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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議會」草案今首讀 重訂職能「接受政府諮詢」

「新區議會」草案今首讀 重訂職能「接受政府諮詢」

(獨媒報導)政府昨日就《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刊憲,今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當局重訂區議會職能,將原有職能的第61條刪去,列明區議會只能就地區事務接受政府諮詢,以及就區議會主席即民政事務專員指定的議題收集意見,並須支持政府政策及承擔政府不時委託的其他事宜。

就原有《區議會條例》第61條與職能條文,當局與本屆區議會就某議題是否屬區議會職能有頗大分歧。前南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羅健熙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的判詞曾指,區議會並非被動諮詢組織,可主動提出討論事項,即便議題涉及全港層面,仍可討論該議題或政策在地區實際執行的情況。

在修訂後的區議會條例,當局重訂區議會職能,列明只能就地區事務接受政府諮詢,區議會主席即民政事務專員可指定收集意見的議題:

(a) 就影響有關地區的民生、居住環境及有關地區內的人的福祉的地區事務,接受政府諮詢;
(b) 就該區議會的主席指明的議題,收集有關地區內的人的意見,並向政府提交意見摘要及建議應對方案;
(c) 與有關地區內的人建立恆常的聯絡機制,定期會見他們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d) 在有關地區內支持和協助推廣法律及政府政策,並協助政府開展地區諮詢會等各類諮詢、宣傳及聯絡活動;
(e) 在政府的統籌下,協助順利提供與有關地區內的人的利益相關的文化、康樂及環境衞生等服務;
(f) 為項目及活動申請撥款資助,例如——
(i) 旨在推廣體育、藝術及文化的項目及活動;
(ii) 地區盛事及慶祝活動;及
(iii) 綠化及義工工作;
(g) 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服務,例如諮詢及個案轉介服務;
(h) 在政府的統籌下,與有關地區內的其他諮詢及服務組織互相配合,使為有關地區內的人提供的服務能達到最佳效果;及
(i) 承擔政府不時委託的其他事宜。

原有的《區議會條例》第61條,其職能範圍較闊,可主動就區內事務提出意見:

(a) 就以下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
(i) 影響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及
(ii) 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及
(iii) 政府為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制訂的計劃是否足夠及施行的先後次序;及
(iv) 為進行地區公共工程和舉辦社區活動而撥給有關的地方行政區的公帑的運用;及
(b) 在就有關目的獲得撥款的情況下,承擔 ——
(i) 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環境改善事務;
(ii) 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康樂及文化活動促進事務;及
(iii) 有關的地方行政區內的社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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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資會須徵詢國安委意見

條文新增「地區委員會界別」以及「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會將審查包括委任議員、當然議員,以及間選「地區委員會界別」及直選的候選人資格。諮詢時,當局原稱有需要才需徵詢國安委意見,草案則規定委員會需就決定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的意見,並根據國安委的意見作出決定。

主席全權訂常規、委任秘書及設立委員會

由於日後「完善」的區議會將由當區民政事務專員擔任主席,法案將黀除多條選舉主席及副主席的條文。區議會程序方面,第68條原規定區議會可訂立常規,草案將「區議會」改為「主席」,換言之日後將由主席全權決定常規。日後委任秘書及設立委員會的權力,亦全歸主席所有。

草案未有列入議題行為指引,但新增條文授權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就議員行為發出指引,並不時修訂。區議會主席成立的監察委員會進行調查屬實後,可施加包括警告、罰款及暫停職務。區議員可於14日內向政務司司長上訴。

直選開支大增7至14倍

選舉開支方面,「地區委員會界別」的上限為10萬元,直選的選舉上限則各區選區有所不同,由最低的「中區」51.2萬至最高的95.1萬不等,比過往區議會選舉劃一的上限6.88萬元大幅增加。候選人每票獲得的資助則因應通脹由每票15元增至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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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是根據當局提出的「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將民選佔逾95%的區議會議席大減至兩成,引入變相委任的「三會」間選,以及委任制。直選亦由過往的小選區單議席單票制,改為大選區雙議席單票制,兼引入資格審查。此外,區議會的權力亦大減,除失卻審批小型工程及撥款等職能,主席亦由互選改為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兼增監察議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