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東方日報》上月報導指,前年8月於示威現場疑中彈的義務急救員「爆眼女」,眼部沒有受傷,並已於去年9月前往台灣。工聯會繼上星期到警察總部要求警方向其發通緝令後,今早再到申訴專員公署促徹查法援署,批評署方向「爆眼女」批出法援是嚴重行政失當。
指已離港逾半年 不應獲批法援
工聯會九龍東總幹事鄧家彪指法援署向「爆眼女」批出法援是「嚴重行政失當」,稱「爆眼女去年9月已離港,相信佢離開香港冇返過嚟」。他引用《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3)(D),指法援署可拒絕向在作出法援申請後離港連續6個月的人提供援助,形容「爆眼女」是「離奇」獲批款。
立法會議員陸頌雄斥責法援署「放水,令公義同真相得不到彰顯」。他指署方應該「唔批有政治目的的案件」,又稱將會於立法會動議要求改革法援制度,設立獨立委員會調查「爆眼女」一案,並追究醫管局拒絕披露其傷勢的責任。
申請法援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後者取決於申請人是否「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而陸頌雄指案情審查的意思為「官司有勝算」,他認為「爆眼女」案前一宗司法覆核案敗訴,堅持上訴是為了「拖延披露真相」,並無勝算;而法援署批出法援「浪費納稅人金錢」,要求問責負責案情審查的人員。
工聯會社區幹事蘇嘉樂指「爆眼女」拖延時間去「編造故事引起暴力示威」,形容法援署是「幫兇」;另一社區幹事劉學廉指「攬炒派把法援制度用作拖延警方調查及披露真相的工具」,要求申訴專員公署徹查法援署有否「包庇當事人拖延披露真相」。
陸頌雄:被「黃色法律圈」當「提款機」
陸頌雄指「黃色法律圈」騎劫法援機制,「黃律師」煽動市民上街,「市民犯法後叫佢哋申請法援」,並要求市民「點名」當法援制度「提款機」的律師。鄧家彪直指「612人道支援基金」是以此方式為「黃色律師攞訴訟費」。
工聯會社區幹事李嘉桓指,法援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律師,讓「黃色律師」可「賺取律師費」,批評他們「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
陸頌雄又點名批評代表「爆眼女」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反華」,指他是「英國四流小政棍」,濫用香港的法援機制「搵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