一的刑期扣減。

辯方又指,被告呈上了求情信與義工證書,認為可見被告熱心公益,因此希望法庭能夠給予3個月的減刑。

謝官對此表示質疑,斥過往案例義工活動通常都只扣減一至兩個月的刑期,質問辯方「有咩案例」。

控辯雙方陳詞後,法官宣布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第四被告鄭文傑的擔保被取消,三名被告期間須還押候判。

本案一共有4名被告,其中第三被告鄧兆雄(42歲,司機)已於去年4月承認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串謀傷人罪,判囚4年7個月。

至今共12名白衣人罪成 另有8名非白衣人受審後罪成

7.21元朗站的「白衣人」襲擊事件,連同本案的3名被告,至今共有14名白衣人被起訴。當中罪成的人分別為: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程偉明、鄧嘉民和鄧兆雄,被判囚3年9個月至7年不等。蔡立基則原審時罪成,判囚6年,經上訴後獲撤罪。

而原審時罪脫的王志榮,經律政司上訴後,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出錯,下令發還重新考慮裁決,將於1月22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此外,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另外6名非白衣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將於1月22日求情,2月27日判刑。另一名43歲會計師何贊琦去年4月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2年9個月。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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