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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被指辱警 通訊局申請終審上訴被拒 須賠18萬元訟費

《頭條新聞》被指辱警 通訊局申請終審上訴被拒 須賠18萬元訟費

(獨媒報導)已停播的香港電台《頭條新聞》,於2020年2月播出集數被指侮辱警方,遭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投訴成立,向港台發出警告。港台工會連同記協申請司法覆核,成功推翻部份決定;其後雙方各自提出上訴,獲上訴庭接納並推翻所有警告。通訊局不服結果,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不過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駁回通訊局的申請,指通訊局提出的3條問題,無一符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門檻。通訊局敗訴之餘,並須支付18萬元訟費。

通訊局提出的3條問題,首條觸及《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準確、持平及公正》第1A。三名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在早前裁定,在通訊局裁定「無品芝麻官」和「驚方訊息」兩個環節違反《守則》時,未有採取正確步驟處理投訴,例如局方未有具體辨別涉案陳述中,哪些屬於「事實」,哪些屬「意見」,亦未有解釋港台是否已盡努力確保事實準確,上訴庭認為通訊局的決定有根本錯誤。

上訴庭:首條提問純粹「學術性」

通訊局在今次終院上訴許可的申請中提出的問題一,是指稱若有節目同時含有諷刺性和個人意見,正確衡量內容真確性的方法應該為何,是否一定須核實真確性。而當節目沒有核實內容真確性時,通訊局有沒有權力去考慮節目內容存有其他暗示訊息,來作出決定是否違反《守則》。

三名上訴庭法官今日在判詞表示,法庭明白通訊局的陳詞,但代表通訊局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沒有反對上訴庭早前的裁決,即是通訊局在考慮投訴時要處理涉案陳述屬「事實」還是「意見」。正如上訴庭早前所言,通訊局兩方面都沒有考慮,陳資深大律師提出的問題,在原審根本沒有出現,只是學術討論。

其餘提問上訴時已按證據重新審視

通訊局提出的第二條問題,是指《守則》第17條要求「準確、持平及公正」的部份,通訊局在考慮是否持平公正時,可否不只考慮節目採訪的過程,而是考慮節目的效果是否有「多元意見」,具體而言,就是質疑邀請警方回應節目內容,是否已經符合「持平及公正」。

三法官在判詞指,法庭仍然認為通訊局有錯,因為通訊局沒有考慮港台曾兩度邀請警方回應批評、而警方表示拒絕受訪的事實。三法官指出,這是事實問題,不涉及對《守則》第17條的詮釋,陳資深大律師提出的問題,根本不在本案發生。

最後一條問題,涉及王喜穿著警察制服、以垃圾袋包著自己、從垃圾桶跳出的畫面,三名法官在上訴聆訊時,就該形象是否針對警察的社會地位作出詆毀或侮辱,有不同意見,比數是二比一裁定認為港台沒有違反《守則》。通訊局在今次申請時提出,正因法庭出現多數和少數裁定,證明「職位」是否「社會地位」的議題仍有爭辯空間。

不過三名法官在判詞表示,即使法庭存有不同意見,裁斷仍是基於案中證據,並不存在法律詮釋上有任何重大廣泛公眾利益。三名法官的結論是, 通訊局提出的3條問題,均未能達至「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上訴門檻,駁回通訊局申請,並下令要向港台工會和記協合共支付18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CACV 579/2021、 CACV 584/2021