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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辯方證人「南山軒」老闆稱被告用膳至凌晨12時半 特別記得因7.21後「冇生意」

【元朗7.21】辯方證人「南山軒」老闆稱被告用膳至凌晨12時半 特別記得因7.21後「冇生意」

【獨媒報導】2019年元朗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43歲爛地停車場東主鄧嘉民被指連同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等施襲,事隔逾2年才被拘捕及起訴。他否認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今(11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續審。被告一方傳召辯方證人、於元朗黃屋村經營餐廳「南山軒」的女子黃詠恩作供。黃表示餐廳於2023年結業,2019年期間被告為熟客,7月21日當晚9時被告與友人到餐廳用膳。黃於凌晨12時半先行離開,而被告與朋友仍逗留,於是黃著被告自行關門。被問到為何會記得當晚情況,黃表示當晚特別,「因為就係由嗰日(7月21日)開始,我公司就冇生意。」另外在控方盤問下,黃承認過往曾因藏有危險藥物及售賣翻版而被定罪。案件押後至10月3日結案陳詞,11月4日裁決。

報稱為商人的鄧嘉民(43歲)否認一項暴動及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他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控方舉證完畢,暫委法官陳慧敏昨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一方傳召辯方證人、於元朗黃屋村經營餐廳「南山軒」的女子黃詠恩。

「南山軒」老闆稱被告為熟客 雙方見面逾70次

黃詠恩供稱她現年40歲,育有一名小孩。她與丈夫自2014年起一同經營餐廳「南山軒」,她是持牌人,直至2023年9月因被「新鴻基地產」收地而結業。她指「南山軒」位於黃屋村,地點接近英龍圍,從元朗站J出口步行5分鐘可抵達。但她並非居住於黃屋村。

黃表示餐廳3層高,於2019年期間共有7名職員,包括她與丈夫。黃指地下可擺放16張桌子,而一樓及二樓則提供為私人房間。黃認得被告是公司熟客,他每月會與朋友到餐廳晚膳約3次,已維持約兩年。辯方問雙方是否見面逾70次,黃同意。黃表示餐廳平日晚上11時關門,她與丈夫則於凌晨12時半下班離開。但她會容許熟客包括被告逗留更長時間,並著對方自行關上門。

證人稱案發晚被告留至12時半未離開 又透露自7.21起無生意

黃憶述,7月21日晚發生「暴動同打交」,當晚9時被告與朋友等10人到餐廳三樓晚膳,但不記得其衣著,只記得他有戴眼鏡。當晚凌晨約12時25分被告結帳,並由黃收錢。黃表示自己與丈夫於凌晨12時半先行離開,而被告與朋友逗留在三樓繼續晚膳。辯方大律師 David Boyton 問到為何會特別記得當晚情況,黃表示當晚特別,「因為就係由嗰日開始,我公司就冇生意。」被問到有否聽到元朗站傳來噪音,黃表示聽不到,但指黃屋村的村民下班回來後,有向她告知西鐵站情況。黃又指在7月21日後,被告間中會到餐廳光顧,他亦有出席去年9月14日的餐廳結業派對。

證人稱「由9點幾到我收工,佢(被告)都喺度」

在控方大律師伍家聰盤問下,黃詠恩表示於今年8月27日被要求作供,但她清楚記得5年前被告有到餐廳。另外,在控方追問下,黃稱被告在7月20日、22日及23日均沒有到餐廳晚膳。黃解釋記得是因7.21事件後,「嗰個禮拜都幾特別,因為我冇生意。」

黃表示7月21日晚有很多客人,約9時她上三樓招呼客人時見到被告,她平均每隔15分鐘會上去服務客人。控方質疑:「咁樣係咪會滋擾客人?」黃反駁:「客人嚟到唔需要招呼咩?你去到每間餐廳都要 service,如果唔係點樣營業。」而其他客人於晚上9時半開始散去,只剩下被告與朋友。黃又指,自己於凌晨12時半離開之際,見被告仍然在三樓,「我話:『我走啦,你走之前幫我拉埋道門。』」

控方指,若有客人離開餐廳再返回,黃是不會留意到。黃不同意,並強調餐廳只有正門,她必定會看到所有經樓梯並從正門離開的客人,「經過都會望一望」,但當晚沒有目睹有人「行上行落」。控方質疑,即使黃留意到該客人,亦未必知道其身份。黃回答:「經過望到會知道係邊個,唔知名都認得樣。」黃最後指:「總之由9點幾到我收工,佢(被告)都喺度。」

證人承認曾因藏危險藥物及賣翻版被定罪

控方又問相比被告當時與現在的髮型,是否有改變。黃表示沒有轉變,並補充指他一直都是將頭髮向後梳。控方展示持棍男子在元朗站出口的照片(控方指稱為被告,但辯方爭議),該男子的髮型是右邊分界。黃表示不認識相中人,但承認其髮型與被告不同。控方指出,被告現時的髮型與案發時不一樣;黃則強調是一樣。控方另展示入境處資料顯示的被告相片;黃亦表示沒有見過相中人。控方最終指出,黃並非說出真相;她否認指:「我有講出真相。」

控方亦問及,黃是否於2001年因藏有危險藥物而被定罪,另因售賣翻版而被定罪。黃確認,並指前者發生時自己年僅18歲。在辯方覆問下,黃確認兩罪均沒有被判監禁,前者被判感化令。

辯方案情已完結,案件押後至10月3日結案陳詞,11月4日裁決。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案件編號:DCCC 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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