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被稱「警隊KOL」的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警司「海港Sir」陳凱港,涉2019年串同曾任總督察的49歲男商人,向兩間本地銀行隱瞞其警司身分及月薪15萬,而虛報任職公司經理及月入24.5萬,騙取共逾2,600萬元按揭貸款。陳凱港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今(17日)於區域法院判囚6年半,一項欺詐罪成的前督察汪浩毅則判囚5年。辯方求情指,陳凱港望幫助年輕人而成為警察,並在2019年社運時「為警察待遇發聲」,令家人被「起底」,他很大機會被銀行「收樓」及損失近30年的長俸和退休金。暫委法官王證瑜判刑時指,陳凱港以其持有的物業抵押,有一直還款,無證據顯示銀行有實際損失,亦不涉違反誠信,接納他對社會的貢獻作減刑。散庭後,有旁聽者怒斥:「你判佢咁重!真係豈有此理,太過份!」、「官字兩個口!」
沒有報稱職業的陳凱港(50歲,現53歲)及報稱商人的汪浩毅(49歲,現51歲),各自否認兩項欺詐罪,早前陳凱港被裁定兩罪成立,汪浩毅則一罪成立,另一罪脫,還柙至今求情及判刑。
第一被告 陳凱港
陳凱港求情指2019為警察發聲致被「起底」
綜合辯方庭上及法官引述求情內容,辯方指陳凱港有一名23歲的女兒和17歲的兒子,陳少年家境拮据,於上海出生,1979年與家人來港定居,父母其後赴西班牙開餐館,留下他在港。陳靠教會和少年警訊的幫助,於加拿大完成中學和大學,因此望成為警察幫助年輕人。他返港後加入警隊成為見習督察,2012年修畢反恐學碩士成為警司。
辯方指,陳自2006年開始參與關注青少年的公益活動,遠早於本案發生前,包括成立「特能龍舟隊」、開展「少年警訊領袖團」先導計劃、創立「少訊智庫」、及參與新凱國際的慈善項目,為年青人提供工作機會,協助弱勢和邊緣人士。而2019年社運期間,陳不斷在社交媒體發文為警察待遇發聲,導致本人和全家被「起底」、排斥和滋擾,女兒亦需轉校。疫情期間,陳自費25萬元採購口罩捐贈前線醫護。
求情指會被解僱、失長俸 「一失足成千古恨」
辯方又呈上陳的醫療報告,指他2011年開始患有抑鬱症,需接受輔導,兩年後離婚對他情緒影響更大,2015年他再因工作上的人際關係接受精神科服務至2018年。陳於本案被捕後,因審訊壓力而患焦慮、幻聽,更曾想過自殺,需要服藥處理抑鬱症徵狀。
辯方指,陳被捕至今停職兩年多,定罪後必定會被解僱,亦有機會損失近30年的長俸和退休金;而涉案的「出眾」公司因本案不再營業,陳無再收過分紅,他難以歸還按揭款項,很大機會被銀行收回物業,面臨經濟困難。辯方又指,本案與陳的公職無關、不涉違反誠信,其犯案目的和手法極度愚蠢,導致現時「一失足成千古恨」。
汪浩毅求情指非本案始作俑者、無證據知道得益
汪浩毅一方則求情指,他1995年加入警隊任見習督察,2005年任總督察,2007年辭職,並轉任商人,熱心公益並關心國家事務。汪曾引進印度的糖尿病藥物到中國、將中國胰島素引進中南美州,並促成中國汽車工業協會赴印尼考察,對兩地經濟、社會和文化具相當正面貢獻。辯方又指,汪是家中經濟支柱,輕判對他和家庭有利,而汪今年左眼發現有視網膜脫落風險,需即時進行鐳射手術,現時右眼亦有同樣風險,需要覆診,其母親亦於汪被捕一年後離世。
辯方又指,汪浩毅並非本案始作俑者,在本案無任何得益、亦看不到有何理由要幫助陳凱港,加上無證據顯示他知道涉案的貸款金額,望法庭裁定其罪責較低、重犯機會低,予以輕判,採納3年至3年半的量刑起點,並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刑罰,包括緩刑。惟暫委法官王證瑜指,早前已裁定汪浩毅知道貸款金額;就背景報告提到汪無理由幫助陳凱港,亦不清楚是感化官抑或汪所說。
控方一度指陳以警察收入也可申按揭
王官其後主動提出兩宗案例,分別涉詐騙約1,100萬及3,200萬元,欺詐罪分別以12年和5年為量刑起點,着雙方考慮。辯方指相關案例涉虛假身分證、利用他人犯案等嚴重情節,屬有組織罪行,本案則較為簡單直接,亦不涉其他受害人。
控方亦指,陳凱港於本案將名下物業用作按揭,不像案例令其他無辜的人蒙受金錢損失和對銀行實際造成不利,又指兩人犯案愚蠢,陳若誠實申報警察收入,本身也可申請按揭,只是銀行可能會查問,令批出時間更長。惟王官質疑,法庭有否基礎作揣測。
