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2019年7.21元朗站白衣人襲擊事件,其中一名被告王志榮經審訊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脫。律政司針對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原審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裁決。案件今(26日)於區院作結案陳詞,法官提問圍繞案中的關鍵證物,即從被告住所搜獲的一雙綁有黃色鞋帶的黑色波鞋。辯方爭議被告並非波鞋的唯一擁有者,不排除被告與其他人共同擁有該雙波鞋,又指波鞋款式「好明顯係抄嘅」。葉官押後至4月3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王志榮(55歲,運輸工人)早前與鄧懷琛、吳偉南等人一同受審,王獲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去年8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
原審時爭議身份辨認 官認為被告非影片中人 裁脫罪
原審時控方案情指稱,王志榮在7月21日晚上10時40分後,在元朗站的非付費區內叫罵、挑釁、投擲物品和親自參與襲擊一名穿黑衣、戴灰色頭盔的男子。王其後闖進付費區及跑到月台,曾經舉起藤條指罵列車車廂內的人及拍手。影片拍攝到他案發時穿著印有「中國製造」和「MADE IN CHINA」紅色字樣的白色短袖T恤、啡色短褲及一對綁有黃色鞋帶的黑色波鞋。影片亦顯示王在大部分時間均戴著綠色口罩。
控方指稱,警方在王的住所中搜獲的衣物和波鞋,均與影片中的人士吻合,又指影片中的人與王肯定是同一人。
不過,法官葉佐文裁決時,雖然肯定警方從被告家中檢獲的波鞋,與影片中涉案人士所穿的波鞋是同一雙,其款式也很獨特,但同時指出影片中涉案人士出現時均戴上口罩,覆蓋了大部分面容,最終認為該人並不是王志榮,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辯方指從被告住所搜獲的波鞋「好明顯係抄嘅」 稱被告非唯一擁有人
原審時的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中,提及警方在王志榮住所中搜獲的涉案衣物和波鞋「屬於」王本人。辯方則堅稱「屬於」意思不一定指王志榮是波鞋的唯一擁有者,除了王之外,不排除還有其他共同擁有者。
法官葉佐文就此向控方提問。控方則稱,原審階段辯方草擬承認事實時,未有表明波鞋除被告之外還有其他共同擁有人,因此使用「屬於」字眼的話,便代表被告是100%擁有該雙波鞋的人。惟葉質疑「屬於」的意思是否代表「100%擁有」,問控方有否引用《康熙字典》、《牛津詞典》或《檢橋詞典》等作為基礎。控方最後同意「屬於」一字可以包含與其他人共同擁有的意思,但強調辯方當初並未有將波鞋的其他共同擁有人寫入承認事實中,顯示被告必然是波鞋的唯一擁有人,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回應指,使用「管有」一詞會比「屬於」更加精準,又指稱警方在被告住所搜獲的波鞋「好明顯係抄嘅」,並非如控方所稱款式獨特。駱並引述林子健上訴案,指若然法庭單憑面容去判斷影片中人的身份,是不公道和過於武斷。除了面容之外,法庭還應該比對衣著、步行方式和髮旋等特徵。
同案7名被告: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被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分別判囚3年半至7年不等。其中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分別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除了蔡立基上訴得直撤罪之外,其餘3人上訴均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DCCC 888/2019、DCCC 11/2020、DCCC 7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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