陳判囚6年半 官指無證據銀行有損失、不涉違反誠信
王官判刑時指,首項控罪案發於2019年5月至11月,陳凱港虛假指稱同年7至10月任出眾資本有限公司的經理,月入24.5萬元,詐騙東亞銀行約2,100萬元貸款。王官指陳以自己持有的物業抵押,有一直還款,無證據顯示銀行有實質損失,不涉及違反誠信,以6年為量刑起點。王官同意陳有良好品格,作特殊社會貢獻,故減刑6個月至5年半。
就第二項控罪,王官指案發於2019年5月至12月,陳凱港隱瞞警司身分,虛假指稱同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詐騙華僑永亨信用財務約480萬元。王官指按揭物業由陳凱港和陳凱俊持有,陳凱港已賣出物業並全數還款,銀行沒有損失,亦不涉違反誠信。王官就此罪採納3年判為起點,再基於良好品格和社會貢獻減刑3個月。
王官指,陳兩項控罪涉不同物業和金融機構,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其時段重疊、詐騙手法大致相同,故第二項控罪其中一年分期執行,總刑期6年半。
王判囚5年 官指罪責較輕但角色重要
就汪浩毅面對一項欺詐罪,王官不接納辯方指,無證據顯示他知道涉案貸款金額。王官又指,汪雖無直接參與貸款申請,但透過安排「出眾」每月自動轉帳24.5萬元「薪金」予陳,令陳能提供銀行月結單,伙同並支持陳作虛假指稱。王官同意汪罪責較陳輕,但角色仍重要,以5年為量刑起點。官不接納其對社會的貢獻可獲減刑,亦考慮到本案案情嚴重,涉款2,100萬,拒判處緩判。
被告聞判表現冷靜,但有旁聽人士情緒激動,散庭後在庭外怒斥:「你判佢咁重!真係豈有此理,太過份!」、「佢官字兩個口」,「你黎智英犯到咁,全部同期執行㗎,離晒譜啊簡直!」
官指審批職員不會知身分 裁兩罪罪成
辯方早前力陳陳凱港沒有隱瞞警察身份、是知名的警務人員,而銀行經紀會稱陳為「Haba Sir」,陳亦出版著作《小王子遇上醋黑豆》等、曾接受媒體訪問,其品牌亦有印上名字。惟王官不接納,反駁陳的知名度並非為人所共知,也不是一般熟悉的公眾人士,審批貸款的職員不會知道其身份。
首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1月4日,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務處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7月至10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意圖誘使東亞銀行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東亞銀行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2,154.9萬元的貨款。
次項控罪指,陳凱港及汪浩毅於2019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及/或藉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以及陳凱俊於11月至12月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意圖誘使華僑永亨信用財務作出作為或遺漏,從而獲利,或導致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蒙受不利或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即交出480萬元的貨款。
案件編號:DCCC132/2022
相關報導:
涉隱瞞警司職業及收入申貸款 「海港sir」等2人欺詐罪成 還柙候判
涉詐騙銀行貸款 筆跡鑑證專家:涉案文件很可能非由「海港sir」親筆簽
「海港sir」涉詐騙 辯方:貸款申請表由他人填上虛假資料 物業代理否認知情
涉隱瞞警司職業申貸款 辯方指律師行女文員與「海港Sir」曾合照 官:看不到與案相關
涉虛報職業申請按揭貸款 「海港Sir」及男商人否認欺詐 被捕後稱對表格內容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